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组织工作经费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予以解决。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一般在年度预算中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每年初,由公司党委各职能部门、基层各单位党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提出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报公司财务部统一汇总,经公司党委(常委)会研究,纳入年度预算。
第四条 实际支出不超过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1%的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余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五条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预算内日常开支由各单位党委主要领导负责审核签批,开支必须符合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拨付审批流程规定。
第六条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开展党建工作,严格按照使用范围使用。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