县机构编制委员会:
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是责任。为此,我局根据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和要求,于xx年x月请求成立某某县法律援助中心,并获你委批准。但是,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你委只同意成立某某县法律援助中心,但该中心仅仅是在我局挂牌,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不增加领导职数,不增加人员编制。
由于没有专门的人员编制,我局只能在本局有限的工作人员中调挤解决。鉴于司法局业务较多(有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证管理、律师管理、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局机关xx人中除了x个领导外,具体办事的只有xx人,对于法律援助业务只能安排一人进行。几年的实践证明,只有一人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确实难以适应日益发展的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申请法律援助的人也越来越多。20xx年前,全县每年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也就二、三十件,到了去年,全县办了法律援助案件xx件。
随着新修订的《xx区法律援助条例》的实施,法律援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刑事诉讼法》也明确,凡因经济困难无钱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申请法律援助,由政府给予无偿的法律服务,并要求在看守所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可以预见,我县每年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在xx件以上。在这样的形势下,仅靠一个人去工作,确实无法完成繁重的法律援助任务。为此,周边的xx县编委于20xx年11月就同意xx县法律援助中心独立设置,并拟定全额事业编制3名。xx县编委也于20xx年1月同意xx县法律援助中心从在县司法局挂牌调整为单独设置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县司法局管理,并拟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0名。
根据《xx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x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