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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工干部提高履职尽责能力培训班上的讲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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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加强宏观管理 精细精准执行政策
努力提高做好新形势下干部工作的境界和水平

  根据这次培训班安排,下面我就干部宏观管理和干部政策方面的有关问题与大家作个交流。主要讲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准确把握干部工作的定位
  (一)“干部”的含义
  干部,为外来谐音词,源于法文CADRE,意为框架、军官、高级管理人员等。后来作为军队官员、社会团体和企事业首脑等涵义,逐步为许多国家所通用。日本人在民治维新时期将法语“cadre”一词意翻译成“干部”,字面意思是“骨干部分”。当时日本的将军府上,盛行强大的幕僚制度,幕僚的头(相当于现代的参谋长)叫“干部”,这就是干部一词的来历和原意。
  中国人引用“干部”一词,首推孙中山领导的同盟会,据《中国同盟会》一文中记载:“散会前,会议会员盟书于干部未成立前,暂托总理保管,总理盟书由黄兴保管。”这是中国人第一次使用“干部”一词。中国共产党使用“干部”一词,最早见于1922年7月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每一机关或两个机关联合有二组织以上,即由地方执行委员会指定若干人为该机关各组之干部”。此后,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科学、文化等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中担任一定公职的人员都称为“干部”。建国以后,我们党继续沿用、强化了干部这一概念。十二大党章明确指出:“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这是对我国干部本质特征所作出的科学概括,也是区别于任何剥削阶段官吏的根本标志。干部的内涵随着不同的社会背景不断发生变化,通常来讲,干部队伍主要有三类组成:一是公务员(党政机关干部),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三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主要是指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二)干部工作的构成
  从大的方面来讲,整个干部工作分为两个部分:
  一方面是宏观管理,包括方针政策、管理体制和机构编制。①方针政策是指根据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制定的干部工作指导方针和行动准则。如,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干部原则;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同志提出“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四化”方针,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20字”好干部标准。②管理体制分为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管理方式包括分级管理、分类管理和双重管理。其中分级管理是从纵向上讲的,按照“管少、管好、管活”的总要求和下管一级的基本原则,中央、省、市、县、乡等五个层级都有干部管理的权限和职责,工作中我们经常讲的中管干部、省管干部、市管干部、县管干部就是分级管理的体现;分类管理是从横向上讲的,如公务员(党政机关干部)、事业单位干部和企业干部三部分,其中公务员又分为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等三大类;双重管理主要是指由地方和部门共同管理。③机构编制包括职能管理、机构管理和人员编制管理。职能管理主要解决“干什么”的问题,机构管理主要解决“是什么”的问题,人员编制管理主要解决“人员构成”的问题。
  另一方面是微观管理,包括常规管理和专项管理两类。常规管理包括选拔(包括录用)、任免、培训、考核、调配、奖惩、监督和退(离)休;专项管理包括老干部工作、后备干部工作、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专业技术干部管理与知识分子工作、干部薪酬管理、干部档案管理以及干部统计与信息化建设。
  (三)干部工作的特性。干部资源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资源,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干部工作是党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特殊属性。
  1、政治性。我们党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政治性是干部工作的根本属性,党的领导是干部工作的根本保证,党管干部原则是干部工作的根本原则。毛泽东同志指出,“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邓小平同志也强调,“政治路线确立了,要由人来具体地执行。由什么样的人来执行,是由赞成党的政治路线的人,还是由不赞成的人,或者是由持中间态度的人来执行,结果不一样”。讲政治,是对党员干部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干部工作的原则底线。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毫不动摇地坚持贯彻好党的政治路线,把讲政治体现到干部选、育、管、用的各个环节,体现到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各方面。选人用人要突出政治标准,教育培训干部要着眼提高政治能力,监督管理干部要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考察识别干部要着重了解干部政治表现,切实发挥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
  2、根本性。事业成败,关键在党,关键在人。落实“十三五”规划,打赢精准扶贫攻坚战,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是“关键的少数”,各级党委(党组)是坚强的领导核心。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具有根本性、战略性、长期性特点,必须作为一项打基础、管长远的战略任务来抓,把各类优秀人才源源不断地引进来,为党的事业发展选好干部、配强班子,壮大党的执政骨干力量,巩固党执政的组织基础。体现在选人用人上,要坚持事业为上,着眼事业发展需要不拘一格选贤任能,使各方面的干部充分涌流,集聚到党和国家的事业中,各展所长、各得其所、把党的事业不断向前推进。
  3、系统性。干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比如,在宏观管理上,包括选、育、管、用等各个环节,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工作体系。在选优配强上,要坚持全面、全程、全域的理念,注重全盘布局、人岗相适、用人所长、开发潜能,把最合适的人选拔到最合适的岗位上来。在干部成长上,要遵循干部成长规律进行系统培养,注重多途径、多岗位历练,加强台阶式培养、递进式锻炼,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选拔和使用。在领导班子搭配上,既要注重干部的个体素质,又要注重班子的合理搭配,做到优势互补、相融相长,增强班子的整体功能,等等。这就要求我们要树立联系、发展、辩证的思维,全盘布局、系统谋划、统筹推进,提高干部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
  4、政策性。干部工作是诸多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组成的,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涵盖干部选拔、任免、培训、考核、调配、奖惩、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体现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各个方面。政策是干部工作的生命线,是组织人事干部的“护身符”。做好干部工作,要求我们要牢固树立政策意识、程序意识、底线意识,认真学习、勤于钻研干部工作政策法规,了解熟悉组织工作各项业务,全面掌握组织工作各项政策规定,提高运用政策的能力,努力成为干部工作的“政策通”和“活字典”。要严格按政策法规办事,在执行干部管理的原则、标准、程序、纪律等方面不打折扣、不搞变通、不踩红线,维护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和干部工作的公正性。
  5、导向性。为政之要,在于用人。选什么样的人、用什么样的人,关系人心向背、影响社会风气、决定改革发展。党中央提出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和“三严三实”、忠诚干净担当、“四有”“四铁”等要求,是我们选人用人必须坚持的根本标准,体现了鲜明的导向性。我们要把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具体的、历史地贯彻落实到选人用人全过程,坚持“两用两反对”,坚持实干实绩导向、重视基层导向、在关键时刻看干部的导向,让想干事的有舞台,让干成事的受重用,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
  二、用科学的干部工作理念武装头脑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有多远,我们才能走多远;胸怀有多大,我们的事业才能有多大。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干部工作的理念、方位、目标和任务,用更宽的胸怀、更大的格局、更深的境界做好干部工作。具体来说,要做到四个“准确把握”。
  (一)要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干部工作的新理念。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对干部工作尤其是选人用人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提出许多新思想新要求。比如,鲜明提出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组织选人这个选用干部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好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不“唯票、唯分、唯GDP、唯年龄”;鲜明提出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了选人用人的时代标杆;鲜明提出对党忠诚、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培养选拔干部首先要把好政治关;鲜明提出优化干部成长路径,引领干部在火热的改革发展稳定第一线百炼成钢,让干部在改革发展的主战场、维护稳定的第一线、服务群众的最前沿锻炼成长;鲜明提出精准科学选人用人,经常性、近距离、有原则地接触干部,多方位、多角度、立体式地考察干部,坚持以事察人,为更深入有效地知人识人提供了方法指南;鲜明提出提高领导干部专业化能力,注重选配综合型、复合型的领导人才,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培养,提高领导干部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等。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立起了标尺、指明了方向。我们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习近平总书记的选人用人思想看齐,结合实际学深悟透,把握精神实质、及时紧跟对表,融会在思想上、落实在行动中,贯彻到干部教育培训、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管理监督、激励惩戒的各个方面。
  (二)准确把握全面从严治党对干部工作的新要求。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的鲜明主题。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干部就必须付出辛劳、接受更严格的约束。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指出,“从严治党,要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党内政治生活严肃起来、认真起来,全面从严治党才有重要基础。我们要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在严和实、常和长、深和细上下功夫,形成全面从严的完整链条。比如,在思想教育上,要加强党员干部经常性教育,强化思想理论武装,多吸理论之“氧”、常补精神之“钙”。注重涵养党内政治文化,不断培厚良好政治生态的土壤。对干部经常开展同志式的谈心谈话,既指出缺点不足,又给予鞭策鼓励。在纪律要求上,要始终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把握从严治党的“四种形态”,用好提醒、函询、诫勉的组织措施,抓早抓小抓苗头,对干部身上出现的问题及时咬咬耳朵、扯扯袖子。在选人用人上,要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对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监督,大力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格落实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在组织生活上,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和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制度,营造批评和自我批评的良好风气。在管理监督上,要抓好制度建设这个保证,用制度管人管权管事,做到管事管人、管思想管作风相统一,防止“破窗效应”。
  (三)准确把握干部工作的目标任务。干部工作始终为党的事业服务。做好干部工作,必须紧紧围绕中心和大局来谋划,坚持在大局下思考、在大局下行动,切实找准服务大局的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一要坚持战略导向。战略事关全局、影响长远。要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实现“十三五”规划的战略目标,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艰巨任务来选好干部、配强班子、严格管理、有效考评。坚持知事识人、以事择人、依事选人,做到事业需要什么人就配什么人、岗位缺什么就补什么人;在实践中培养、发现和使用干部,加强履职尽责管理,促进干部干事创业;坚持在实干实绩实效中考核评价干部,强化干部激励约束。二要坚持目标导向。目标决定方向。要坚持规划先行,以规划统领建设,把目标规划分解到各个阶段,按照“规划图”和“任务书”来推进干部工作。紧紧围绕地方、单位的专项工作规划和目标,相应地制定实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领导班子建设规划、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推动中长期规划分领域、分阶段的稳步实施和最终落实,实现干部工作与事业发展同频共振。三要坚持职能职责导向。组织部门承担着选干部、配班子、聚人才的重要职责,要在聚焦主责主业中把握职责定位,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做好干部工作,要紧紧围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能力选贤任能、配强班子、严管队伍,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保持干部队伍的生机活力。要把职能职责细化到岗位、分解到人人头、落实到末端,形成环环相扣的责任链条,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四要坚持问题导向。问题是时代的声音。要坚持问题导向,以完成目标为牵引,以解决问题为路径,以取得实效为检验。当前,干部队伍储备不足、活力不够、交流不畅、干部能上不能下、不作为、乱作为、违法乱纪以及干部人事体制机制不顺等问题,就是我们的主攻方向。一定要勇于正视、扭住不放、动真碰硬,善于找到着力点和突破口,锁定目标,善始善终,善做善成,积小胜为大胜,建立健全干部工作长效机制。
  (四)准确把握干部工作的基本规律。干部工作是一门科学,有其内在规律。要善于总结和提升对领导班子建设规律、干部队伍建设规律、干部人才成长规律的认识,提高干部工作的预见性、实效性和创造性。一要把握领导班子建设规律。按照思想建党、制度治党、组织管党要求,构建全方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储备、培养、选拔、监督、管理链条。比如,坚持结构服从功能、功能服从事业,以事择人、人岗相适、用其所长,注重班子之间的合理搭配,形成老中青相结合的梯次配备,不简单以年龄划线,不搞“一刀切”。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手段,搭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信息大数据库,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实现管理智能化、选配精准化、培养目标化,等等。二要把握选人用人规律。坚持科学管用、简便易行原则,建立完善选人用人程序,规范选拔标准、程序和制度,健全完善选人用人流程。比如,配好用好做好领导班子结构配备模型,加强综合分析研判,用科学的方法提高选人用人精准度。要坚持全盘布局、全域选用,开展以实干实绩为核心的竞争性比选,努力实现干部资源的最佳配置。注重在重大实践中培养和检验干部,在完成脱贫攻坚、“四大行动”、防汛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中考察识别干部。三要把握年轻干部成长规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成长为一个好干部,一靠自身努力,二靠组织培养。对年轻干部来说,实践是最好的课堂,基层是最宝贵的经历。要注重基层一线中培养使用干部,搭建成长平台,坚持必要台阶历练,多接地气培养,多蹲苗打磨,构建面向基层一线的干部选拔培养链,树立干部到基层去、从基层中选拔的鲜明导向。
  三、全面落实干部工作重点任务
  (一)以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
  领导班子建设事关经济社会大局,事关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要认真贯彻即将出台的《2017-2021年全市领导班子建设五年规划》,加强系统谋划、统筹设计,系统集成、全面落实,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抓实抓好。
  1、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思想政治建设是领导班子建设的核心和灵魂。要在建立长效机制上下功夫,努力提高思想政治建设工作实效。一要加强思想建设。当前,领导班子思想建设虚化、弱化、软化的问题比较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把思想教育贯穿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始终,发挥各级党校主阵地作用,抓好各级领导班子理论学习,抓好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和《准则》《条例》的学习培训,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务虚研讨、专题学习等学习制度,落实干部调训制度,不断增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主动性、自觉性。十九大前,要举办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学习培训班,十九大后要举办十九大精神学习培训班,实现学习培训全覆盖。二要加强能力建设。新常态下,少数干部存在能力不足、本领恐慌的问题。要以提高领导能力专业化水平为重点,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干什么学什么”原则,围绕落实“五大发展理念”、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准扶贫、城市规划、美丽乡村建设等内容,分专题举办大规模培训班,选派各级领导干部到各级党校,培训基地和沿海发达地区接受专业化、精准化培训,提高领导干部专业思维、专业能力和专业素养。三要加强制度建设。制度建设具有根本性、全局性。要以贯彻地方党委工作条例和党组工作条例为核心,对领导班子各项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加强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领导班子制度建设,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健全和完善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等制度。要全面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将《准则》《条例》要求转化为政治管理的清单,转化为项目化、具体化的操作措施。四要加强党内政治文化建设。各地各单位要研究制定加强党内政治文化建设的具体办法,明确政治文化建设的目标、途径和措施,注重从革命文化、红色文化中吸取营养,加强教育引导和管理监督,弘扬党的政治理想、政治伦理、政治价值,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间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干干净净的政商关系。根据中央和省有关部署,市委组织部将适时召开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工作座谈会,宣传推介先进经验,研究破解工作难题。
  2、深入实施履职尽责管理工程。近年来,各级各部门大力实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管理,取得良好成效,下一步要在深化、拓展、优化、整合工作上下功夫。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省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湖北省省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个文件,整合履职尽责考核和目标考核,形成一套办法统筹管总、一个方案集中考评、一把尺子确定等次、一个口径运用结果,构建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根据事业发展、单位职能和领导班子职责,分别建立每个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主职主业的评价标准,构建领导班子主体明确、责任分明、任务清晰的责任体系。按照党建目标、职能目标、专项目标细化设置目标任务,按照项目类、数据类、约束类加强分类跟踪管理,按照“核对、核实、核查”的方法,开展“以实干实事实绩为中心”的考核评价,增强履职尽责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操作性。要注重强化专业监督,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和专业部门的作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管理监督。要进一步严明奖惩激励,充分运用年度履职尽责考核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教育培养,推动干部能上能下,激发各级干部履职尽责、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
  3、抓好各级领导班子的分析研判和优化配备。注重系统总结市县乡领导班子换届工作经验做法,探索和把握领导班子建设工作规律,进一步提升领导班子建设实效。全面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开展领导班子专项调研,加强换届后领导班子运行状况和作用发挥等情况的经常性了解,完善各类领导班子配备模型,深入开展综合分析研判,抓好各级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大力实施“一把手”工程,研究制定加强“一把手”建设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一把手”培养储备、选拔使用和管理监督相配套的工作机制。严格控制县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任期内职务调整,认真执行保持贫困县乡党政正职稳定的规定,确保县乡领导班子相对稳定。
  (二)以实施“年轻干部成长工程”为重点,统筹推进干部队伍建设
  当前,全市干部队伍中年轻干部缺乏、源头不足、结构老化、教育虚化、交流不畅等问题比较突出。要认真贯彻即将出台的《2017-2021年全市干部队伍建设五年规划》,坚持全域储备、全域发现、全域培养、全域使用的思路,进一步拓宽来源、优化结构,改进方式、提高质量,加大年轻干部培养选拔力度,统筹推进干部队伍建设。
  1、坚持全域储备,夯实基层基础。干部人才的有效供给是干部队伍建设的活力源泉。要运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思路,加强干部队伍现状的综合分析研判,找准本地本单位干部队伍建设的短板,有针对性地加强人才储备。要按照扩大规模、提高质量、改进方式、强化考核的要求,改进完善选调生和公务员招录工作,特别要注重招录基层亟需的高素质专业人才。要坚持宽基础、多渠道、广来源,做好从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和“西部计划”志愿者中发现培养年轻干部工作,增加年轻干部人才储量。要规范各地招硕引博工作,在上级组织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各地企事业单位招聘高素质人才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储备充足的人才。将机构性配备要求贯穿到干部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统筹做好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源头储备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培养选拔,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
  2、坚持全域发现,拓宽人选来源。要提高“伯乐识马”的本事,增强发现和使用优秀人才的能力。要集中开展后备干部推荐工作,对各级各类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和中长期培养对象进行调整,建立和完善后备干部信息库和管理台账,实行跟踪管理、动态调整。坚持和完善各领域常态化推荐优秀干部和专项调研制度,组织各级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推荐优秀干部,深入开展专项调研,在全域范围内发现掌握一批优秀干部,分类建立优秀年轻干部信息档案。按照省委组织部统一要求,将采取统一部署、分级组织的方式,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级分类分年度组织实施,采取以履职尽责、干事创业为核心的竞争性选拔方式和“集中考察+实践锻炼+择优使用”的比选模式,从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选拔一批懂专业的年轻干部人才,进行教育培训、实践锻炼和交流任职,建立优秀年轻干部信息库,在更大范围推进干部资源优化配置。各地要根据全省总体安排,抓紧对本地年轻干部资源分布情况进行摸底,做到心中有数,找准短板,有针对性地开展全域选拔工作,创新选人用人方式,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视野。
  3、坚持全域培养,提升能力素质。立足事业发展需要、单位职能职责和岗位需要,把加强理论武装、业务培训和实践锻炼有机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制定干部能力提升计划和培养措施,引导干部在实践中全面提高政治素质和专业化水平。要整合干部教育培养的资源,发挥各级党组织的作用,落实干部培养主体的责任,形成党委(党组)领导、组织部门牵头、各干部管理主体联动、干部培训部门配合的干部培养工作机制,形成干部培养的强大合力。要有计划地组织年轻干部深入基层一线和直接面向群众的岗位工作,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中接地气、受教育、转作风,选派优秀干部到火热的实践中去接受历练、砥砺成长。要改进干部挂职工作,对挂职干部必须有目标、有任务、有考核、有奖惩,让挂职干部感受压力、增强动力,杜绝把挂职当成“镀金”“补经历”“体验生活”。要大力推行“行动学习法”,组织开展与干部岗位密切相关的实务性专题培训和针对性实践锻炼,促进学习研讨与解决具体问题相结合,提高干部专业化能力。
  4、坚持全域选用,促进优化配置。要通过全域选拔促进干部资源的优化配置,特别是推动干部资源向基层、向艰苦岗位有序流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干部选拔全域动议办法,坚持在全域范围内选人用人,为党的事业选最优秀最合适的人,做到唯贤是举、择优而任,用好用活全域干部资源,使更多默默无闻、埋头干事的干部进入组织视野,促进干部选用的机会公平。积极探索社会优秀人才进入党政干部队伍的有效途径。要进一步完善调任、转任政策,打通“三支队伍”交流渠道,促进各方面干部融合。要改进完善公务员公开遴选工作,促进干部合理流动,建立健全来自基层一线的干部培养选拔链。
  (三)以构建系统完备的干部工作制度体系为目标,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建设与改革
  近年来,各地各单位围绕中央和省委关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实际进行了一些探索创新。但从目前工作实际来看,仍然还存在很多制度空白和工作难点。今年,还要进一步加大干部人事制度建设和改革的力度,通过实践探索,把中央关于干部工作的理念转变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把解决长期制约干部工作的突出问题的成果、干部规范化建设的成果以及干部工作新技术手段的运用成果上升为制度规范,指导干部工作实践。
  一是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健全制度。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是我们做好干部工作的根本遵循。要突出党管干部原则、落实好干部标准、贯彻干部“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的用人原则,注重改革创新,加强实践探索,建立健全制度,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到实处。比如,进一步探索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发挥党组织作用的具体办法,切实把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把关作用贯穿选人用人全过程。抓好省委组织部“年轻干部成长工程”实施意见的分解落实,在加强干部队伍理论武装、优化年龄结构、提高能力素质、培育专业素养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改革探索力度。又如,健全完善以履职尽责、干事创业为核心的竞争性选拔干部办法,完善“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建立干部实绩档案,准确评价同一职位、不同岗位干部的实绩,坚持以实干论实绩、从实绩看德才、凭德才用干部。又如,坚持全域选拔理念,拓宽选拔视野,建立健全全域范围内发现识别优秀干部的有效办法,在最大范围内实现干部资源的优化配置,努力做到选贤任能、用当其时。同时,要加强干部政策学习贯彻,确保制度落地落实。要抓好政策制度的全员培训,让组工干部熟悉精通政策制度,努力成为“政策通”和“活字典”。抓好政策制度执行的全程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贯彻方针不偏离、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建立政策制度执行的“倒查”机制,严肃查处政策制度执行不全面、不彻底等问题,保证各项干部工作制度和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二是围绕精准科学选人用人健全制度。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单位职能和领导班子职责要求,进一步优化各级各类领导班子配备模型,明确优化班子配备的标准,提高选人用人精准化水平;要坚持以分析研判为基础,对照领导班子配备模型,加强领导班子整体结构、运行状况、功能发挥等情况的分析研判,找准优化配备的方向,努力做到以事择人、依岗选人;要坚持以选准用好干部为关键,围绕动议、民主推荐、任前考察、讨论决定、酝酿等关键环节,明确具体程序和操作流程,促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不断规范;要加强干部任前监督和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监督,严把人选质量关口,严防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和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运用大数据理念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建立更大范围的干部信息管理平台,将干部档案、干部考察、干部任免、职数管理、日常监督等相关信息统一录入、及时更新,建立互联互通互动的信息沟通机制,通过对大数据信息库的日常分析研判,及时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参考依据。在现有考察办法基础之上,着眼于把干部的活思想和活情况掌握清楚,各地可以探索多方位、多角度、立体式考察干部的具体办法,全面广泛深入了解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做到准确识人、科学用人。
  三是围绕科学监督管理干部健全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解决重选轻管、一任了之的问题。在选育管用各个环节中,最为重要的是管理,但相对薄弱的也是管理。要运用好“党组织+”的理念,围绕科学管理干部,探索有效措施。比如,完善干部日常监督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纪委、信访、司法、巡察部门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探索领导干部分类分级监督办法,明确不同类别、不同层级干部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和事项,重点加强对“一把手”、关键岗位干部和年轻干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干部社交圈、生活圈、家庭圈的监督,注意发现干部八小时之外的问题;完善领导干部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加大抽查核实和查处力度;建立函询回复、诫勉谈话、述职述廉、信访举报、经济责任审计综合运用机制。在加强干部管理监督的同时,也要加强正向激励,更好地关心爱护干部。目前,中组部正在研究制定容错纠错机制文件,省委、市委也将制定出台相应办法,一些地方已经开展了探索。在中央和省委、市委文件出台后,各地各单位要抓好落实,根据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调动和保护好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四、严格执行干部工作政策
  干部工作由诸多政策组成,每一项具体工作都有一套完整的政策体系,必须准确把握各项政策的历史沿革、核心要义,学深悟透,融会贯通,严格执行。参加这次培训班的不少同志从事干部工作时间不长,有的刚刚走上干部工作岗位,对一些具体的政策还不太了解。这里我就几项具体政策作简要解读。
  (一)关于干部调配管理
  2015年,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出台了《xx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办法(试行)》(黄组通[2015]80号),对改进和完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加强市直机关干部队伍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我们已经研究了改进措施,着手出台正式调配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干部调配的宏观管理,进一步完善调配程序和方式。这里强调一下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干部调配方式。《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挂职锻炼不改变干部原有身份、工作单位、供给渠道,不属于干部调动范畴,这里要重点区分转任和调任。
  所谓转任,是指在公务员队伍内部进行交流的方式,不涉及到公务员身份的变化和公务员关系的重新确立,只涉及公务员工作单位的变动。转任既包括在本部门、本单位不同职位的转任(即轮岗),也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转任。转任主要目的是解决领导干部的培养锻炼、公务回避等方面问题,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下级机关公务员转任到上级机关,是上级机关补充公务员的重要途径,为保证公开平等,一般要经过考试考察,确保素质和能力能够适应上级机关的工作需要。
  与转任最大的区别是,调任是指不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变成公务员,它是公务员队伍除招考录用外的另一个“入口”(加上军转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外,进入公务员队伍只有这三个入口)。但是调任与录用最主要的区别是使用范围不同。录用适用于选拔担任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的人员,而调任适用于选拔担任领导职务(包括副科级领导职务人员)或者调研员以上层次的非领导职务人员,调任所适用的职务层次要比录用高。
  第二,干部调任条件。为规范调任工作,中组部、人事部制定了《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对调任条件和权限作出明确规定。有四条要求:一是学历要求。调入市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二是年龄要求。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三是资格要求。必须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也就是具有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低于这个职务层级的不符合调任资格条件。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同时,省委组织部明确规定:调任不改变职级,一般不提拔重用,试用期未满的一般不调任。四是审批要求。市级及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必须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各县市区没有调任公务员的权力,这一点必须明确。
  这里特别强调两点:一是干部工作调动后应及时转接关系。《干部任用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关于干部工作调动后应及时转移工资关系的通知》(鄂组通〔2014〕37号),对干部调动后及时转移工资关系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严肃纪律。我们也组织对干部调动后未转移工资关系情况进行了专项清理。干部交流、退休、降级等异动后,必须在文件通知下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行政、工资和党的组织关系、编制等相关手续,凡是没有及时办理的,将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二是要做好干部档案审核、报送工作。在干部调动过程中,要和干部提拔重用一样,对干部档案进行认真审核,特别是对干部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和干部身份等“三龄两历一身份”信息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干部任职、调动后,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转接干部档案。
  第三,调配纪律要求。这里重点强调,要严格把好“三关”、做到“五个不准”。“把好三关”:一要把好编制关,坚决杜绝超编进人。二要把好身份关,因工作需要进行调配的干部,必须符合身份条件,这是最起码的要求。三要把好政策性安置关,严格政策性安置工作纪律,对政策性安置的干部,包括军转干部、县级以上干部家属安置,各单位要服从安排,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阻挠。“五个不准”,就是不准超编进人,不准调入不符合调任条件的人员和领导干部应回避的对象,不准在干部调配上搞个人和少数人说了算,不准违反调配工作程序,不准拒绝执行组织人事部门的调配决定。
  (二)关于干部职数管理
  切实加强干部职数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职数配备干部,是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原则和重要纪律,是保证干部合理配备、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职数管理是刚性的,不存在讲价还价,也没有丝毫余地。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由高至低从国家级正职到乡科级副职共十个职务层级。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依次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确定公务员职务,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职务序列和职数限额内,按照职务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公务员级别应当根据其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第一,关于非领导职数设置名称。根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非领导职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市级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县(市、区)直机关和乡镇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同时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沿用部分特殊非领导职务名称的通知》(组厅字〔2007〕5号)规定,还设有一些特殊非领导职务名称,比如各级地方党委沿用“组织员”非领导职务名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沿用“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监察员)”等非领导职务名称。此外,司法体制改革后,法官、检察官设立单独职务序列,除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外的其他司法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执行。除经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外,各地决不允许擅自设立非领导职务名称。
  第二,关于非领导职数核定。市级机关的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的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县(市、区)直机关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乡镇机关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按不超过乡镇领导班子职数的50%掌握,其中主任科员职数按不超过乡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的1∕2掌握。
  第三,关于非领导职数审批权限。市委组织部负责审批市直单位的县处级非领导职数,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共同负责审批市直单位科级非领导职数。
  第四,关于职数管理纪律要求。要认真落实中组部、中央编办、国家公务员局2014年联合下发的《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继续开展超职数配备干部情况清理,消化存量、严控增量,建立并严格执行审核把关制度。对因军转安置、机构改革、换届等特殊情况确需超职数配备的要严格把关。
  (三)公务员公开遴选
  公开遴选,是公务员转任方式之一,是指市(地)级以上机关从下级机关公开择优选拔任用内设机构公务员。2013年1月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制定了《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2014年11月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印发了《湖北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实施细则(试行)》(鄂组发[2014]9号),对公务员遴选工作进行了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围绕改善结构进行制度创新。①将“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作为遴选对象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②未对公开遴选职位的职务层次作出限制性规定,可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研究确定公开遴选职位。二是在报名方式和条件上强调公务员队伍内的转任。①公开遴选报名一般采取个人意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②要求报名人员“具有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③明确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且每人每年只能参加一次公开遴选。三是在遴选程序上强调公开、竞争。①必须制定公告,向社会发布,拟公开遴选人员必须进行公示。②在笔试、面试、考察等环节实行全程差额,实现充分竞争。③公开遴选工作要接受监督。关于公务员公开遴选的程序和方式,中央和省文件上已经作了明确规定,这里不再赘续。
  (四)关于公务员年度考核
  中央、省都出台了公务员考核政策规定,主要是《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和《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12〕9号),这里着重强调一下政策变化的情况,主要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确定的问题。
  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同时,《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对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如何评定作了明确规定:受党内严重警告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2016年12月,中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出台《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通字〔2016〕60号),对公务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后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改进和完善:公务员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公务员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时,组织上已撤降其职务,为避免重复处罚,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再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公务员同时受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这一答复意见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五)关于“双职并行”制度
  在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作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干部的切身利益,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严格按照政策办事,确保把好事办好。
  第一,要严格执行政策。要严格执行省委《实施意见》,不允许打“擦边球”、搞变通,尤其不得自行扩大实施范围,不得自行变更晋升职级条件,不得自行出台提高职级待遇的措施。对政策规定不明晰或者在实施过程中碰到的复杂情况和重大问题,必须及时请示报告,经认真研究后统一解答,避免引发新的矛盾。
  第二,要严格审查把关。落实“双职并行”制度与干部选拔任用一样,必须发挥好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领导把关作用,尤其是在政策规定、晋升程序、人选条件和纪律要求等方面必须要严格把关,对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一律不得晋升,同时不能搞普惠制,对不愿干事、“坐等晋升”的,防止“干好干坏、干与不干一个样”。
  第三,要扎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涉及对现有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调整,关系干部的切身利益,容易引发其他干部的攀比心理。要密切关注各方面的思想动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对乡镇综合配套改革遗留问题,以及现在公务员或参公单位工作,但因政策、编制、身份等原因尚未进行公务员或参公登记的人员,原在公务员或参公单位工作,后因工作需要,调整到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或长期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尤其是担任领导职务多年的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等重点人群要重点关注,反复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信访问题,理顺干部心气,化解潜在矛盾。
  (六)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管理
  2014年以来,根据中央组织部和省委组织部要求,我们先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离退休干部在社团兼职等工作进行了清理和规范,具体的工作程序大家都比较清楚,这里我着重再强调下相关政策规定。
  第一,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根据鄂组通[2009]33号和黄组通[2009]65号文件规定,主要有以下政策规定:①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要把握“两个两”:即同一社团兼职的现职领导干部人数不得超过两人,同一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不得超过两个。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原则上不得由党政机关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现职人员兼任。社团负责人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在职领导干部到龄退休后,应在一个月之内报告并辞去所兼职务,确需兼职的,应履行审批程序。②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各社会团体在推荐市管干部时,应先到市民政局领取并填写《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和市民政局审批。③社团筹备成立、换届或变更登记中涉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职的,应由社团业务主管部门在筹备成立、换届会员大会或届中补选理事会召开之前办理好兼职审批手续。在兼职手续未办妥之前,市民政局不予办理登记,社团不能召开大会进行选举。
  第二,关于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根据鄂组通[2014]73号规定,主要有以下政策规定:①退(离)休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团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按照能够干满一届,申报兼职人选时一般不超过65周岁。除工作特殊需要外,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②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和以企业会员为主的社会团体(含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分支(代表)机构兼任职务。③退(离)休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应在社会团体理事会(新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筹备组)讨论通过后,经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同意、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实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除外),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此外,无论是在职的还是退(离)休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不得在社会团体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或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和实际支出。
  第三,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省委组织部《关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政策问题的说明》,我们花很大力气对企业兼职(任职)问题进行了专项整治,取得了较好成效。政策规定主要是两条:一是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二是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中组部文件中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作出了明确规定。需要着重强调的有三点:①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职期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③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行为,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不能集中抓一阵就完事,必须常抓不懈。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把清理成果转化为制度成果,建立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长效机制,防止反弹。今后,发现领导干部违犯规定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将追究审批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对擅自违规的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关于领导干部出国(境)
  1、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
  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政策性、敏感性强,必须严格按政策执行。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委等部门《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湖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因公出国(境)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意见》,着重强调以下点:
  第一,认真贯彻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原则。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和访问,严禁借机公款出国(境)旅游。出访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相符,凡与因公出国(境)任务无直接关系,不主管有关业务的党政干部,不得借故出国(境)考察。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
  第二,正确执行因公限量管理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每年因公出国(境)不超过一次”、“一个任期内因公出国(境)不超过两次或者两年内因公出国(境)不超过一次”的规定,是对确有必要出国(境)执行公务的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每人每年或每两年可以享受一次因公出国(境)待遇,不得据此要求轮流出国(境)。
  第三,严格执行禁止性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出国(境)执行公务: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属于退(离)休人员的;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违反外事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国家工作人员已确定要调转工作单位的;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国家法律规定不准出境的。此外,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派出单位应当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国家安全机关共同研究采取适当措施。涉及立法、司法、公安、民族宗教等敏感领域的因公出访或国外培训,原则上由中央主管部门同意组团,我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组团出访。派出单位对出国境人员审批负有第一责任,应根据任务需要确定合适人选,对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廉洁自律、家庭及本人健康等方面情况严格把关。需要强调一点,领导干部个人不得持有因公出国(境)证照(包括护照、台湾通行证、港澳通行证),在执行完出访任务后及时交由外事部门或者台办集中保管或者注销。
  第四,规范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因公出国境团组总人数一般不得超过6人,严禁拆分组团或者组织“团外团”。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在外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2天;出访一国不超过6天,出访两国不超过10天。上述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在外停留天数均为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必须用满。出访期间不得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出席国际会议、参加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大型招商或展览活动及培训团组的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应按有关规定并根据任务需要和人员身份从严控制。
  2、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
  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审批问题的通知》(鄂组通[1996]47号),省委组织部、省委企业工作委员、省公安厅、省人事厅《关于落实中组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鄂公通字[2003]20号),参照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管干部出国(境)备案审批报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主要把握三点:一是在职县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按照鄂组通[1996]47号文件执行,坚持“从严掌握,一般不予批准”。对于县处级领导干部以子女在外读书、就业、探亲等理由申请出国(境)的,不予批准;对于县处级领导干部因婚丧嫁娶或重大疾病就医申请出国(境)的,在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并报所在部门的分管市领导批准后可酌情审批,时间比照年休假时间确定。其中,对于因病外出就医的情况要从严掌握,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确有出国(境)就医的必要,否则不得借就医之名出国(境)。二是县处级以下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坚持从严掌握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对涉密岗位应严格把关。三是县(市、区)党委主要负责人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地本单位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进行审核把关,必须在相关材料上签署明确意见。四是严格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回国后,必须及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将因私出国(境)证照交组织人事部门保管或者注销,确有必要再次出国(境)的,必须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八)关于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
  根据中央组织部2015年2月4日《关于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问答》(组工通讯第10期<总第2764期>)和省委组织部、省委党校、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组通[2016]2号),对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注意把握:
  第一,准确把握干部学历学位认定审批的权限。干部学历学位的认定审批,按照学历学位管理职能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工负责,教育主管部门或党校负责学历学位的认定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更改学历学位的审批工作。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学历学位认定和更改审批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认定是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更改审批是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具体来讲有三条:一是申请更改的学历学位为国民教育和部队院校序列的,报送市教育局认定。申请更改的学历学位为国外学历学位、中外合作办学国(境)外学历学位、港澳台学历学位的,报送省教育厅认定。二是申请更改的学历为党校序列的报送各级党校认定。中央党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属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湖北分院的,报送省委党校认定,其他报送中央党校认定;省委党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属市(州)函授学区的,报送市(州)委党校认定,其他报送省委党校认定。三是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或党校的认定结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管理干部更改学历学位信息的申请进行审批。未经认定审批的学历学位,组织人事部门不予承认,干部学历学位信息中不得填写,有关材料不得归入干部档案。
  需要说明的是,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学位认定除提供学籍档案材料外,还需提供学历学位证明材料,目前通行的办法是由省教育厅出具《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再由市教育局进行认定。党校序列的学历一般在学籍档案材料中就有一份学历证明,各级党校据此予以认定。军队院校的学历学位,应有毕业院校提供学历学位证明材料,特殊情况需要核实的,有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部核实,并出具认证结果。
  第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认定审批程序。干部学历学位认定审批是组织人事部门的基本业务。申请更改学历学位按以下程序进行:①个人申请。干部获得新的学历学位,要求更改学历学位信息的,应及时向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认定材料。②单位审核。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提交的学历学位认定材料和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进行认真审核,填写《干部学历(学位)更改呈报审批表》。③部门认定。教育主管部门或党校的学历学位认定机构对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送的学历学位更改审批材料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核、认定。④组织审批。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结论及时研究审批。⑤更改信息。更改学历学位的申请通过审批后,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更改干部的学历学位信息,并告知干部所在单位及本人。⑥材料归档。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干部学历(学位)更改呈报审批表》和学历学位认定材料归入干部档案。
  这里有一种情况要注意从严把握,也是在档案专审过程中发现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是:在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情况下,设法通过资格审查取得报考资格,通过考试被录取,完成学习计划并取得学历学位的情况。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此类情况如属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入学者,对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无论当事人现获学历学位还是其前置学历学位,经认证发现存在作假舞弊情况的,其学历学位均不予承认,还应追究其弄虚作假的责任。
  第三,正确区分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中央一贯要求干部选拔任用不唯学历。在干部工作中,为便于管理,将干部的学历学位按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予以区分。对干部取得的高等教育学历学位,区分的基本原则和条件如下:干部在参加工作之前所取得的学历学位,按照国家教育部门关于学历学位的有关规定,属于普通全日制教育的,按全日制教育掌握;其他情况,一般按在职教育掌握。干部在参加工作之后所取得的学历学位,按全日制掌握的,一般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通过参加全国统一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入学、达到录取分数线、经省级招办批准录取;②学习期间采取全天在校学习方式(即全脱产学习);③学习期间须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和工资关系,转递本人档案;④毕业时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并重新派遣。否则,一般按在职教育掌握。
  从这几年的情况看,一些地方和单位对学历学位认定的管理很不规范。一是日常认定工作滞后,很多干部几年前拿的学历不认定,等到提拔的时候抢着认定,个别单位一次性认定几十份学历材料,这是基础性工作不扎实的表现。二是学历材料不齐全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干部长时间把学历材料放在手上,材料遗失严重,有的干脆拿一个毕业证书复印件或者教育部门盖章的呈报表办理认定,这样的学历材料是不能进入干部档案的。三是干部学历认定必须由政工人事干部集中报送,不接收干部本人报送学历认定材料。平时由干部本人直接找上门进行学历认定的,大多是学历材料存在这样那样问题。学历管理制度很清楚、也很严肃,不行的就是不行,要做好解释工作,该补充材料的及时补充,决不能不负责任地把矛盾上交。
  (九)关于干部档案审核
  干部档案审核,主要依据是省委组织部《干部档案“凡提必审”实施办法(试行)》(鄂组通[2016]85号)。干部档案“凡提必审”工作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对象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拟提拔任职干部的档案和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的新提拔任职干部的档案。这里着重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凡提必审”的内容。主要是“五看”:看档案材料收集是否齐全、看档案材料内容是否真实、看档案材料记载是否客观、看档案材料信息是否准确、看档案材料整理是否规范。重点审核“四点三龄二历一身份”信息,主要从起点、节点、交点和疑点等“四点”方面审核。一是审起点,对审核对象的出生时间,就读小学、中学、大学的时间,获得干部身份的时间等起点信息进行认真审核。二是审节点,对审核对象的地域变化、工作岗位变化、职务职级变化、身份变化等节点信息进行认真审核。三是审交点,对审核对象的学校变化、学历变化、经历变化等交点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四是审疑点,对审核对象不同于一般干部正常成长规律的问题要作为疑点进行认真审核。
  第二,“凡提必审”的节点。干部档案“凡提必审”工作主要在干部选拔动议、干部考察和干部档案转递入库三个环节进行。干部选拔动议环节审核工作,要对照《干部档案审核主要项目标准及审核情况表》对动议人选的档案进行全面审核,审核人填写审核情况并签名后,报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如果档案经审核需要整理和查补材料,应按规定进行整理和查补。干部考察环节审核工作,要填写《考察人选干部档案审核表》一式两份。重点审核干部“三龄二历一身份”、家庭主要成员和重要社会关系、任职条件和资格等信息。审核人和考察组负责人签字后交派出考察组的干部(人事)部门。干部档案转递入库环节审核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进行,按照干部档案接收标准对档案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档案材料收集是否齐全、分类是否准确、整理是否规范。
  干部选拔动议和考察环节审核档案发现下列问题的,应中止相关工作程序,对有关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部领导或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并决定是否重启动议与考察环节工作:①“三龄二历一身份”信息记载有疑问的,或“三龄二历一身份”信息认定错误的;②档案材料涉嫌篡改、伪造的;③已经发现的问题没有调查处理或疑点没有排除的;④其他影响干部使用情况的。
  第三,关于“出生日期”的审核依据。现行认定干部出生日期的主要政策依据是《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根据文件精神,执行干部出生日期管理政策的总体要求是“原则上不改、造假的纠正”。按照“最先最早”,即“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是指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早形成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对干部因上学、入党、入伍、招工等不够年龄,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大,后根据形成时间更早的户籍档案材料已经改回的,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为避免重复得利,须认定为干部上学、入党、入伍、招工时填大的年龄。对干部因入伍、招工等超过年龄,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小的,组织人事部门须派专人到公安、教育等部门调查核实,全面取证,严格按照组织认定程序作出认定。凡确认改小年龄的,一律恢复其实际年龄,防止继续得利。
  (十)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是国家执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依法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是当前干部人事工作的重要任务。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确立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按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部署,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市场决定配置的人事管理体制,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重点是以实施《条例》为契机,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依法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创新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机制,激发事业单位人才活力。主要是抓好“三大制度”的贯彻落实。一是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岗位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重要内容,其主要内涵是因事设岗、人岗相适、以岗定规、岗变薪变。要进一步强化岗位设置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岗位聘期动态管理、定期检查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的类别和等级比例标准;分类分行业指导事业单位聘用管理,研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管理办法,积极探索实现“能上能下”的有效机制;探索建立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研究制定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办法。试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制,畅通管理人员的晋升通道,解决基层管理人员待遇偏低问题;二是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公开招聘是事业单位的三大制度之一。《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我市自2004年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以来,各地各部门稳步推进,实现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全覆盖”,公开招聘已成为事业单位进人的主渠道,为事业单位招聘了一大批高素质人才。但同时也要看到,少数地方和单位还存在着思想认识不深刻、制度推行不平衡、政策执行不到位、操作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还有的甚至还存在违规进人、绕道进人和以解决编制替代公开招聘的问题,相关负责人被问责、处理,教训十分深刻。各地各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条例》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及严明事业单位进人纪律的紧急通知》(黄人社发〔2015〕5号)等法规文件精神,坚守政策底线,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事业单位进人工作,严禁各种形式的规避招聘、绕道进人。要重点研究出台公开招聘、专项招聘和考核招聘“三个办法”;要以“选准、选好人才,服务事业单位发展”为目标,全面推行统一招聘、专项招聘和考核招聘“三位一体”招聘模式,推行“1(专业知识测试)+x(现场专项答辩、情境模拟测试、才艺展示等)多维考试考核办法,巩固“绿色通道”、开展实习实训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工作成果,满足用人单位的多元需求,提高选人精准度。三是全面推行事业单位聘用制度。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人事关系和权利义务。这就是聘用制,是一种新型的用人制度。推行聘用制实现了“六大转变”,即由身份管理转为岗位管理,由行政管理转为法治管理,由静态管理转为动态管理,由国家用人转为单位用人,由固定用人转为灵活用人,由主体依附转为主体平等。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把聘用合同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依据,通过聘用合同规范单位和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建立起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对关键岗位人员、骨干人员,可按规定实行长期聘用,以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加强聘用合同日常管理,重点规范聘用合同订立、变更、续订、解除等重要环节。制定出台不同行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的具体办法;健全领导人员选拔任(聘)用和管理制度;研究制定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办法,大力推行竞聘上岗;制定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改革考核方式,增强考核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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