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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干部选拔任用问责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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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是保证选贤任能、纯洁用人风气的重要举措。2014年1月15日,中共中央新颁布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新《干部任用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为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等方面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强化干部选拔任用问责制研究的重要性
  近年来,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强选人用人监督,大力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积极反腐,“老虎”、“苍蝇”一起拍,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绩,也让基层的干部群众看到了党中央对于坚决惩治腐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信心和决心,赢得了党心、民心。但是,我们也要看到,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仍是当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违规用人现象在有的地方和单位时有发生、屡禁不止。为了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严明组织纪律,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保证《干部任用条例》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首次提出坚决防止“带病提拔”,对违规使用干部“零容忍”一查到底,严厉惩处。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记录在案,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停职或免职,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并强调要建立倒查机制,强化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今后,凡出现“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等”问题都要对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存在隐情不报、违反程序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责任人,一查到底、问责到人。
  结合《干部任用条例》,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可以有效的避免干部人事制度上的弊端,在推荐、考察、任用等各环节,强化责任,建立责任倒查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做到谁任用、谁考察、谁负责,责任到人,严格遵守程序不变通、坚持标准不搞迁就照顾、群众不公认的不上会研究、不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的不予提拔,这样就能促使各级党委在贯彻《条例》过程中不走样、不变通,确保选任干部的质量,最大程度地将选人用人的风险降到最低。
  二、责任要求和责任界定
  严格责任追究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根本保证。在选拔任用工作的整个过程中,如何有效防止干部“带病提拔”,防患于未然,首先要弄清楚干部选拔任用哪些环节容易出问题,哪些人需要追责,追什么责,这样才能有效确保责任倒查可以追溯到人,问责到人。
  (一)责任要求
  1、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领导责任要求。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领导要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并按照规定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要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同时,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要提出反对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大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2、负责考察工作单位的责任要求。负责考察的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中,要认真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二十字好干部标准和“三严三实”要求,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全面、准确、客观地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对每次考察工作的情况,如负责考察的工作人员姓名、考察的具体时间、谈话人数和名单、考察结果、有无需要特别说明的重大问题等都要记录在《干部考察登记表》上。
  3、考察组及其成员的责任要求。考察组必须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详细了解掌握考察对象的第一手材料;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不偏听偏信,不带框框,不感情用事:认真写出考察材料,客观公正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和优缺点,提出使用意见,并在考察材料上署名。考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循考察工作的基本程序,遵守干部考察工作纪律。
  4、参与考察谈话人员的责任要求。参与考察谈话人员应本着对党的事业和干部高度负责的高宣,按照要求如实向考察组提供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表现和其他考察组需要了解的有关情况,对自己的谈话内容负责,不准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5、审查部门的责任要求。纪检、监察、综治、审计、计生等单位要对考察对象在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计划生育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并写出审查材料,对考察对象实事求是地作出结论,经领导签名后加盖公章。
  (二)责任界定
  1、没有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未按照规定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没有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按照没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要追究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2、没有遵守干部工作纪律,吃请收礼、通风报信、泄露人事机密,或借机安排、提拔、重用自己亲友的,要追究组织人事部门相关领导的责任。
  3、考察过程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程序,造成考察失实的;工作不负责任,对群众所反映的考察对象的一些问题不予重视,未作全面了解或了解不清楚,不作进一步调查核实,造成用人失察的:对积极反映问题的知情人进行压制、故意干扰或以其他方式制止谈话者发表个人意见的;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需要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4、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没有如实向考察组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而是故意捏造事实、刻意中伤、混淆视听,造成考察失实的,必须追究其责任。
  5、上级或同级领导如果利用职权胁迫考察组成员按照其意图进行考察,影响考察工作的客观性、真实性,导致考察失实的,必须追究其责任。
  6、派出的考察组成员少于2人,考察人员在考察材料中刻意修改,掩盖考察真实情况,导致用人失误的: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时没有按规定向纪检、监察、综治、审计、计生等部门全面、准确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造成考察严重失实,甚至把已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侦查的人员提拔使用,造成用人失误的,应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责任。
  7、在对干部人事档案的审查中,考察组成员如没能及时发现考察对象在“三龄两历一身份”上存在问题的,或者有意向组织隐瞒问题的,必须追究其责任。
  三、问责机制配套制度
  1、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监督制度。 一个干部由谁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的依据是什么,由谁具体考察,有关部门和人员意见如何,讨论决定任免的情况怎样等,都要有具体的运作情况记录,并由有关责任人签名,一旦出现用人失察失误,便于进行责任追究。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时,要将被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党委会研究情况及使用建议形成推荐报告,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要写出署名推荐材料,说明被推荐者的基本情况和推荐理由。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时,要对会议研究讨论情况进行详细记录。要用文字、录像、录音等方式,对动议、推荐提名、考察、讨论决定、公示等情况,进行全程如实记录,为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上级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要对号入座严肃处理。
  2、建立干部选拔任用举报制度。要建立严格的登记、阅办、送审、立案、督办、查处、结案上报、综合反映等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理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举报的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对举报信件和记录要严格保密。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对反映问题严重、内容具体的举报.要认真调查核实,确有问题的要严肃处理。提倡署名举报。凡署名举报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查核情况。健全完善“12380”综合举报受理平台,改进举报受理工作,使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形成合力。
  3、建立于部选拔任用检查制度。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贯彻执行《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组织部门与执纪执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联系,经常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干部时,要认真听取干部所在单位纪检机关的意见。凡属地方和部门主管的主要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组织人事部门在提请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同级纪检机关的意见。
  4、建立用人失察失误责任倒查机制。严格实行谁提名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每一环节、每一关口、每一材料,都由相关责任人签名具状。对推荐失真、考察失准、审查失严、用人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图索骥追究责任,让受追究者心服口服。要强化监督权威,加大查处力度,做到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不打折扣,不搞因人而异,不搞下不为例,不搞灵活变通,坚决维护《干部任用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一些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和“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干部,要发现一起,及时查处一起,严肃追究一起,并及时公布追究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取信于民。
  四、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一)存在问题:
  1、传统观念影响制度的有效执行。这些观念主要有:一是怕影响稳定。干部人事工作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工作,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更是十分敏感的问题。一些同志担心,尽管当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相当严重,但是真正追究起来,会引起抵触情绪,影响政治稳定,担心“查了案子,乱了班子”。二是怕影响形象。很多同志都已经认识到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危害性,以及对用人失察失误进行追究的必要性,但是,不少同志认为,对本地区、本部门用失察失误问题进行追究,多少影响到本地区本部门组织工作和党委自身的对外形象,因而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人事腐败不敢动真格,担心“家丑外扬”,有损形象,不利于本地工作的开展。三是怕打击报复。越是在干部人事问题上有严重问题的人,往往越是有权势、背景的人。一些干部、群众有好人主义思想,不想得罪人,怕遭报复,尽量三缄其口,远离是非。一些纪检监察干部也尽量不捅“马蜂窝”,对用人失察失误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一些班子成员,以服从、尊重领导为借口,奉行“多栽花、少栽刺” 的处世哲学。
  2、考察人员队伍建设滞后导致考察质量不高。由于考察人员大多是从组织人事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临时抽调,素质良莠不齐,导致考察工作质量上不去,考察材料千人一面,画像不准,不能准确反映被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甚至陷入走过场、走形式的循环,此外,如果个别考察人员在考察过程中搞营私舞弊,捞取好处,先入为主,就会使得考察工作难以避免片面性。
  (二)对策及建议:
  l、加强思想舆论引导。在用人问题上,要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干部标准,任人唯贤,不搞任人唯亲;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不允许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不允许故意颠倒程序,暗箱操作;要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坚决抵制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不允许拉关系,讲人情,给那些心术不正、跑官要官者以可乘之机。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敢于坚持原则,坚持照章办事,严格履行程序,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不正之风的干扰,做到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不动摇.执行干部选拔任的标准不走样,履行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不变通,遵守干部选拔任用的纪律不放松。
  2、加快人事制度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推行干部任用责任追究制度,解决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治本之策。要建立并推行与责任制配套的相关制度,努力形成干部能上能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此外,还要积极探索干部工作扩大民主的渠道,扩大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保证把责任制落到实处。
  3、创新干部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岗位职责规范,研究建立以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的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评价标准,切实做到考核指标符合实际,能够准确地反映干部的德才情况和工作绩效。要扩大考核范围,改进考核方法,拓宽考核渠道,扩大考核面,充实考核内容,全面考核干部的德能勤绩。要通过多方面、多层面、多渠道、多角度的考核,把干部的真实情况搞清楚,从而为选拔任用干部提供可靠依据。
  4、加大管理监督力度。要落实好干部任用监督的主体,做到齐抓共管。一是要强化上级监督,落实党政“一把手”负责制。二是要促进同级、下级监督,变不敢、不愿监督为必须、敢于监督。三是要鼓励、支持舆论、群众监督。赋予舆论监督的自主权,让舆论成为监督制约干部权力的“第三种权力”;要增强群众监督的可操作性,开辟多种渠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落实好每个环节的受理、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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