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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洗钱国际经验与我国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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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述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洗钱这种金融犯罪活动也开始在中国活跃起来。为了有效遏制这种趋势的蔓延.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洗钱的打击力度,陆续颁布实施了一些有关的法律法规。但是,与这项工作开展较好的国家相比我国在反洗钱的机构安排、法律法规建设、交易报告制度和国际合作方面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这些都直接影响了我国在打击洗钱犯罪中的成效。因此.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的反洗钱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数据显示,全球每年非法洗钱的数额约为6000亿到18000亿美元,约占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2%~5%,且以每年1000亿美元的数额持续增加。洗钱已成为对国际社会金融秩序的一大危害。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管制的逐步放松、对外开放的逐渐深化、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洗钱犯罪也越来越猖獗。据调查,我国每年洗钱金额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每年国内生产总值的2%。其中,部分是由一些私营企业或外资企业为了逃税转移到国外的,其余多为走私和贪腐收入。由于洗钱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因此这些数据存在被低估的可能性,实际上,中国的洗钱犯罪情况要更为严重。随着我国加入WTO的五年过渡期结束,金融开放将进一步深化,跨国洗钱犯罪也将越来越猖獗。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维持我国金融秩序和金融部门的稳定,我国于2006年10月31日正式颁布,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如何将《反洗钱法》落到实处,使其真正发挥作用,是相关行业和部门需要关注思考的课题。
  二、英、美的反洗钱模式
  (一)英充分发挥高价值共促进反洗钱事业
  英国充分发挥高价值商品经销商、审计师、会计师、律师、一般公司等微观主体的力量,共同进行反洗钱事业。伦敦是历史悠久的国际金融中心,金融行业的从业人员普遍具有较高的金融职业素养,不仅具有相关的金融知识,还很了解本行业的交易特点,拥有很强的反洗钱意识,能够及时察觉交易异常。政府向银行业等金融企业的员工发放《反洗钱手册》,并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要求行业员工自律,不断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效率,协助其他国家进行反洗钱调查工作。除此之外,还定点监控可能涉及洗钱活动的场所,比如银行等金融机构、赌场、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大型娱乐场所、房地产中介商、珠宝商店、汽车交易市场等,让反洗钱监督和报告工作成为这些行业的义务。英国还成立了执行协调与评判工作的特别行动组,由内政部官员主持,协调英国反洗钱体系中各行业各部门的工作运行与相互配合,评判反洗钱工作的执行效果。政府还出台了专门规则来提高上报的可疑交易信息的质量,剔除无关信息,尽可能减少工作量。
  (二)美强调多部门合作配合积极开展国际合作
  美国模式强调多部门积极合作、互相配合、共同监管,扩大打击范围,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美国反洗钱监管机构包括司法部、联邦调查局、美联储、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署、美国邮政总局和毒品管制局。对于货币传送单位实施注册制,统一登记管理,从源头上控制非法资金流入合法企业。非法所得一般都是现金,大额现金要进入银行系统就会留下记录,金融机构可以对超过一定额度的现金交易进行上报,形成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制度,并且建立客户信用信息库,根据客户信息与以往信用交易记录确定其信用等级,如果某个客户进行了超过其信用权限和信用等级的交易,就能及时被锁定。将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与主管机构的信息数据进行共享。对于大额现金交易和可疑交易实行报告制度可以把商业信息、执法信息等政府信息与金融交易信息结合起来,综合分析、深层挖掘银行账户与工商企业的联系,找出其关联信息。
  综合分析发现,英美模式作为较成熟的反洗钱监管体系,都强调反洗钱不是某一个部门的工作,而需要各执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协调,建立完善的情报收集分析网络,共同提高执法力度。
  三、我国洗钱犯罪的特点
  洗钱作为一种将违法所得资产加以隐瞒掩饰,通过中介机构使之变为合法财产的特殊犯罪形式,在理解上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种将其局限于清洗行为,即掩盖犯罪所得黑钱的犯罪来源,将其换上合法的外衣,这是严格意义上的洗钱;另一种是把经过清洗的钱重新投入到合法或基本合法的经济活动之中,这被称为“再投资”。洗钱犯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的非法性质,而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流转在投资或市场流通等手段,而使之合法化的行为。
  (一)与地下钱庄紧密交织
  地下钱庄是从事非法金融业务一类组织的俗称。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广东、福建、浙江等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出现了一些民间金融组织,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非法的汇对、跨境汇款、及储贷款、抵押和高利贷等。很显然地下钱庄是非法的金融组织,由于它的隐瞒性,成为洗钱犯罪活动的温床,扰乱金融秩序的罪魁祸首。近年来,地下钱庄并没有因为其非法性质而裹足不前,也没有因为政府的不断的打击而销声匿迹,其规模反而越来越大,甚至从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发展到中西部地区。
  (二)跨国交易日益突出
  这主要是因为:全球经济一体化为跨国洗钱犯罪提供了条件;现代通讯、交通技术的发展,是跨国洗钱犯罪成为可能;相对一国洗钱而言,跨国洗钱更具隐蔽性,易于逃脱法律的追究。此外,国际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紧密勾结,彼此为对方洗钱提供便利条件,也是跨国洗钱日益突出的重要原因。
  (三)洗钱犯罪的危害性大
  洗钱是犯罪过程中极其重要的一环,它使犯罪者得以实现经济目的,并通过金钱实现犯罪的恶性膨胀和恶性循环。近一个世纪来的活动已经证明,洗钱对经济金融乃至政治秩序和社会稳定方面能造成相当严重的危害。
  1.范围广、金额大
  我们知道一种行为要受到刑事法律的追究,必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我国,近十年关于洗钱性质的犯罪也常发生。震惊全国的厦门远华走私案,赖昌星犯罪团伙通过勾结金融机构人员大肆洗钱达数百亿人民币,可见洗钱行为的可怕。
  2.使犯罪分子形成了犯罪有益的错误认识
  犯罪分子愿意冒生命危险从事犯罪行为不是为了犯罪而犯罪,目的是为了快捷的追求物质享受,但其获取的非法钱财越多,与本人正常收入差距越大,越容易引起司法机关的怀疑,导致其无法安全的使用非法资金,犯罪目的就不能得以实现,犯罪自然就减少。但是洗钱行为就是将非法资金合法化,它主观上促进了犯罪分子不断从事犯罪活动的欲望,加深了通过犯罪达到物质享受目的的错误认识,从而使更多的人走向犯罪。
  3.壮大了犯罪分子资金基础、加大了打击犯罪的难度
  洗钱犯罪客观上为犯罪分子壮大了犯罪的物质基础,促使了跨地区、跨国际的庞大犯罪集团的不断出现,同时由于洗钱的目的是掩盖上游犯罪所得的非法资金和性质,其结果是湮灭上游犯罪的证据和线索,而将犯罪所得“洗净”的洗钱行为,既达到了合法获取非法所得的目的,又达到了隐匿罪证、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这种一举两得的行为,使犯罪分子的活动更加猖獗,更加肆无忌惮。所有这些不利因素都增加了打击犯罪的成本和难度。震惊全国的厦门远华走私案,在查处远华集团时,调动了十几个部委大兵团协同作战,历时近一年有余,仍未彻底查清,可见加大了打击犯罪的难度。
  4.严重侵害了原合法所有人的财产所有权
  由于洗钱往往改变了上游犯罪所得的真面目,因而该犯罪所得的原法定所有人难以辨认其财产的来龙去脉。同时,一旦犯罪所得被洗为合法所得,则原合法所有人很可能丧失对其财产的反还请求权。
  5.易引发其他犯罪及严重社会问题
  洗钱是一项复杂工程,需要金融机构人员的参与。犯罪分子为了达到洗钱目的,往往采用金钱、性贿赂、勒索等手段引诱政府官员、银行职员。导致腐败横生。而且洗钱是有特定目的的非正常金融活动,其涉及金额巨大、资金转移快、突发性强。因此也极易引起金融危机。更有甚者,易引起金融机构受利益的驱使,而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一旦真相暴露,容易触发公众的信任危机,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秩序。可见,洗钱是一种危害广泛且严重的犯罪行为,必须由刑事法律予以专门调整和制裁。打击有组织集团的洗钱活动,以成为当前的重中之重。
  (四)洗钱犯罪活动专业化、手段智能化
  随着世界各地打击洗钱的力度不断加大,国内近年来出现了一些专业化的洗钱集团,提供一条龙服务。各个环节都拥有专业性人才和现代化装备,能够“与时俱进”的利用新现代技术,对洗钱的危险性加以分析,寻求洗钱的更好的途径;另一方面,洗钱手段更加智能化,花样不断翻新,目前常见的洗钱方法包括:
  1.利用“空壳公司”进行洗钱
  所谓“空壳公司”,是指企业虽然办理了工商执照,但不参与实际的商业活动,仅作为资金或有价证卷流通的管道,空壳公司的应用非常广泛。
  2.利用“鱼目混珠”进行洗钱
  所谓“鱼目混珠”的方法,是指洗钱者将非法资金收益与合法资金混杂在一起,作为企业的合法收益,从而掩盖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这虽然是一种比效传统的洗钱方法,但目前仍被一些犯罪分子采用。
  3.通过金融机构的“内线”进行洗钱
  犯罪分子往往在金融机构寻求“内线”进行洗钱,即买通银行和金融机构内部的职员,使他们在犯罪分子存入银行大额、可疑现金时不填写或不于实填写“现金交易报告”,以避开有关部门的检查。他们也可以将现金兑换成国库卷、银行汇票、信用证、旅行支票或其他金融工具。
  4.利用互联网进行洗钱
  这种方法主要是利用了金融机构对网上银行辨别客户的真实身份和对帐及交易进行日常监督不易的缺点。他们往往首先设立一家公司,并且该公司提供的服务可以通过因特网支付,然后洗钱者利用这些服务,使用附属于他自己控制的帐号的信用卡或借记卡对提供的服务付费,并且该公司向信用卡公司出具发票。
  5.利用非金融机构洗钱
  一些带有金融性质的机构和单位。如,财务公司、中介抵押公司、典当行、珠宝古董店等。这些机构相对银行来说,监管的力度要薄弱许多,但也存在着数额小、手术复杂、资本出境难等不利于洗钱的诸多因素。同时,一些犯罪分子会亲自或安排他人开设典当行、电影娱乐城、餐饮俱乐部、甚至地下赌场等。将自己的犯罪收益清冼干净。特别一些腐败官员常常安排自己的亲属开办公司、企业、商店等,将自己贪污受贿的赃款投入其中,以取得其“巨额财产来源“的合理解释。
  四、深化开展我国反洗钱事业的对策建议
  经过对比发现,目前我国还未具备英国那种利用微观主体自律共同抵制洗钱犯罪的条件。因为反洗钱工作在我国开展时间不长,对于很多相关行业的工作人员来说,反洗钱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不仅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更未形成坚定的意识。同时,我国也未具备美国那种利用发达的情报网络抵制洗钱犯罪的条件。因为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尚未构建,金融部门、执法部门的网络化正在建设之中,货币电子化程度不大,情报和信息的收集整理缺乏技术支持和制度支持。因此,要增强我国打击洗钱犯罪的效果,就要探索出一条符合本国实际的道路。
  (一)加快反洗钱法制建设。1986年美国通过了《反洗钱法》,1989年开始各国反洗钱的相关法案开始出台。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统一的《反洗钱法》,建立以《反洗钱法》为核心,以刑法、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为补充的多层次、完善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反洗钱法》要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反洗钱的定义和对象范围,反洗钱机关的模式、性质、职能,规定金融机构须设立专门的反洗钱组织,明确商业银行在反洗钱上的为客户保密例外原则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及个人反洗钱的义务,法律责任等。《反洗钱法》应当覆盖银行、投资、证券、保险等不同的金融领域以及所有的商业主体、中介组织及个人,同时也应包括可能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的其他经营主体和个人。同时,制定《银行保密法》、《现金交易法》、《外汇管理法》,修订《商业银行法》、《海关法》等,使这些法律在银行保密制度方面、刑事处罚方面以及调查取证方面与《反洗钱法》保持一致。
  (二)严厉打击贪污腐败犯罪。我国的洗钱犯罪具有隐蔽、与贪腐联系紧密的特点。腐败的动机和目的总是直接或间接地获得非法收入,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腐败所得的非法收入必将谋求清洗,使其改头换面,变成合法收入,以满足罪犯的各种物质需求。所以,应将反腐倡廉工作与反洗钱工作结合在一起,构建反洗钱与反贪腐相互配合、共同发挥作用的双赢局面。也就是说,要将组织部、纪检委等国家机关与反洗钱监管部门联系起来,进行信息共享,建立反贪腐反洗钱信息数据库,进而从源头遏制洗钱犯罪的发生。
  (三)构建洗钱犯罪监管体系。目前,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有了抵制洗钱犯罪的法律依据,可是依旧缺乏相应的、有权威性的主管部门。长期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是反洗钱的监管主体,但是央行在调动、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其行动中缺乏行政权威,以致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部门间缺乏配合,使得查处洗钱犯罪的行动执行效果不佳。应尽快构建由财政部、央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国家纪委、税务、工商、海关总署、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合作的反洗钱监管中心,进行洗钱犯罪的全面防范和重点打击。利用各个部门在相关领域的业务能力和掌握的信息资源,相互配合协调,提高反洗钱的监管能力和执法能力。
  (四)建立有效的反洗钱情报生成分析机制。目前,我国是依靠人工检测可疑交易的,尚未建立能够与清算系统相对接的交易监测系统,金融机构反洗钱手段普遍比较落后。应从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入手,推进金融部门、执法部门、监管部门的信息网络化、共享化,共同建设信息搜集、沟通和共享通道,为打击洗钱犯罪创作硬件条件。另外,可以学习美国使用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等方式,形成反洗钱情报来源。并且建立专业的反洗钱情报分析部门,对可疑交易报告进行分析、判断,利用情报网络抵制洗钱犯罪。
  (五)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和从业人员职业素质。一些银行为了拉拢客户、吸收存款推卸反洗钱职责,表面上看是为客户严守秘密,维护客户权益,实际上是为了自己利益不惜助长犯罪。因此,应建立行之有效的利益保护机制与反洗钱激励机制,引导商业银行自觉发挥反洗钱监督作用。另外,我国很多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对反洗钱工作还缺乏深入细致的了解,意识上、经验上、技能上都不能适应反洗钱的要求。因此,要对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扩充其金融法律知识,提高其对洗钱犯罪的认识和防范洗钱犯罪的专业技能,使其积极有效的参与到反洗钱行动中。
  (六)加快电子化建设,建立起广义的社会计算机网络可以由人民银行组织建立金融机构公共网络,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数据中心和客户信用系统。同时,加快现代支付系统建设,将金融机构的联行系统统归于现代支付系统,并依托支付系统建立大额和异常支付监测系统,实现对异常资金活动信息的自动采集、分析和处理。加强对企业资金流向股市、公款私存、国内资金汇往国外以及外资流入等的监督,提高信息处理的自动化、准确性和灵敏度。同时,要建立公安、海关、税务、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横向网络,各方共享监管信息,提高打击反洗钱的效率。
  (七)建立和完善反洗钱机制第一,制定反洗钱指导准则。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的主管机关,要针对国际洗钱犯罪的新情况,及时研究制定新的反洗钱指导原则,要确保金融机构既能切实履行反洗钱的法定义务,又不会大幅度增加管理成本。第二,进一步完善人民银行反洗钱“一规两法”,统一金融机构预防洗钱制度。包括:建立资信调查方面的制度,建立监督防范制度,建立反洗钱工作程序,建立反洗钱信息交流制度。第三,完善反洗钱的各项金融制度。主要包括:健全银行账户实名制,完善客户身份核实程序,实行金融交易审查、大额交易报告与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规定交易记录与记录保存制度,划分外汇管理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上与人民银行和其他职能部门的分工,明确外汇管理在反洗钱中的案件认定、调查分析、介入程度、预警机制、应对措施等。
  (八)积极开展国际反洗钱合作。我国的洗钱犯罪具有资金流向国外的特点,根据这个特点,应积极实施境外堵截,使得非法所得即使逃出国门也逃不出法律的惩罚。由于我国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经过清洗大多数都流向了英美等发达国家,而这些国家具有发达的金融情报收集系统和全面高效的反洗钱监管体系,因此,我国积极开展与这些国家的合作,可以利用其发达的情报信息体系打击跨国洗钱犯罪。除此之外,积极加入国际性反洗钱组织,如世界银行反洗钱项目、IMF反洗钱项目、埃格蒙特集团、FATF等,通过缔结联盟、签署承认国际法律成为世界反洗钱体系成员,既可以树立我国负责任的国际形象,又可以加速国内反洗钱体系的建设,遏制非法所得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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