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联合抽查组:
我叫xx,今年xx岁,中共党员,现任xx单位xx职务。在这次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联合组织开展的年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抽查核实中,本人因漏报住房(阁楼)面积、瞒报妻子持有股票被组织查证。经联合抽查组领导批评教育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在此,我诚恳接受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对我进行“诫勉谈话”的组织处理决定。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作为党内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监督和管理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对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本应该带头模范遵守《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积极主动、实事求是地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但由于对《规定》思想认识有偏差,主动性不强;侥幸心理作祟,态度不端正;法纪意识淡薄,自我要求不严,所以才导致犯下今天这样的错误,在深深自责懊悔的同时,近几天,我也对自己的思想行为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和反思。
一是思想认识有偏差,主动性不强。实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从2010年中办、国办联合发布通知迄今已有十几年的时间,今年又新修订颁布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可以说本人对这一规定并不陌生,不仅多次学习过,而且从2009年进入领导班子后每年也都填报过。2012年5月购买新房时买的是顶楼,阁楼是赠送的,在年底的个人事项报告时我也犹豫过,阁楼既然是赠送的,自己也没出资,就不用报了吧,在没有请示汇报的情况下,5年来,我一直没有如实上报阁楼的面积。虽然主观上没有向组织隐瞒的故意,但从客观上来看,主要还是放松了自我要求,一事当前,没有摆正党员干部的位置,没有充分认识到贯彻执行《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没有从根本上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进行深刻剖析和反思,总认为第一次没有向组织说明和报告,以后再报告也是多此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