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早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化解非法集资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对托克托县境内的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四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各行业主(监)管部门为本行业受理、奖励非法集资举报的实施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电话、奖励联系电话或其他接受举报和实施奖励的方式等。
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接到非法集资举报后,应及时将举报线索移交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处置。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