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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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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住建厅关于在新建居住建筑中全面执行75%节能标准和在新建民用建筑中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和《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要求,进一步提高住宅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筑节能备案管理。按照冀建科[2017]3号通知要求,全县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凡是在我县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含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将建设文件中要求设立的绿色建筑专用篇、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合格的《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表》、《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自评估报告》、绿色设计说明报送到节能办备案留存。凡达不到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不予办理施工许可、预售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
  二、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监管。要按照建筑节能法规、文件要求,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市场主体在执行节能标准中的责任,并加强其执行节能标准过程的监管。对违反节能管理规定和标准的民用建筑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依法进行处罚。
  三、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管理。民用建筑工程使用的节能材料、产品,应符合住建部和省住建厅有关推广应用、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及产品目录(可通过省住建厅网站查询)要求,并取得使用备案证书,不得使用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材料和产品。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四、加强供热计量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对供热计量工程质量全面负责。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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