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李xx,女,汉族,19xx年10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xxxxxx46023,现住x县x镇xx新区12号楼x单元xxx,电话号码:138xxxxxxxx。
答辩人因权xx诉杜xx、李xx借款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判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xx不应承担还款义务;
2、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关于房产抵押的诉讼请求;
3、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
1、原告所诉 “2011年11月23日,被告夫妇找到原告称在x县xx承揽一个塑钢门窗工程,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80000元”不实。李xx并未和杜xx一起找原告借款,关于塑钢门窗工程一事更是子虚乌有,权xx将杜xx、李xx两人告到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该款,李xx感到莫名其妙,为了搞清事情真相,李xx专程赶到监狱询问杜xx。真实情况是:杜xx向权xx借款20万元,在李xx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李xx的房屋交款条作抵押,当时扣除3个月利息,剩余款182000元打到杜xx农行卡上,具体数字可以到农行查询转账记录。此后,杜xx又将此款中的91000元打入芦xx账户,杜xx贷的款项用于什么地方,他说去赌博了,此后又分别付给权xx12000元、24000元利息,在xx汽车站旁边茶社重新打了18万元的借条。
2、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作了如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这一解释,纵观杜xx与权xx借贷的过程,第一,李xx不知情,完全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