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无业,住***********,身份证号:********。
原告***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答辩人针对原告诉求,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所诉离婚理由和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
1、答辩人与原告感情基础牢固,两人相识数月,彼此深入了解后才登记结婚,原告对此表示认可。
2、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未达离婚的法定条件。
婚后,两人一直过着男耕女织的生活,夫妻感情较好,原告在诉状中也注明了“婚后夫妻感情和谐”。尤其是在答辩人2015年2月份因流产住院期间,原告更是对其百般呵护、细心照顾,并且双方打算在自身条件合适的情形下再要孩子,所以根本不存在原告所说的“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的情况,其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
3、原告提出离婚是受其亲戚的怂恿,并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答辩人认为,夫妻之间偶尔因琐事吵架都属正常现象,对于婚姻家庭而言,只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原告诉状中提到的“被告明确表明不能继续共同生活”也只是一时气话,二人之间的小矛盾完全可以通过协调和沟通解决,不必走到离婚的地步。
二、原告要求返还定亲时给付的金银首饰等彩礼费用不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其诉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诉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应判决双方离婚。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