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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法官职业培训的困境及重构——以现代学徒制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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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法官职业培训的困境及重构
——以现代学徒制为视角

论文提要:
  青年法官作为基层一线审判力量的中坚,其能力素质的高低严重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然而,当前各级法院对青年法官的职业培训,特别是基层法院在这一方面表现得不尽如人意,亟待研究和突破。现代学徒制这种先进的职业培训范式,因其与青年法官职业培训的高度契合,故可以参照现代学徒制来建立保障制度、构建行业体系、重构课程体系、设立认证体系,以完善青年法官职业培训体系,提升青年法官的职业素养。

主要创新观点:
  宾夕法尼亚大学曾有过一句校训:“毫无特征的努力,便只是一事无成,而创新,便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钥匙”。本论文创新点在于以现代学徒制为视角,深入分析现代学徒制的特征及与青年法官职业培训契合,发现二者同样存在着使命荣光、高标准严要求、需要全方位培养、传承“隐形知识”等,进而可以参照现代学徒制的培养理念提出建立保障制度、构建行业体系、重构课程体系、设立认证体系,以完善青年法官职业培训体系,提升青年法官职业培训的效率和效果。
以下正文:
  近年来,随着各级法院案多人少、法官结构性断层、人才流失等问题的日益凸显,使得现行青年法官队伍职业培训的不足遭人诟病,严重影响着青年法官的健康成长。而青年法官职业培训对提升青年法官能力和素质,推动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由此可见,青年法官的职业培训亟待研究和突破。
  当前,现代学徒制在职业教育领域名声鹊起、独领风骚,已渐成为世界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不二选择。因此,借鉴现代学徒制的成功教育模式,将其融入青年法官职业培训之中,突出法官职业的实践性训练,致力于建立健康稳定的“师徒”关系,传承职业经验、技能等“隐性知识”,缩短“三门法官”的职业“进入期”,逐步提高青年法官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青年法官队伍,使他们成长为一线办案主力,以利于提升新型审判团队整体效能,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紧迫:青年法官职业培训面临困境
  毛主席曾经说过:“世界是你们的,也是我们的,但是归根结底是你们的。你们青年人朝气蓬勃,正在兴旺时期,好像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希望寄托在你们身上。”数量上约占法官总数1/3[(1)郭捷:《基层法院青年法官培养需要职业化本土化》,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10月10日第5版.](1)的青年法官亦然,他们同样承载着人民司法事业的希望和未来。各级法院虽然多举措地对青年法官的培养工作进行了有益的研究与实践,以促进法院工作跨越式发展,但总的来说仍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考评机制与“无视”培训
  常言道:“十年育树,百年育人。”对青年法官的教育和培养绝非一朝一夕之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长期不懈的坚持和实践。现行法院考评机制侧重于办案数质量,而忽视对法官培训方面的考核,特别是对青年法官的培养和训练。这与青年法官职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性是不对等的,因为如果没有一支业务素质精湛的审判队伍,何谈办案质效,何来的司法公信。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是定位不准。法官培训的内容、形式、经费保障、考核等方面本应该有《法官法》来具体明确,但现行《法官法》仅在第九章中用寥寥三条来进行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法官培训条例》和地方各级法院相继出台一些具体规定来作为补充,但这些规定要么过于原则,要么法律位阶过低,并不足以指导法官培训工作的开展。另外,我国法院的进入机制基本是“先录用、后培训”,而非培训后合格才录用。[(2)怀效锋,陆锦标:《关于完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思考》,载《审判研究》2008年第3期,第2页.](2)这导致法官培训的作用发挥不明显,特别是预备法官培训,无论培训结果如何,都不影响其法院工作人员的身份。这与法官培训的目的是不相符的。
  另一方面是重视不够。首先是学术界不重视。根据笔者在中国知网上检索的结果,从1979年到2017年,以“法官培养”为关键词的论文有178篇,其中与青年法官培养相关的论文只有28篇,且主要集中在近两年。可见,国内大多数专家、学者一直以来都未对青年法官的培养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理论研究成果不足,学术氛围不浓。其次是法院领导不重视。各级法院主要领导任职时间都不会太长,对于青年法官培养这种“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长期性工作,积极性主动性都不高,相比之下更乐于做那些立竿见影的工作。还有,部分领导对青年法官的培养主观认识上存在偏差,认为培训工作占用工作时间,影响法院正常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在当前“诉讼爆炸”的严峻形势下,这个问题更加突出,存在“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最后是青年法官个人不重视。因为当前青年法官的培养工作针对性实效性不足,培训效率低,致使部分青年法官认为培训就是“重在参与、不在结果”,更有甚者抱着“认认人、串串门、养养神”的态度。“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虽然青年法官都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但法律是技艺之术,需要的不仅是知识,更需要法律实践中的审判经验,而这些都可以通过培训来获得。
  (二)案件激增与“无力”培训
  随着经济下行压力的加大和立案登记制的改革,大量诉讼案件涌入法院,使得本已十分紧张的审判资源更加显得捉襟见肘。各级法院在疲于完成工作任务的同时,自然对青年法官的培养力不从心。主要表现在:一是培训机会少。目前囿于法院自身条件的限制,青年法官职业培训主要以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预备法官培训及其他短期的培训或者专项培训为主,但是培训次数明显过少且时间短。如有学者调研显示,2013年浙江省基层法院一线办案法官近5年来从未参加过任何形式培训的占有较大比例。[(3) 柳佳佳:《预备法官培训制度之困境与出路》,载《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3期,第238页.](3)与此相反的是各级法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参加培训较多,青年法官却只有埋头办案,没有机会参加培训。二是无法参加培训。近年来,各级法院案件数激增,特别是基层法院,承担了我国绝大部分一审案件的审理。[(4) 王健:《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对策》,载《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3期,第33页.](4)在这种现状下,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作为办案中坚力量的青年法官任务更加繁重,根本就没有时间来参加培训。如相关调查显示,某基层法院的5名预备法官实习期间人均结案323件,更有一名预备法官实习期间结案达到440件。[(5) 李颖,陈倩,王宝鸣:《预备法官培训的实践性不足与改进——江苏省法官培训学院关于全省预备法官培训的调研报告》,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1月7日第8版.](5)三是经费保障困难。按当前我国相关规定,青年法官职业培训的各项费用多有法院自身解决,而如果要达到青年法官职业培训的目的,培训时间短的三五天,长的十天半月。若按照现行的出差补助每人每天180元,再加上食宿费、资料费、师资聘用费、考察费等各项费用,一名青年法官参加一次培训所需的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三)机制桎梏与“无效”培训
  尽管我国现阶段的青年法官职业培训工作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相比较而言各级法院在青年法官职业培训方面仍处于摸索阶段,与之相应的培训制度尚不够成熟,青年法官培训工作还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距离职业教育的制度化、合理化和科学化尚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培训内容理论有余实务不足。各级法官培训侧重于对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传授和法律条文的解读,而对诸如庭审技能、裁判文书制作、调解技巧及职业道德等实务内容却少有涉及,针对性更是不强。二是培训方法灵活度不够。培训整体上呈现出功利化、快餐化倾向,追求青年法官培训的速成。在教学上一直沿袭传统的填鸭式或灌输式的的教学模式,较少采用采用启发式、讨论式。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参训者的积极性、主动性,进而影响培训实效。三是培训考核形式化。培训是否取得实效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严格的考核机制,但遗憾的是现有的培训考核几乎没有出现不合格的情况,考核沦为最后的“表演”。只有严把结业考核关,才能让参训青年法官“有所畏惧”,端正培训态度,认真完成培训内容。四是师资力量短缺。目前职业培训的师资主要来源于高等学府或是上级法院的学者型法官,来自基层一线的实务型法官较少,而就这一小部分办案经验丰富的法官由于缺乏授课经验,讲课效果并不理想。因此,青年法官职业培训缺乏大量有丰富理论和审判经验的师资。
  二、曙光:现代学徒制对青年法官职业培训的借鉴价值
  源自于联邦德国的现代学徒制,是经过实践探索后将传统与现代相融合的产物,是当前职业培训的先进模式,与青年法官职业培训具有很强的契合度和借鉴价值。而青年法官职业培训的重要性也同样需要现代学徒制这种具有政府推动和引导、多元主体协同办学、工学结合人才培养、“双师型”教师队伍等特征的先进人才培养模式。[(6) 参见陈海峰:《现代学徒制的本质及模式多样化探讨》,载《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5年第18期.](6)
  (一)同样使命荣光
  “现代学徒制,培育大国工匠之路”,这是现代学徒制在职业教育上的定位与目标。同样,在青年法官的职业培训中,我们也可以利用现代学徒制的成熟经验和培养范式促进青年法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培育法院的优秀青年“法律工匠”。青年法官是人民司法事业的传承人,肩负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任,其自身素质的高低严重影响着案件审理的效率和质量,进而影响着司法的公信力。因此,青年法官职业定位高、职业要求严格,与现代学徒制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发展定位相一致。
  (二)同样要严格要求
  现代学徒制是培养高技能人才和实现职业教育功能定位的现代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包括制度的制定、职业资格框架的构建、职业课程体系的建立、教学的实施及严格的考核评价等一系列内容,全方位保障了高素质技能职业人才的培养。青年法官是法官队伍的中坚力量,是新型审判团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职业标准,要求其具有较强的庭审驾驭能力、证据运用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诉讼调解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处理疑难案件的能力等。[(7) 王晨曦:《浅议基层法院青年法官培养工作的问题及对策——以T市L区法院为例》,载《商》2012年第21期,第175页.](7)对于青年法官来说,同样需要有高标准的职业培训制度和严苛的评价体系。所以,现代学徒制可以为青年法官职业培训提供实践借鉴和理论指导。
  (三)同样需要全方位培养
  现代学徒制推崇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这从教学方法上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开设模块化和项目化的课程,强调对技能的培养,特别是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上都可以看出来。青年法官同样不仅需要深厚的法学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更需要有效掌握案件审理的基本方法,并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办好案件,做到案结事了。青年法官这种对实践技能和理论知识的全方位要求与现代学徒制的职业培养理念相一致。与此同时,现代学徒制建立稳定和谐的“师徒”共同体和情境式培养模式,师傅的言传身教和徒弟的耳濡目染,将师傅丰富的实践经验传授给徒弟,这些培养理念都对青年法官知识和技能的全方位的提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同样传承“隐性知识”
  现代学徒制的核心是师徒化,明显区别于院校教育,它注重通过师傅的言传身教,“在学中做,在做中学”以熟练掌握技能。一个优秀的法官不仅要具有深厚的法学知识和心理学、历史学、哲学、逻辑学等诸多基础理论知识,更是多年在审判一线的实践中不断总结得失,积累经验的成长过程。这些法官在实践锻炼中积累了大量的案例,锤炼了庭审技能和调解技巧,具有丰富法官职业的技能经验。以“经验的匠艺”著称的法官更是如此,如法官在书写裁判文书时,对案情的分析,事实的说理和利益关系的平衡,这些都不是在院校教育中可以获得的,存在一种难以言表的“隐性知识”,只有通过师傅的言传身教和徒弟的耳濡目染来学习技艺,传承知识。因此,这些“隐性知识”只有通过建立稳定和谐的“师徒”共同体才能得以传承和延续。
  三、破局:借鉴现代学徒制开展青年法官职业培训的策略
  (一)建立青年法官职业培训的制度保障
  现代学徒制的前提是完善职业教育政策法规,如使现代学徒制发挥巨大作用的德国、日本等国家,溯本追源就是对现代学徒制的法治化。德国职业教育法规完备,主要有《联邦职业教育法》、《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企业基本法》、《职业教育条例》等,[(8) 赵学瑶,卢双盈:《德国”双元制”培养模式在我国职业教育中应用的再思考》,载《职业技术教育》2015年第15期,第22页.](8)同时还建立与之相配套的职业教育评估、监督和管理机构,用法律规范来保障现代学徒制的实施。由此可见,青年法官职业培训也要建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来保障其职业培训的严谨和规范。从宏观层面上来看,国家应通过立法来夯实青年法官职业培训的基础和平台,构建青年法官职业培训基地[(9) 一般来说,目前培训基地主要有法官学院充任.](9)的建设,对青年法官的培训定位、职业标准、评价机制和能力标准等全过程进行统一和规范,同时要积极给于财政支持。从微观层面来说,青年法官职业培训要改变法院和培训基地所扮演的角色,法院一般被看作是“用人单位”,而培训基地则看成是“学校”,要充分发挥预备法官培训的培训基地功能,只有经过认真学习和严苛的考核之后才能担任法院的审判岗位。值得注意的是,各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也可以作为“师傅”[(10) 因我国幅员辽阔,国情社情复杂,应注重选拔“本土化”的优秀法官.](10)参与培训基地的预备法官培训,通过法律法规来确立和谐稳定的“师徒”共同体,强化青年法官学习培训的情景化。还需注意的是,要通过对各级法院优秀法官登记造册,来增加优秀法官“师傅”的待遇;要建立法院和培训基地双方合作共赢的培养模式;要打造良师益友式的师徒制,出现优秀法官“师傅”无私倾囊相授,青年法官“学徒”虚心求教的现象,形成法院“现代青年法官学徒制”的职业培训模式。
  (二)构建青年法官职业培训的行业体系
  行业协会在现代学徒制体系中干系重大,如在实施现代学徒制的德国、日本等国家中,行业协会介于政府、企业之间,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它能及时根据经济状况提出行业教育培训的对策。此外,行业协会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维护本行业的利益,这是现代学徒制教育模式的显著特征。如德国的《职业教育法》就有明确规定:每个行业协会都应设立一个职业教育委员会。作为专业决策机构,它是德国职业教育最重要自我管理机构,有8项重要职责:认定教育企业资质、审查管理教育合同、组织实施结业考试、修订审批教育期限、建立专业决策机构、调解仲裁教育纠纷、咨询监督教育过程、制定颁布教育规章。[(11) 邓志军,李艳兰:《论德国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教育的途径和特点》,载《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0年第19期,第61页.](11)
  而在青年法官职业培训体系中,法官协会等自主管理的权威机构发挥作用不明显,青年法官的职业培训主要依靠培训基地、各类培训班和法院自身。我国目前承担法官培训任务的是各级法官学院,其中下级法官学院大多是上级法官学院的分院,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对高级法官及后备人才进行任职、续职、晋级资格培训和审判业务专项培训,对预备法官进行岗前培训。[(12) 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法官学院简介》,载http://njc.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0/05/id/1472172.shtml,于2017年6月26日访问.](12)但当前法官学院对青年法官的培训方面着墨较少,既有的培训也由于不科学、不合理而效果欠佳。而各级法院本身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的存在,严重影响了青年法官的职业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同时,青年法官的职业要求表明,青年法官不光要有学历,更要有处理各种复杂案件的能力,这样才能满足现实的司法需求,因此,我们要尽快完善法官协会,发挥法官协会的功能作用,使青年法官职业培训立足于系统完善的法官协会。
  (三)重构青年法官职业培训的课程体系
  青年法官的职业化培训,需要参照现代学徒制教育模式,科学合理的重构课程体系和教学标准。青年法官职业培训的课程体系应包括法学理论、司法伦理和人文素养、司法实践能力等部分。要体现出国家、法院、培训基地、法官“师傅”和青年法官“学徒”等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更要突出现代学徒制独有的健康稳定的“师徒”关系和“隐性知识”传承的特点。在法学理论、司法伦理和人文素养这两个部分的课程体系和教学标准设计中,国家和培训基地应发挥主要作用,要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了解各级法院青年法官的需求,经过深度分析后有侧重点的编排培训内容,使受训的青年法官“学徒”掌握与优秀法官身份所对应的深厚的专业知识、司法伦理和人文素养。在司法实践能力的教学和课程设计中,我们就需要培训基地和法官“师傅”的共同努力,要加强课程设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培训基地要多采取案例教学,并积极开展模拟法庭实战演练,使青年法官学会独立思考,锤炼法律思维。优秀的法官“师傅”则通过自身丰富办案经验现身说法,使得授课更生动更有效,有利于增强青年法官职业培训的的情境性。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法学理论、司法伦理和人文素养、司法实践能力这几个部分的教学标准和课程设计,国家、法院、培训基地、法官“师傅”和青年法官“学徒”都需要参与不可缺席,形成稳定和谐的“师徒”共同体,齐心协力、相互配合、相辅相成,青年法官“学徒”通过耳濡目染,不断的吸收法官“师傅”在工作中所含有的“隐性知识”,以提升青年法官的职业素养。除此之外,教学标准和课程设计是在不断变化中的,是与时俱进的发展体系,通过青年法官职业培训教学标准和课程体系的不断吐故纳新,来实现青年法官职业素养的时代性。
  (四)设立青年法官职业培训认证体系
  现代学徒制中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有一套严格的资质等级认证体系,如加拿大建立现代学徒制职业培训的标准,其中就包括在职业分类、职业标准、就业准入、职业资格证书等内容。[(13) 陈海峰:《现代学徒制的本质及模式多样化探讨》,载《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5年第18期,第46页.](13)因此,青年法官职业培训也同样可以参照现代学徒制,建立青年法官职业能力的资格认证体系,提升青年法官职业的认可度。现代学徒制对培训效果的审查主要是看其能否获取相应的职业资格认证,而对其他的一些因素则不予考虑,是一个追求结果控制的职业培训过程。由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在青年法官的考核上,我们既要注重理论知识的掌握,更要注重对青年法官审判技能的考核,同时应采取严格的考核标准。特别是主要由青年法官构成的预备法官只有通过法官职业资格认证,并获得法官职业从业资格,才可以正式上岗审理案件。需要强调的是,“阶梯化”已成为现代学徒制的突出特征。例如英国学徒制的结构分为五个层次——青年学徒制、前学徒制、学徒制、高级学徒制和高等学徒制。[(14) 关晶,石伟平:《现代学徒制之“现代性”辨析》,载《教育研究》2014年第10期,第100页.](14)青年法官职业等级认证参照此特点,可进行层次的划分,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法进行评估认证,使得青年法官职业发展科学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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