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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经营超期食品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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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基本情况:**年**日,举报人在**有限公司**超市购买的啤酒已过期。执法人员调查认定:**有限公司**超市购进98瓶**啤酒,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每瓶320ml,当时进货凭证上标注的是**啤酒。进价每瓶2.8元,零售价每瓶3.5元,到期后未及时下架,**月**日销售了1瓶,剩余7瓶,违法所得3.50元,货值金额28.00元。
  **有限公司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另外消费者购买后发现过期立即举报,没有继续销售,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一)项、《**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给予从轻处罚。建议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啤酒柒瓶;3、罚款伍万元。
  申请人主要理由及证据:
  当事人提出两项理由(主张):1、违法主体不适格。证据:①自工商登记部门调取的**超市企业信息一份,在企业信息中载明负责人均是**,系总公司董事长,用以证明该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机构,同时,在企业信息中载明注册资本均为零,表明该超市没有独立财产;②**有限公司文件一份(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载明**系总公司董事长;③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该超市纳税均有总公司统一核算、统一申报,用以反映该超市没有独立财产;④**与经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买卖合同,合同中的标的物包括所查处的涉案商品,用以说明所经营的货物均是**购进,没有独立的经营权;⑤**与**镇**村签订的租赁合同,说明该超市所使用的经营场所也是有总公司统一租赁。申请人提出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该超市不属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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