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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背景下不良交通行为习惯的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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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是提高公众出行效率、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的重要基础,也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在城市范围不断扩大,城乡路网迅速扩张,交警警力日益显得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充分依托科技信息化手段,增强道路交通执法非现场威慑,与警力现场威慑形成互补,提高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现和查处率,促使人们养成有警无警状态都能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对于道路交通秩序由乱到治并逐渐实现良性循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主要因素及特点
  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交通参与者、秩序管理者是道交管理工作的三个方面主要因素。基础设施是硬件,主要取决于经济发展和道路规划水平,基础设施越健全越完善,后期管理越顺畅越高效。在既有基础设施条件下,交通参与者和管理者是秩序现状的决定性因素,一般有如下特点:
  一是本地人群在道路交通参与者中具主导性地位。城市人口集中度高、流动性强,从人员构成看,有本地居民,有外来务工、暂住人员,还有公务、旅游、商务活动等短期过境人员,所有人员组成了一定时间内的城市道路交通参与者。各类人员中,本地居民以及较长时间生活在本地的外来人员(下文概括称为本地人群),是交通参与者中的主流,在道路交通秩序中起主导作用,其交通行为习惯直接决定道路交通秩序的优劣,而短期过境人员一般会谨慎些,多数会照着本地人的方式行事(少数素质较低的流浪人员除外),所起作用是次要的。本地人群法律、规则意识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人群数量就多,好的示范带动作用就强,交通秩序总体就好些;相反,本地人群规则意识弱,不遵守交通法规的人群数量就多,坏的示范带动作用就强,交通秩序总体就会混乱些。
  二是交通违法行为与交警执法管理具对抗反复性。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主要由交警承担,路面警力高峰时段在路口立岗指挥,平峰时段巡线,实时查纠交通违法行为,同时,路口(段)安装的道路交通电子监控设施对机动车闯红灯、超速、不按规定让行、违反禁令标志等违法行为实时拍摄取证,作为后续处罚依据。交警的执法管理直接影响着交通参与者,并决定交通秩序的好坏。在人们形成良好的道路交通行为习惯之前,交警查处的重点在哪个方面、哪些路段,那个方面、路段的违法行为就少些,警力覆盖不足的方面、路段,交通违法行为就多些,警进违退、警退违进,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长期处于一种“运动战”状态。
  三是道路交通秩序现状与本地人群气质具有趋同性。道路交通秩序是交通参与者和秩序管理者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方面,交通参与者素质高、文明出行,交通秩序就会呈现好的状态;参与者素质不高、不文明出行,交通秩序往往呈现差的状态。另一方面,管理者管理科学合理,交通参与者的良好交通行为习惯就易于养成;管理不科学不合理,坏习惯就易于养成。由于社会执法环境总体比较宽松,本地人群的法律意识特别是交通法规意识还不够强,在工作、生活中讲实用、重实效、善于灵活变通的品质经常不自觉地带到道路交通行为中来,具体表现在现场无警力时,行人不走斑马线、随意穿越道路,不按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等;机动车随意变道,超速行驶,加塞插队,违停等;非机动车违规载人,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指示灯,逆行等,这些不良交通行为习惯既扰乱了交通秩序,又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带来了众多隐患。
  二、路面管理现场威慑与非现场威慑比较
  交警是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依法采取合适的方式和手段,查处惩戒违法行为,进而形成威慑,促使人们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乃其根本职责所在。从威慑实现的途径看,笔者将其分为现场威慑和非现场威慑两种。
  (一)现场威慑。即把警力推向街口路面,大部分人会因为交警的存在而不敢违反交通法规,否则就会面临批评教育甚至法律的制裁,因而能自觉规范自身的交通行为,而对少部分无视警察存在、公然违法者,通过现场实时发现、教育和处罚,进而形成执法威慑。
  现场威慑的主要优点在于“三强”:一是实时取证,举证力强。对于现场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可当场指出,并同步录音录像,再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必要时还可请旁边群众作证,违法事实可得到充分证明,违法行为人基本无可辩驳。二是及时查处,警示性强。当事人刚实施违法行为,便被在场的交警查获并依法处罚,行为人迅速受到批评教育并直接体会到违法的不利后果,无论是对其自身,还是对周围人群都将产生较强的警示作用。三是展示形象,安全感强。交警在街头路面执勤执法,向公众展示威严的形象,本身就是对违法犯罪分子的一种震慑,特别是在社会治安秩序不好的地方,公共场所有警察,人民群众就会有安全感,同时也便于群众现场求助。
  现场威慑的缺点主要在于:一是警力紧张覆盖面有限。面对迅速扩张的城市路网,交警警力总体却呈负增长态势,许多路口、路段即使高峰时段也无警力在现场,机动车迫于电子警察相对要规矩些,行人和非机动车则基本处于失控状态。二是执勤面临疲劳度考验。现场交警若执勤时间较长,会因疲倦而精力不集中,对于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偶尔会视而不见或见而不问,仪表形象也随之变差。警力在现场却违法不究,就会给违法行为人以及周围群众一种印象,即违反交通法规也没什么关系,甚至认为交警选择性执法。三是法不责众难以一对多。当交通违法行为人数倍于现场交警时,无法对所有违法行为人进行拦阻并实施现场处罚,只能选择个别进行查处,对其他违法行为人无能为力。四是易于形成守法依赖性。规则意识强的人自律性强,规则意识弱的人需靠外力约束。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最大挑战来自于规则意识弱的人,这部分人群也正是经常违反交通法规的人群。交通管理过度依靠现场威慑,就会导致该类人群形成守法依赖性,即交警在场时才守法,交警不在场就不用守法,更有甚者经过交警身边时规规矩矩,离开没几步远马上就违法。
  (二)非现场威慑。即依靠视频监控、自动识别等科技手段,对街口路面的秩序进行实时监控和记录取证,现场虽看不见警力,但随后或事后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由此形成执法威慑。
  非现场威慑的优点主要有四点:一是宽广覆盖。目前公安机关自建的各类视频监控探头,加上社会力量建设的智能监控资源,已经基本覆盖城乡绝大部分重点区域和路口。有效整合各类监控资源为公安机关执法所用,实现非现场威慑的宽广覆盖,可有效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二是耐抗疲劳。机器不同于人,只要不出故障,可全天候不间歇工作,不会疲劳打盹,而且机器没有感情,不会因私情或私忿对违法行为人有选择地放纵或滥权,可有力地保障执法平等。三是精确制导。在充分发挥监控指挥室监、指一体作用的基础上,通过监控发现违法警情,指挥调度附近机动警力出击,对非机动车、行人等难以根治的交通违法行为实施精准查处,可有效减少警力无价值耗费,真正实现执法警力跟着违法警情走,哪儿有交通违法警情,交警就迅速出现在哪儿。四是持久高效。非现场威慑如同始终紧盯着违法者的眼睛,无论何时,无论何处,交通违法者走到凡是有监控的地方,就会规规矩矩,而密布联网的监控探头,将实施违法行为又不会被发现的空间压缩到极低限度,有交通违法倾向者对交通法规的心理敬畏必将与日俱增。久而久之,习惯成自然。
  非现场威慑的缺点在于:一是举证力稍弱。目前,对机动车违法的非现场执法已普遍实施,虽然因难以拍摄到驾驶人清晰图像,而不能准确认定违法行为人,但车辆的唯一性使得车辆所有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非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实施非现场执法技术上还跟不上,若根据监控指挥室指令及在线传达的视频证据,由机动警力迅速在违法者前行方向拦截查处,一方面辨识不一定准确,另一方面因不是当场查获,当事人可能会百般抵赖、狡辩,证实力较现场查获明显偏弱。二是处罚滞后性。非现场威慑依赖于非现场执法处罚,因对违反交通法规的当事人不是当场查获作出处罚,而是在违法行为人已经离开现场后进行追罚,机动车违法大多是在年检时才处罚,具有滞后性,有的因存在特殊原因或不能排除的合理解释而无法处罚。三是需人力支持。不同于交警现场威慑,非现场威慑无法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实施强制措施,后续执法仍需警力支持,甚至对违法行为的发现也要依靠监控平台值守人员,特别是对行人和非机动车违法,还有待新的科技手段来识别、确认违法行为人身份,直至实现机器人警察现场执法。
  三、道路交通不良行为习惯的矫治对策
  同样的行为长期不断重复,就会形成习惯。好的习惯让人受益一生,而坏的习惯一旦形成,则会让个人、家庭甚至社会受累连连。改变坏的习惯,必须通过培养新的好的习惯来代替旧的坏的习惯,为此要付出加倍的努力。因此,矫治道路交通不良行为习惯,必须多管齐下、综合施策,既要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文明交通的社会舆论氛围,更要坚持问题导向,善用现场威慑和非现场威慑,提高执法针对性和管理科学性。
  一要对行人、非机动车加大非现场威慑。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不走斑马线、违规带人等交通违法现象面广量大,是当前影响交通秩序、有损城市文明交通形象的主要因素。通过加快人脸识别、大数据技术的深度推广应用,尽快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实施非现场执法;对于有监控但尚未安装自动识别设施的路口,发挥监控指挥室作用,及时调度路面机动警力堵截、查处违法行为人,最大限度地实现违法必究,使违法行为人对非现场威慑真正心生忌惮。
  二要对机动车加大路中的动态现场威慑。对机动车违法行为在查处上的薄弱之处,主要是路中智能监控覆盖不到的区域,包括驾驶人随意变道、加塞插队、超速、打手机、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等机动车常见违法行为。对此,要改变机动车主要靠电子警察制约的状况,通过加大交警路面动态巡逻,即时发现、查处机动车违法行为,形成较强的路中动态现场威慑,压缩机动车驾驶人的路中违法空间和违法侥幸心理。此外,可鼓励群众参与,对群众举报、提供的机动车违法线索,有确凿证据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三要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法律制定得好不好、成不成功,体现在法律所要保护的公益是否得到有效实现,体现在法律是否得到有效的遵守,体现在违法行为是否得到有效地查处,这些都应通过对法律实施的评估进行判断。道路交通秩序的现状远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从一个侧面反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还需进一步完善。同时,完善立法也是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首先,对行人、非机动车的非现场处罚需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做到有法可依。其次,需增加处罚的种类,除经济罚外适当增加行为罚、名誉罚,如责令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公布违法行为人姓名肖像等,以提高执法实效。第三,落实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视情节轻重、故意与过失区别对待,减少机械性执法,设置“缓免”制度,轻微违法初次可教育、警告,并记录在案,在一定时间内不再违反可不处罚,若再犯一并处罚;对主观恶意重,频繁违法,加重处罚。第四,对交警的执法给予更多的信赖保护,制定有别于一般性行政执法的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特别程序法,使其更加有利于交警执法,特别是对于证据的认定上要重确凿性轻充分性,对执法者可能滥用执法权可通过严肃处理来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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