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x先生:
xxxx律师事务所受龚x先生的委托,兹就您与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特此致函。
一、当事人情况反映
购房人龚x与售房人您于2017年5月xx日就xxx市城市风景村xx幢xxx室房地产买卖事宜达成如下部分合意:
1、在xxx市xx房产信息有限公司通过其提供经纪服务签订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
2、您于2017年6月xx日前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3、龚x分别于xx年x月x日前、xx年x月x日前给付定金30万元及结余首付款20万元。
后龚x业已履约,但您经多次催促,拒不配合履行过户义务。
二、本所观点
1、龚x与您、xxx市xx房产信息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中介协议合法有效;
2、您已陷于迟延履行,若再不履行,终将构成根本违约。
房屋买卖合同中,依约协助过户系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依约付款系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任一方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均将使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根本目的,显属根本违约。对此,违约方之相对人将具备合同解除权,同时可依法追究违约方之违约损害赔偿之责。
三、本所函告
据此,本所继前次通知基础上,再次作以下通知:
收到本函五日内配合龚x办理过户手续。逾期,龚x将依法解除合同或追究您违约之责。
四、本所愿景
尊敬的陆x先生,本所实然不期您与龚x发生任何不悦之事。
望三思!
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电话:
2017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