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1、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首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更新信息、保存档案;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将相关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及时汇总、更新至健康档案;市卫生局医改办负责健康档案的监督与管理。
2、健康档案的建立要遵循自愿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建立电子健康档案的医疗卫生单位,要注意保护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
3、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通过多种信息采集方式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及时更新健康档案信息。已建立电子健康档案的医疗卫生单位应保证居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的信息能自动汇总到电子健康档案中,保持资料的连续性。
4、统一为居民健康档案进行编码,采用17位编码制,以国家统一的行政区划编码为基础,以村(居)委会为单位,编制居民健康档案唯一编码。同时将建档居民的身份证号作为身份识别码,为在信息平台上实现资源共享奠定基础。
5、按照国家有关专项服务规范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基础内容无缺失。各类检查报告单和转、会诊的相关记录应粘贴留存归档。
6、健康档案管理要具有必需的档案保管设施设备,按赣县大田中心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制度汇编照防盗、防晒、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要求妥善保管健康档案,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健康档案完整、安全。电子健康档案应有专(兼)职人员维护。
7、积极应用中医药方法为城乡居民提供中医健康服务,记录相关信息纳入健康档案管理。健康体检表的中医体质辨识内容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医医务人员或经过培训的其他医务人员填写。
8、电子健康档案在建立完善、信息系统开发、信息传输全过程中应遵循国家统一的相关数据标准与规范。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应与新农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系统相衔接,逐步实现各医疗卫生机构间数据互联互通,实现居民跨机构、跨地域就医行为的信息共享。
二、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村卫生室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每年接受健康教育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少于8学时。树立全员提供健康教育服务的观念,将健康教育与日常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结合起来。
2、具备开展健康教育的场地、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完好,正常使用。
3、制定健康教育年度工作计划,保证其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健康教育内容要通俗易懂,并确保其科学性、时效性。健康教育材料可委托专业机构统一设计、制作,可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新闻媒体开展健康教育。
4、有完整的健康教育活动记录和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影音资料等文件,并存档保存。每年做好年度健康教育工作的总结评价。
5、加强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社会团体等辖区其他单位的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健康教育工作。
6、充分发挥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的作用,接受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的技术指导和考核评估。
7、要运用中医理论知识,在饮食起居、情志调摄、食疗药膳、运动锻炼等方面,对城乡居民开展养生保健等中医健康教育,在健康教育音像资料宣传栏以及讲座、咨询活动等方面,应有一定比例的中医药内容。
三、预防接种工作制度
1、接种单位必须是市卫生局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并具备《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规定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链管理制度并按照要求进行疫苗的领发和冷链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2、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资格,并经过县级或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方可上岗。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通过公安、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多种渠道,利用提供其他医疗服务、发放宣传资料、入户排查等方式,向预防接种服务对象或监护人传播相关信息,主动做好辖区内服务对象的发现和管理。
4、根据预防接种需要,合理安排接种门诊开放频率、开放时间和预约服务的时间,提供便利的接种服务。
5、应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等相关规定做好预防接种服务工作。
6、接种单位应将接种信息及时录入计划免疫管理系统。
四、0~6岁儿童健康管理工作制度
1、开展儿童健康管理的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具备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2、从事儿童健康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按照国家儿童保健有关规范的要求进行儿童健康管理。
3、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通过妇幼卫生网络、预防接种系统以及日常医疗卫生服务等多种途径掌握辖区适龄儿童数,并加强与托幼机构的联系,取得配合,做好儿童的健康管理。
4、加强宣传,向儿童监护人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儿童家长自愿接受服务,并在单位显著位臵告知免费服务内容。
5、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在时间上应与预防接种时间相结合。鼓励在儿童每次接受免疫预防接种时,进行体重、身长(高)测量及化验等检查工作,并提供健康指导服务。
6、每次服务后及时记录相关信息,纳入儿童健康档案,录入电子档案。
7、积极应用中医药方法,为儿童提供生长发育与疾病预防等健康指导。
五、孕产妇健康管理工作制度
1、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的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具备服务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2、从事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按照国家孕产妇保健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孕产妇全程追踪与管理工作。
3、加强与村(居)委会、妇联、计生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掌握辖区内孕产妇人口信息。
4、加强宣传,公示免费服务内容和服务流程,使更多的育龄妇女自愿接受服务,提高系统管理率。
5、将每次保健服务的信息及检查结果准确、完整地记录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和随访记录上,并纳入健康档案管理。
6、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如饮食起居、情志调摄、食疗药膳、产后康复等),开展孕期、产褥期、哺乳期保健服务。
六、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制度
1、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村卫生室应当具备服务内容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2、加强与村(居)委会、派出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掌握辖区内老年人口信息变化。加强宣传,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老年人愿意接受服务。
3、每次健康检查后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健康档案。具体内容详见《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健康体检表。对于已纳入相应慢病健康管理的老年人,本次健康管理服务可作为一次随访服务。
4、积极应用中医药方法为老年人提供养生保健、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
5、通过各种方式,每年组织辖区老年人免费进行一次包括血尿常规、血脂、肝肾功能、心电图等的检查。
七、慢性病管理制度
1.我院的公共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院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科主任为本科室公共卫生管理的管理者和监督者,各经管医生是慢性病、死亡病人的报告责任人。
2.报告范围:糖尿病、冠心病急性发作(包括①急性心肌梗死②心性猝死③其他类型的冠心病)、脑卒中发作(①蛛网膜下腔出血②脑出血③脑血栓形成④脑栓塞及未分类脑卒中)、肿瘤(新发恶性肿瘤和中枢神经系统的良性肿瘤)、死亡病例(包括住院和门急诊的死亡病例)。
3.接诊医生发现确诊的上述四种需要报告的病例,在24小时内向公共卫生科科报告,公共卫生科收到报告卡,审核合格登记后,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4.凡在本院死亡的病例,包括门急诊、住院死亡的病例,经管医生要及时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其中二联交给家属,一联交给公共卫生科,公共卫生科收到《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审核合格后作好登记,及时网络直报,次月5日前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报县疾控中心。
5.各种表卡填写要完整,字迹要清楚,不漏项。
6.凡未按要求上报者,按年度考核细则的规定与考核奖挂钩,若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加倍扣奖。
八、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工作制度
1、高血压患者的健康管理由责任医生负责,应与门诊服务相结合,对未能按照管理要求接受随访的患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医务人员应主动与患者联系,保证管理的连续性。
2、随访包括预约患者到门诊就诊、电话预约和家庭访视等方式。
3、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通过本地区门诊服务、健康体检等途径筛查和发现高血压患者。并根据《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对高血压患者进行健康管理。
4、发挥中医药在改善临床症状、提高生活质量、防治并发症中的特色和作用,积极应用中医药方法开展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5、加强宣传,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患者和居民愿意接受服务。
6、每次提供服务后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患者的健康档案并录入电子档案。
九、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工作制度
1、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配备接受过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相关培训的专(兼)职人员,开展相关健康管理工作。
2、与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及时为辖区内新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并按时更新。
3、随访包括预约患者到门诊就诊、电话追踪和家庭访视等方式。
4、加强宣传,鼓励和帮助病人进行生活功能康复训练,指导患者参与社会活动,接受职业训练。
5、及时将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录入数据收集分析系统。
十、传染病管理制度
1.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在法定报告时限内,以最快速度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2.实行传染病首诊负责制。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及时转入传染病定点收治医疗机构。
3.建立传染病个案登记卡,按照卡片登记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漏项。掌握其动态情况,做好追踪随访。
4.做好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应急救治、转院治疗等。必要时对病人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进行预防性消毒;对病人接触者,实行医学观察;密切接触者预防性用药。
5.协助疾控中心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建立监测资料档案,开展监测分析。
6.加强对结核病传染源的发现与报告,配合疾控中心做好辖区内恢复期结核病病人的送药和访视工作。
7.建立健全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度,开展防治知识宣传,高危人群行为干预、咨询、检测、转诊服务;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医学随访、医疗救助;妥善保管工作档案,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8.对传染病预防、治疗管理中,发生传染病疫情缓报、漏报、谎报、隐瞒不报,造成疫情扩大或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部门和责任人,应严格追究责任。
十一、结核病工作制度
1.成立结核病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兼任组长;
2.每年对全体医务人员及村医进行业务培训,认真做好院内转诊工作,建立奖惩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治;
3.认真做好3.24日的结核病宣传日的宣传工作,加强流动人口及学校学生防治结核病的宣传及健康教育工作;
4.利用3.24结核病宣传日及其他宣传形式进行宣传;把党和政府的免费诊治结核病的政策宣传到家喻户晓;及时发放上级下发的有关宣传资料;
5.对常兴镇辖区内的结核病人做好随访管理工作,对涂阳病人每周一次进行随访,并做到在医务人员的面视下服药,对涂阴病人每半月随访一次,并认真填写随访记录;
6.对结核病人每2月进行一次查痰.查肝功能并有专人管理好结核病的化疗药品,保证药品的有效与供应;
7.及时上网报告结核病传报卡,登记痰检、取药信息;认真做好疑似转诊登记工作。
十二、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
1、建立健全各项协管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2、市卫生监督所要采用多种方式,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的指导、培训并参与考核评估。
3、防保所要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有关工作制度,配备专(兼)人员负责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明确责任分工。
4、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范的要求提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及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