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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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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落实省、市关于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精神,确保全县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上述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单位由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组织人事部门任命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责任追究坚持依纪依规、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党政同责的原则。
  第四条 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对象包括:国家公职人员本人,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辞去公职未满三年或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未满两年或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
  本办法所称“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工作人员。“领导干部”包括:副科级以上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公务员”包括: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是指:
  涉矿类经营性活动。参股涉及煤矿、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选冶等经营性活动。
  涉砂类经营性活动。参与或参股砂石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砂船、运砂船(车)、浮吊、砂石码头(堆场)等经营性活动。
  涉渔类经营性活动。参与或参股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抬网、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
  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参与或参股小水电项目经营。
  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参与或参股烟花爆竹生产、运输、批发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
  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参与或参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
  其他违规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六条 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责任追究方式包括: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降职、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的领导干部要从重处理;
  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被追究对象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责任追究工作由县委统一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县纪委监察委牵头负责,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等单位参与,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综合协调工作。
  第八条 新建、改造的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企业报批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关,对有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或参股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企业,一律不得审批。对准许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或参股的企业,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法人的相关责任。
  第九条 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责任追究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受到问责的工作人员,取消当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因整改工作不力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在当年度评优评先中给予“一票否决”。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xx县纪委、xx县监察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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