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造依法、公开、便民、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政府机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市行政机关首问责任负责制度》、《**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结合市政务服务中心职能职责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口头警告
第一条 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口头警告,并作登记。
(一)工作时间在大厅吸烟、吃零食、串岗聊天、嬉戏打闹的;
(二)工作时间玩手机、逛淘宝、看视频、炒股、打游戏、坐姿不雅的;
(三)窗口卫生不整洁,工作台面物品、资料摆放杂乱的;窗口电脑未按规定摆放的;
(四)工作时间还未做好基本准备工作的;
(五)未佩证上岗,没有按规定着制服或工装的;仪容仪表不整洁端庄的;
(六)外出没有摆放去向留言牌的;
(七)迟到、早退的;
(八)举止不文明、接待不主动热情,没有认真执行首问责任制的;
(九)无事生非、不讲原则,其行为有损集体形象和机关荣誉,情节轻微的;
(十)不爱护公共财物和办公环境,情节轻微的;
(十一)其它行为造成轻微不良后果的。
第二章 书面检查
第二条 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作登记。
(一)1个月内累计被口头警告达2次的,年内累计被口头警告达3次的;
(二)不服从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和工作安排,情节轻微的;
(三)工作时间脱岗或睡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