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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如何防范执行税收政策不当的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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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法执行者既要廉洁奉公,在机构、人员和程序合法前提下,一丝不苟严格执法,还要准确谨慎运用政策,避免执政偏颇引发风险。目前,执行政策不当的执法风险主要来自几个方面:
  一、税收政策固有特性决定了政策执法风险难以完全根除。
  税收政策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决定了税法执行者即便始终谨小慎微,执法风险也仍不可完全避免。
  (一)税收政策相对滞后于经济发展和高度概括性,决定了税收政策风险与生俱来并将长期存在。
  首先,税收政策多是总结分析现有涉税事务规律而制定,并适用此后涉税事务。这就必然导致其相对滞后于不断发展变化的日新月异的经济形势,对今后的涉税事务不一定能完全适用。其次,受政策制定者的逻辑思维能力、眼界学识、专业素养、阅历经验和掌握材料的广度深度所限,无论多么完善的税收政策包括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都不可能穷尽一切事务。而且受经济发展水平、宗教信仰、道德习俗、经济发展方式影响,粗线条、高度概括的税收政策也很难一劳永逸随时随地地解决各类纷繁复杂的税收事务,其必然具有难以面面俱到而事事时时都能恰如其分准确执行的风险。
  (二)税收政策“真空”频现和朝令夕改,更增加了政策的不确定性,更易催生税法执行两难的风险。
  为实现“税收法定”目标,今后几年内会有一大批单行税种的条例被修改废止,而代之以法律,也会出台一些全新的税收法律和政策。税收政策即便有一定前瞻性,也必然因其相对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而需要不断修改废止。在法律政策更替期间,特别是老《条例》被废止,与其相关的税收政策尚在有效期内未被及时明文废止,而新《条例》出台后又无新政策对此及时明确对接,便极易形成政策“真空”,致使一些涉税事务处理无章可循。而尚未考虑成熟,又不得不为解决实际问题而匆忙出台的新政策,又难免陷入以往以政策解释政策的怪圈。同时,政策经常朝令夕改。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授权,县级以上税务局均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但是,一些规范性文件或违背了上位法或法律适用原则,必须不定期调整或废止。有些政策漏洞百出,出台不久,就不得不进行补充修正。对重大疑难问题,还要逐级请示进行个案答复。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审查20000余条政策文件时,就发现有43%的政策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税收政策“真空”的频现和朝令夕改更加剧了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风险。
  (三)税收政策语言表述的不清晰不严密不完整,蕴含了理解执行失当的风险。
  税收政策的严谨科学不仅取决于制定者的法律素养、税收学识和经验,还取决于其逻辑思维和文字表达能力。税收政策制定者往往是不直接从事具体税收实践的专家学者或市级以上税务机关的政策研究者。因其并不直接接触涉税事务,所定政策难免与实践脱节,而且政策表述的概括性、模糊性、不严密、不完整,更易导致政策语言失真,令执行者难以准确把握本意。不同政策出自不同机关不同部门不同人之手,致使关于纳税人、纳税时间、依据、标准、方法的确认表述,不但在税种之间千差万别,而且即便对某一税种,有时也前后矛盾模糊不清,令执行者无所适从徒增理解把握失当的执行风险。
  二、执行者的素质差异更使准确执行法律的风险永远存在。
  执法者政治、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参差不齐,不能保证执法者都能业务精通并能秉公执法。当遇到素质低能力差,特别是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均很差,在执行政策上打折扣甚至搞选择性执法的,纳税人便因不能精准掌握政策、或不敢得罪税务机关与之据理力争,稀里糊涂缴了糊涂税,而埋下了将来税收争议的风险隐患。任何时候纳税人和税法执行者,都会在智力、经验、思维、心理素质上存在较大的个性差异,从而决定了税法执行风险将永远与执法活动形影不离。
  三、税务机关大幅简政放权释放改革“红利”,容易形成涉税法律责任难定的执法风险。
  税务机关简政放权,将原87项审批事项仅保留了7项,大量审批事项改为备案制;纳税人可自行在纳税申报时选择使用税收优惠政策,如各种费用和以前年度亏损的所得税前扣除、营业税计税差额的自行扣除等,极大地获取了被税务机关释放出来的控管“红利。但是,税收毕竟是个技术性、专业性、时限性非常强的事务,稍有不慎,既容易被认定无效而被推翻补税,又可能被认定为虚假申报而受到处罚。纳税辅导、备案管理、事后监督,均属于税务执法者的法定职责,但三者之间却并无明确界限。极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否定纳税人自行选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申报结果时,形成难以准确确认税企双方各自责任,对纳税人自主纳税结果难以定性的执法风险。
  四、国家税收治理能力的加强,使纳税人潜在税收风险暴露无遗,也必将容易导致税法执行者因信息不对称对涉税事务性质做出误判。
  按照十八大依法治国的方略,税收治理已上升到国家治理高度。《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更提出了“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全新治理思维。国家可以调动银行、公安、国土等所有政府相关部门,依靠社会力量,利用征信体系等手段,实现税收综合治理。“互联网+税务”的进一步深入,必将使税收社会共治触角延伸到纳税人不以为然或视而不见但却可产生税收的每一细小环节。以往众多不易被税务机关监管的税收死角将无处藏身,成为深挖税源甚至定性纳税人偷税的引线。但是,执法者获取外部数据信息的脚步却往往滞后于获取纳税人现有信息,极易导致根据现有或残缺或失真的信息对事务本质做出误判,甚至做出与真相截然相反的判断,而导致执政偏颇,渎职风险陡增。
  五、审计或公安机关查办案件,也会凭空增加税收政策执行风险。
  国家有权对纳税人特别是国有大企业审计,有权对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情况开展审计。审计的客观性、专业性、严谨性往往超越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特别是其有足够精力深入审计,并有权调查纳税人管理高层和核心事务,不但税务机关力不从心、无暇顾及、无力查深查透、悬而未决的涉税事项可以水落石出,发现更深更隐蔽的线索,而且税务机关根据现有资料已经盖棺定论的处理决定,也不得不根据新发现的完整证据重新定性。公安机关查办经济案件更重视证据。某些关键性证据也可会否定此前曾经正确似乎无懈可击的税务处理决定。税法执行者不得不承受因证据不充分而执行政策错误的风险。
  上述五个方面,无论是税收政策的先天不足,还是执法者获取纳税人信息不完整不深入,都要求政策出台必须慎重,解释和执行口径必须高度统一,并建立政策效能评估反馈机制;税法执行者必须谨小慎微,尽可能全面深入了解纳税人实际情况,权衡各种税收政策,选择最符合纳税人实际情况的方案。具体是:
  一、设法制定尽量完备的政策,这是避免政策风险最根本的保障。
  良法善治。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漏洞百出的政策,必然风险重重。要制定完备的法律,就必须有一套严密的政策制定机制。除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外,还应当:一是加强政策出台前的调研。没有调研就没有发言权。特别是县、市级税务局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政策文件,更应最大限度贴近本地区经济发展实际,体现某一行业生产经营特点,并贴近该行业真实利润水平。惟其如此,政策方有生命力而令人服气。二是吸收纳税人参与政策讨论。选取有威信、具有一定表达能力的纳税人代表参与政策讨论,可以确保政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三是论证推演。组织业内有一定经验、并熟悉法律、精通税收政策的人士参与论证,从反方向提出论点,进行对抗性测试论证。四是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由其把关政策制定的合法性可靠性。五是向社会征求意见。经论证可靠宜行的政策,应向社会公布,再修改再完善。这也是法律出台的普遍做法,并不难办。政策接地气,才好顺利推行,而且也能切实从源头上减少政策虑事不周的风险。
  二、政策宣传解释应保持高度一致性,切忌模棱两可含糊不清。
  一是出台重大税收政策尽量同时公布政策解释。二是答复政策要准确全面到位。县以上税政部门切忌断章取义甚至脱离上位法为纳税人或基层解释政策,防止执政偏颇。对个案批复,必须执行《个案批复管理办法》,避免随意性。每一个政策都有其内涵和外延。特别是补充性的政策,必须结合此前文件内容,甚至还要结合上位法研究解释。三是确保执政口径统一。政策不会左右逢源,只有一个唯一确切的落脚点。市、县级税务局有必要对一些易出争议的政策,定期组织基层单位业务负责人书面学习讨论,并形成书面解释规范。意见不一致的要逐级请示,切忌政策把握模棱两可含糊不清。
  三、定期或不定期清理税收政策,并及时发布文告。
  税收政策都有有效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5年,其中标明“暂行”、“试行”的文件有效期限最长2年。对文件注明时效并超出法定时效的,可以不再另行行文废止。但是对未注明有效时期,却已超出文件法定时效期5年,也未明文废止的,必须及时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 定期清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每2年开展一次。法规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每个月都会有新政策出台,老政策到期。总局、省局应按月随时及时清理下级备案或自身下发的政策。在政策到期前几个月内进行重新评估,决定是否重新发布继续使用或废止或修改,并及时更新总局、省局《法规库》,以便基层及时掌握执行。
  四、健全谨慎执法和快速反馈机制,将政策风险消灭于萌芽。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政策是否适宜客观实际,是否有漏洞,只有落实时才能真正发现。这就需要:一是尽量培养执法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应用能力。特别是培养一批能够独立思考、看问题比较深邃锐利、具备较强的多元化逻辑思维能力、善于总结提炼的政策执行者。二是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以团队化代替个体执法,以防止思维狭隘。对达到一定金额的事项,复杂的专业技能要求较高、涉及民商法较多的事项,涉嫌偷逃税事项,必须合议。当对执法小组做出的拟处理意见符合合议事项时,在其所在部门进行合议。仍无定论,则提交县局审议。如此,可有效避免个人独断专行、虑事不周、思维狭隘、眼界不宽、学识有限、甚至因个人思维习惯和处事风格造成的政策风险。三是及时提供信息支撑。县税务局应设法及时提供纳税人相关的涉税信息,以减少执法者因掌握纳税人信息不广泛、不深入而形成判断失当误用政策的风险。四是定期组织政策评估检查。对涉及面广且易发生纷争的税收政策,各级税务局应组织专项执法督查。
  五、善待政策理解上的“不同政见”。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以税法为轴线而平等存在,税收风险已将其牢固地连接为一体,使之成为一对相生相克的矛盾体,并在不断博弈中维持平衡。双方博弈均依靠具有中性色彩的税收政策,胜负最终完全取决于自己驾驭税收政策的能力。因此,研究防范政策执法偏差必将成为一个永久的课题。对来自税务机关内部或纳税人的对于税收政策的不同政见,应“兼听则明”,不宜打压或置之不理搞强制执法,而应充分平等地协商讨论,最大限度消弭分歧,凝聚共识,以求得政策执行风险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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