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维稳工作责任制,维护全县社会大局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委、县政府决定,特制订如下责任追究办法。
一、落实维稳工作责任
1.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落实领导责任制。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为维稳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县直各单位党政一把手为维稳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3.落实“一岗双责”制。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既要对自己所分管的工作负责,又要对自己分管领域的维稳工作负责。
4.实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要及时了解、准确把握各类矛盾动态信息,预防不稳定因素,找出解决问题的政策依据和研究确定解决问题的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力求达到“早发现、早报告、早介入、早处理”,把问题化解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减少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每月要将本地、本系统、本单位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化解情况上报县维稳办。
二、实行维稳工作追责
对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的干部,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诫勉谈话。凡发生逾30人以上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有管辖范围内群众到市30人以上、赴省20人以上、进京5人以上集体上访情形之一,或因同一问题两次以上逾20人到市或逾10人赴省围堵党政机关,或所辖范围一年内发生两次2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各乡镇(街道)党政一把手和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县委、县政府写出检查材料,并接受诫勉谈话。
(二)一票否决,并予以追责。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有以下失职渎职行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