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 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的意见》(国发〔2016〕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对口合作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2号)要求,加快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做强做优做大,A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A省国资委)和B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B省国资委)经友好协商,达成合作共识,形成如下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一、合作宗旨
双方本着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建立长期全面战略合作关系,充分发挥两省国企国资系统在产业、资源、管理、信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推动两省国有企业开展合资合作,并本着相互交流、互帮互助的原则,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领域开展学习交流活动,共同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二、合作内容
(一)推动两省国有企业间的合资合作。共同支持B省国有企业集中面向A省国有企业开展引资推介活动,寻求投资者参与B国企增资扩股、合资合作,推动B省国有企业资源和产业优势与A省国有企业资本优势、先进技术、管理经验有效结合,努力实现资本互入、理念互融、资源共享、合作共赢。
(二)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工作。在推动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开展企业员工持股工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推动企业提质增效、瘦身健体等方面共同开展学习交流和探讨研究,推动相关工作得到加强和提升。
(三)提升国资监管工作。在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加强和改进监事会监督、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实施分类监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