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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问题举报方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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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预防和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办发【2015】9号)和中共兰西县委办公室、兰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兰xx发【2018】2号)等文件要求,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吃空饷”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为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我县将长期设立“吃空饷”专项举报电话和邮箱,以促进社会舆论监督常态化,使“吃空饷”问题始终置于群众、媒体监督之下。欢迎广大群众及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支持专项治理工作,举报“吃空饷”人员,我们将严格为举报者保密。现将“吃空饷”问题举报方式公告如下:
  一、举报电话:0455-xxxxx(县纪检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0455-xxxxx(县委组织部干部组)
  0455-xxxxx(县人社局考录股)
  二、举报邮箱:410xxxxx@qq.com
  特此公告。
  附:“吃空饷”类型
  xxx县预防和治理“吃空饷”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2月26日
  附件:
  “吃空饷”类型
  1.辞职、辞退、解聘、违规停薪留职(挂名未在岗),但未办理编制、工资核减(销)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人员。
  2.按规定经组织批准离岗从事其他工作(因公外出)或在外进修学习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人员。
  3.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上班(旷工)或用少量薪酬雇用他人顶岗人员。
  4.借调到其他单位,同时在原单位和借入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人员。
  5.以工作借调或挂职锻炼为名,既不在借入或挂职单位又不在原单位上班人员。
  6.因病请假连续2个月或一年内累计满6个月,未按规定执行病假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人员。
  7.因事请假(不包括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丧假等)连续2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满30个工作日,未按规定执行事假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人员。
  8.受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晋升级别工资档次或未按规定核减(销)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人员。
  9.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行政、刑事处罚,未按规定核减(销)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人员。
  10.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人员。
  11.既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又同时从单位或财政领取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12.已失踪、死亡(宣告死亡),仍由家属、遗属或他人代领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或养老金等待遇人员。
  13.不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或以前符合、现在不符合,仍由遗属或他人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直接或间接从单位、财政或社保经办机构领取资金待遇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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