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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律师事务所关于银行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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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律师事务所接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的委托,指派律师就银行第一届股东大会第次会议进行律师见证。接受指派后,见证律师参与了年月日上午在银行会议室召开的银行第一届股东大会第次会议。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银行提供的有关该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银行保证:该社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该社所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其上边的全部印章或签均是真实、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和《银行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银行理事会决定于年月日召开银行第一届股东大会第次会议,并按有关要求在年月日书面通知各股东,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年月日上午9点分在银行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银行理事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见证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银行全体社员。会议应到股东人,经本所律师对银行提供的会议报到签到表、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社员及社员代理人名,占银行总股本额的xx%。符合《银行章程》规定,会议由银行理事长孙振甫主持。经见证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代表姓名与《股东名册》记载一致,股东均提交了相关的资格证明,本所律师认力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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