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大学章程为龙头 全面加强依法治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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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新的目标和任务,是治国理政的新起点,按下了法治国家建设的“快进键”。坚持将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到治校理教的各个环节,扎实推进依法治校,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要求,探索建设法治中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大学章程是学校的“宪法”,是大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大学依法自主办学的根本依据和总纲领。提高依法治校水平,关键是要以制定实施大学章程为龙头,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推进学校治理结构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全面加强依法治校对于落实依法治国、推动高等教育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全面加强依法治校是落实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体现人民意志,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是具有最高法律权威的宪法准则和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要求各行各业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依照法律原则管理活动、规范作为。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依法治国在大学教育中的具体体现。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下,全面加强依法治校,充分发挥法律对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保障、促进、引导和规范作用,对于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又快又好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在大学的内部治理当中,严格按照法律原则开展治校理教工作,对学校内部事务进行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管理,对于实现依法自主办学、加强自律机制建设、依法接受监督具有重要作用。只有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才能推动依法治国落到实处,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在扎根现实的土壤中更加成熟、更加完善。
全面加强依法治校是推进高校综合改革、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基石。随着高等教育改革进入“深水区”,必须通过法治形成更加规范有序推进改革的方式,发挥体制机制改革的牵引作用,用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方式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只有通过依法治校,才能依法理顺学校与政府、社会的关系,依法落实、巩固学校办学自主权,为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只有通过依法治校,才能有效协调党委和行政的关系、学校和院系的关系、教学与科研的关系、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中心工作与后勤保障的关系等各方面关系,使各办学要素有机统一、形成合力,使改革的步伐在制度轨道中有序前进,使改革的力量通过制度体系得以有效凝聚。只有通过依法治校,才能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广泛凝聚人心、汇聚民意,使改革的广度、深度、力度和师生群众的可承受度结合起来,实现大学治理结构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全面加强依法治校是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创建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必由之路。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创建世界一流大学要遵循教育规律,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这是对中国大学奋发有为的要求。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关键是要结合中国特色、高校特点,建设适合国情、校情的治理结构和治理体系。每一所一流大学都是在扎根本国土壤、浸润民族文化、继承学校传统的过程中得以不断发展的。中国大学始终坚持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科学把握世界一流大学的发展规律,在共性中坚持个性,在个性中发展共性,探索、发展、丰富、完善符合国际惯例、彰显中国特色、具有学校风格的一流大学创建道路。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扎实推进依法治校,有助于坚定创建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在扎根中国大地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吸收、借鉴国际高等教育的先进经验、先进理论、先进制度,实现学校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跃升。
二、大学章程是全面加强依法治校的龙头和牵引
大学章程上承国家法规政策,下启大学内外管理,是依法治校的总纲领。建设并实施大学章程是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大学实施战略管理的内在主题。唯有以大学章程为基石,才能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进程。
大学章程是依法治校的基础,也是国家教育法规的明确要求。法治的本意是“良法之治”,符合大学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国情、校情的大学章程,就是大学法治的“良法”。大学章程统领全局,对学校重大的、基本的问题提供指导,对办学宗旨、发展目标、教育原则、内部管理机制及运行机制、重大财务制度等做出明确规范,是大学办学和管理的准则,是制定大学规章制度的依据,是大学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多部法律对制定大学章程提出过明确要求。2006年起,针对高等教育的法治化发展,国家进一步推出重大举措。《高等教育法》确立了大学章程的基础性地位,《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大学章程建制,《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进一步阐述了章程对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架构性和基础性作用,详尽规定了大学章程制定的宗旨、原则、内容和程序以及核准和监督等重要事项。制定实施大学章程,有助于落实依法治校,建构学校管理的制度文明,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师生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结构,各司其职,各尽所能。
大学章程是实现大学自治、办学自主的规范保证。《世界高等教育宣言》指出,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是21世纪大学发展的永恒原则。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及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大学的办学自主权正在逐步落实和扩大。大学是独立法人,而大学章程是高等院校成为法人的基本条件。一方面,大学章程对内规范内部活动,也对外约束外部行为,有力协调大学的内部权力关系与外部权力关系,为大学自治、办学自主提供进一步保障;另一方面,大学章程作为办学和管理的纲领性文件,要求大学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开展各项活动,形成自主办学的良性运行机制,避免学校内部工作的随意性、人治化和官僚化,提高了大学办学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大学的科学、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和实施大学章程,已经成为中国大学依法治校、彰显精神、规范行为、加速发展的前提。
大学章程是大学依法接受国家监管和社会监督的依据。随着办学自主权的落实和扩大,如何用好法律赋予的办学权利,使办学活动在法律规范的轨道内有序进行,是大学治理的重要课题。这一方面需要大学自身秉承法治精神,加强内部自律机制建设,同时也迫切需要构建外部力量监督办学活动的途径和渠道。当前,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深入推进,大学与国家、社会的关系日益密切,大学的举办者、管理者和各种社会主体以不同方式参与并影响着大学治理。大学章程对各主体的行为确立了清晰明确的法律法规框架,为政府和社会通过法定和正式的途径对学校的办学活动进行监管和监督提供了依据和准绳,是学校在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下提高自身治理能力的重要保障。
三、牢牢把握实施大学章程的关键环节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就一所大学而言,作为学校“宪法”的大学章程,其生命力也在于实施。学校章程的核准颁布奠定了依法治校的基石,但如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进章程的贯彻实施,则是学校工作的重点任务、长期任务。具体而言,在章程实施过程中,要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大学的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进行领导的根本制度,是高等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党委是高校的领导核心,对高校进行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是决策权与行政权的辩证统一。“党委领导、校长负责”对于我国高校而言,是合理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是我国现代大学不同于西方现代大学的根本之处。在大学章程的实施过程中,务必始终坚持这一根本制度,坚持学校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
正确处理办学自主权和大学自律机制的关系。大学章程是现代大学制度的主要载体,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是我国今后大学发展的主导方向。大学章程在一方面厘清了政府和社会与高校的关系,约束和规范外部角色的作为,保障大学办学自主;另一方面,也对大学的自我约束能力提出明确要求,对学校进行约束和节制,大学应该提高自身管理能力和自主管理意识。为此,有必要以构建政府、学校、社会新型关系为核心,以推进管办评分离为基本要求,促进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学校自主办学、社会广泛参与的新格局;有必要以大学章程作为大学自律的基本文件,建立更加完善、覆盖广泛的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内部管理体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抓好大学自律,最终树立起大学信誉。
严格规范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我国高校在过去一段时间,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界限模糊,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交织,时常造成分工不明、责任不清,导致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出现相互越位的情况。《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出台,首次明确了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组织体系中的最高学术机构定位,界定了学术委员会中学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比例,向教师和基层学术组织倾斜。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应该成为大学学术系统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但同时,这并不意味着由学术权力统筹管理高校一切事务。我国高校中的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有不同的运行方式和应用范围,分别由行政部门人员和学术机构人员拥有,具有不同的性质。大学章程应对二者加以规范,探索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分工明确、各司其责的管理机制,让行政权力主导行政管理,让学术权力统筹学术活动,既相对分离,又有机协调。
充分保障师生员工行使民主权利。“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民主管理是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所在。作为大学的主要成员,师生员工应该拥有足够的话语权参与大学事务,其广泛参与是实现大学民主管理的主要方式。要确保大学章程赋予师生员工的权利不流于形式,就要着力健全教代会、学代会、工会等各种形式的群众组织,完善校务公开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和工会民主管理制度等,配套建立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权利落实做出制度指引,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在此过程中,大学还应大力加强章程的宣传推广力度,动员更广泛的师生员工真正理解、接受和贯彻大学章程,充分发挥主体性和能动性,在规范的层次内合理表达诉求、维护权益,率先在大学内部建构起法治文化和民主参与氛围。
抓好章程实施情况的监督与评估。大学自身、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群体是大学章程制定实施的内外推力,也是对章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估的三大主体。大学应积极推进校务公开,完善章程实施评估体系,建立章程制定实施动态管理机制,组织监察委员会和章程委员会,对行政权力进行廉政规范,对学术权力进行质量监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认识大学章程的重要性,在推进大学章程实施进程中,根据不同类型、层次的高校办学实际,制定不同的方案,加以分类指导;对大学落实章程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此外,大学管理还要高度重视引入社会力量,听取社会声音,加强高等学校治理的社会参与,将大学自身评估、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和社会评估有机结合,对章程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大学是否依法治校起到有力的监督作用,构建起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为高等学校改革发展提供更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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