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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某银行忽悠受害人投诉的驳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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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歪理邪说”,受害人说“不”!
——驳某某银行对受害人投诉的忽悠

  8月20日,某某白银交易平台受害者王XX投诉《某某银行涉嫌与某某白银交易平台合伙诈骗》。9月2日,王女士收到某某银行回复。现对某某银行的“歪理邪说”驳斥如下:
  银行:某某平台是经某某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清整联保留的交易平台。
  驳斥:省批国保,是要求某某平台按照现货交易规则依法经营。即现货100%实物交割,单向竞价,协议转让,T+5交易,服务实体经济。并非批准或保留他们做非法期货,设局网络诈骗。 (而某某平台是一个无实体市场、无实物交割、无竞价机制的电子赌场)
  就好比说政府是批准你卖食品,你却卖“毒品”,那就非法了。非法获得的收益就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银行为非法平台提供转支付也就涉嫌合伙诈骗。
  银行:某某平台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备案》。
  驳斥:国家工信部、发改委、商务部、工商局、银监委、证监委等六部委【证监发2013第74号】发文通知“严禁以电子商务为名从事标准化集中合约交易活动”。不管某某平台有没有上述两证,只要违返了六部委74号文件禁令都是非法行为,某某银行参与非法资金支付应承担法律责任,难辞其咎。
  银行:某某银行只是支付平台,不承担买卖交易纠纷中的法律责任。
  驳斥:根据金融机构转帐支付协议通用要件规定:
  1、银商支付平台的合作原则。金融机构与现货交易场所签定转支付合作需按国家法律法规、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及与其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依法合规开展支付结算合作。
  2、对交易场所的法规性审查。A、交易场所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市场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的情形。B、保证资金来源合法。C、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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