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结合法庭调查,依据事实和法律,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良好,婚后夫妻关系和谐,原告提出的夫妻感情破裂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不应判决离婚。
1、婚前,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牢固。
因双方居住在同一个村庄,对彼此的性格、爱好以及家庭都有所了解,经过深思熟虑后登记结婚,感情较为深厚。通过第一位证人,也就是媒人的证言可知,二人经媒人介绍相识,在相互了解数月后登记结婚,原告对此表示认可。同时,作为同村人的媒人,对于双方的关系走到今天这一地步深感惋惜,这也能间接证明双方感情基础牢固。除此之外,媒人的证言还证实,原告虽到被告父母家中接其回家,但并不像原告诉状中所表述的“去过十几次”。
2、婚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较好。
在被告因流产住院期间,原告更是伴其左右,悉心照顾,原告在诉状中也注明了“婚后夫妻感情和谐”。被告婚前曾妊娠一次的事实,其没有刻意隐瞒,也并非原告与被告争吵分居的原因,该事实并没有影响双方婚后的感情和生活。对于原告所提供的录音证据,首先,我们对证据的真实性表示质疑。其次,退一步讲,即便录音中是被告人所说的话,也仅仅是吵架时的气话,是在极为不理智状态下的情绪发泄,不能证明被告有与原告离婚的意思表示,该份证据不具有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明力。
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赠与的彩礼及金银首饰,于法无据。
1、原告赠与被告的彩礼数额实为33800元,其给被告购买金银首饰为单方赠与行为。
原告赠与给被告彩礼是以登记结婚为目的的,现二人登记结婚,意思表示真实,赠予行为完成且有效。对于彩礼的数额,其中包括被告母亲以及其舅舅所给见面礼共33800元,改口费2000元;同时,被告的父母也给原告改口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