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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销售顾问欺诈销售的投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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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区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中心:
  本人因在xx碧桂园xx城(xx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房遭受销售方欺骗误导签订诈骗合同一事,特向贵单位投诉。具体情况如下:
  本人在碧桂园xx二期xx认购商品房一套(x号楼x单元x层x房),在认购之前已明确且多次告知销售代表只能以公积金贷款方式购房,销售代表说没问题。本人遂于x月x日交纳定金,并于x月x日付清首付后签订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当天再次明确只能以公积金方式贷款,销售代表再次回答没问题,并与本人签订补充协议,协议中第二条明确了“销售方承诺以公积金方式办理贷款”。
  但本人却于x月x日接到销售顾问电话,说只能办理商贷,并说超出约定期限要收滞纳金,本人遂到市公积金中心咨询,才得知该楼盘并未与市公积金中心签约,不能进行公积金贷款。后经本人分别于11月2日、11月8日、11月10日多次与销售方及碧桂园xx总部沟通,均无果。本人认为,销售方此种欺诈诱骗消费者签订合同的行径,已严重违背了市场经济诚信公平的基本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之规定,损害了消费者合法利益,实属无量奸商行为,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此类顶风行为应予以严惩。
  鉴于以上情况,故特向贵单位投诉求助,请求维护一位普通市民的公平正义,并作请求事项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章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为无效合同”及第五十四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之规定,请求裁定该合同为欺诈合同无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章第五十八条“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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