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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的职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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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检察机关在基层设置派出检察室是适应新时期发展需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基层群众日益增加的司法需要,落实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一项重要举措,亦是为解决现行检察体质架构下基层地区存在的法律监督缺位问题所进行的改革举措。检察室把检察工作延伸到最基层,促进了检力下沉,使检察工作真正植根于基层,使法律监督更接地气。各地的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建设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形成了一批既公正司法高效便民又具有地方特色的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与此同时,在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的建设实践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尤其是在职能定位方面,而且伴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检察机关需要重新理清宪法定位及其权利属性,作为检察机关的派出机关,检察室的职能定位也面临着新的考验和变革,需要从科学立法、规范职能配置等方面采取措施,促进检察室建设科学、有序、规范发展,打通检察监督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建设“老百姓家门口的检察院”。
  关键词: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  职能定位  对策分析

  一、派驻乡镇检察室职能定位现状
  (一)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概述
  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时期下,检察机关秉承服务党和国家大局,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真正实现将法律监督工作向基层延伸,以回应基层百姓涉检诉求的一项重要举措。目前,甘肃省省批准设立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515 个,现已全部正式挂牌并开展工作,百姓“家门口的检察院”初步打造成型。
  (二)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的当前职能定位
  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作为基层检察院的派出机构,既要在《宪法 》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下开展法律监督,又要结合基层实际主动开展法律服务。综合甘肃省各地检察机关实践,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当前的职能定位主要有如下内容:
  1、接待群众来访,开展控申工作
  接收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是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直接体现。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有深入基层、扎根群众的天然优势,是设在老百姓家门口的“检察院“,与基层百姓拉近了距离, 打破了基层群众表达诉求的时空壁垒,也便于检察机关及时掌握涉检信访动态,第一时间化解纠纷矛盾。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受理的应由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和举报线索,要及时移送本院相关部门,督促办理;检察机关无权管辖的,要依法移送对应机关,对后续处理进行监督。对群众提出的不当诉求,要好解释说服工作,努为化解矛盾。
  2、监督涉农项目资金公开,确保各项惠农资金阳光透明运行,安全规范管理。甘肃省是全国贫困程度最深的省份之一,中央和甘肃省政府在惠农扶贫领域投入资金逐年增多,但与此同时,扶贫资金被贪污、挪用问题也呈多发趋势。因此,检察室对乡镇党委、政府涉农资金发放各个阶段的监督成为了很多检察室的工作重点。
  3、发现 、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
  打击职务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使命和职责,发现和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是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法律监督触角延伸所应有的重要作用。检察室可通过受理控告、举报、自首,深入走访等方式,发现和挖掘基层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特别是对征地拆迁、社会保障、涉农资金管理等重民生领域进行监督,广泛收集和及时发现基层出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将线索移送本院自侦部门,并协助自侦部口进行调查取证。
  4、开展职务犯罪预防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从源头上治理基层腐败案件发生的重要方式,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通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深入基层乡镇党政部门和辖区国有企事业单位、重点工程进行法治结合典讲座,结合典型案例普及相关法律,对基层党员干部开展警示教育,増强基层党员干部的廉政意识,筑牢拒腐防变防线。
  5、对司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的另一个重要职能是协助派出院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检察部门对辖区内的公安派出机构及基层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对人民法庭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我国的政权组织最低设置到乡镇,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也都设置在乡镇一级,设置到县级的检察院很难对乡镇一级的执、司法活动进行全面有效监督,基层检察室的设置可更好的对基层的行政权、司法权进行监督,有效防止基层公权力的不作为和乱作为。
  6、开展法制宣传,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发挥检察机关打击预防犯罪、擅长法制宣传的职能和优势,在基层辖区开展群防群治与专项行动相结合,积极调动辖区工矿企业、单位群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热情和积极性。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贴近百姓,便于及时调解、处理家庭邻里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及涉检类的纠纷,主动作为,为辖区群众安居乐业、辖区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7、监督并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对监外刑罚执行 进斤监督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协助派出院的刑罚执行检察部门(监所)对监外刑罚执行进行监督,及时了解、考察本辖区内监 外执行人员执行情况,对可能存在的执法不规范、管理不严格等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脱管、漏管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监督,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及时纠正不当的矫正执 行行为,维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并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二、当前职能定位存在问题
  《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颁布1993年,其中对于检察室的工作职能和职责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于当时的司法实践而制定的。如今,20多年过去了,基层各地的司法环境己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群众的司法需求也日益提升,之前规定的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要履行的职能已不能适应当前的需要。为了更好更全面的履行检察职责,各地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在实践中都増加了《工作条例》外的工作内容,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明确规定,存在随意性和不规范的状况。 而且伴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检察机关需要重新理清宪法定位及其权利属性,作为检察机关的派出机关,检察室的职能定位也面临着新的考验和变革。
  (一)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的职能定位不清晰
  尽管高检院出台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对基层检察 室的职能进行了规划,但其中检察室职能定位的描述并不清晰,只是从宏观层面上简短罗列了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应有的职能、工作重点,并没有再进一步明确职权边界,使得各检察室不能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并且常常处于“主动找饭吃”的被动局面。例如,《指导意见》中列举了检察室职责应包接收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但是对受理的案件线索如何处置,程序移交,检察室是否可参与案件侦办,能参与侦办到何种程度都没有进一步的细化。而同样作为基层司法派出机构,人民法庭具有明确裁判职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同样,基层派出所具有治安、户政管理职能,乡镇司法所也具有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职能。这些派出机构在扎根基层、面向群众的同时,都具有十分清晰和具体的职能定位,能够直接服务与乡镇基层发展大局,具有其上级机关无法取代的优势,更容易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发挥职能起来也更具权威力。唯独只有乡镇检察室的职能可以说是在法律上没有一个明确的职能界定,在实际工作中各检察室只能自己探索工作模式,容易导致工作“泛化”和“虚化”,出现了公权力的随意性,易出现越权办事现象,也使得检察室的权威性受到了影响。
  (二)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的工作流程不规范
  1、检察室与多个内设部门对接,业务流也难统一,按照《指导意见》,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主要开展七项业务,分别要对接派出院的反贪、反渎 、预防、侦监、公诉、监所、民行、控申八个主要业务部门,这还不包括检察室日常的事务工作。各个部门都有相对独立的办案流程和具体要求,而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通常只配有2到3名工作人员,这就使得检察室在与派出院的工作衔接上,特别是案件流转程序上难以避免的会出现问题,各地检察室也没有统一的工作流程设置。
  2、检察室行使职能具有局限性,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易造成当事人时间和财物的浪费,降低检察公信力。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是派出检察院为服务基层群众涉检诉求而贴近百姓打开的一扇窗,能够零距离的贴近群众,但是检察室行使检察职能又具有局限性,不能独立处理群众提出的举报、控告、申诉等情况,检察室充当的角色更像是群众和具体办案部口之间的一个“二传手”,这就使得一些问题不能够在检察室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一些当事人还要再去到派出检察院才能实现其诉求,造成了对当事人时间和财物的浪费,间接地降低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三)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形势下,检察院的反贪、反渎、预防等部门的相关职能已整合至监察委员会,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权整合至纪委,这样的话乡镇检察室原先基于上级检察院所发挥的对乡镇、村级组织的监督以及受理职务犯罪举报线索等职能也就无从谈起。目前由于针对监察体制改革,有关部门未对乡镇检察室职能作出相应调整,有些地方检察室仍在开展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职务犯罪预防、监督涉农信息公开等方面工作。值得讨论的是,当上级机关已经没有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情况下,基层检察室所做的这项工作是否还有价值?或者说是否还对同级乡镇、党委具有威慑性?这对于其他派驻机构又是否是一种职能的交叉重叠?
  三、乡镇检察室的设立应该坚持的原则
  (一)以强化法律监督为职能基础。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乡镇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在乡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眼睛和触角。过去在检察工作中,没有设立乡镇检察室的地区,对发生在基层派出所、人民法庭等机构破坏法律统一实施的行为很难进行法律监督,设立乡镇检察室的地区,也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依法监督、不规范监督的问题。乡镇检察室的建设必须以强化法律监督为职能基础,赋予乡镇检察室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诉讼监督等监督权能,与基层派出所、人民法庭形成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乡镇司法体系 。
  (二)以承办刑事案件为职能补充。现有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的工作情况来看,乡镇检察室的职责包括收集职务犯罪线索、职务犯罪预防、法制宣传教育、综合治理、社区矫正等,总体而言,涉及内容广泛,但虚而软,难以产生像执法办案这一刚性权利所带来的明显效果,其最终被群众的接受度、认可度也难以预料。而当前基层派出所和人民法庭都有承办刑事案件的职能,笔者认为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也未尝不可尝试,可以将批捕、起诉职能一定程度地下放,由检察室承办辖区内刑事案件后提交提交检察长(或检委会)审批,通过这种刚性权利的赋予、实质性职责的履行充实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的工作内容,让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有作为、有地位,提高基层检察权履行的公信力和实效。
  (三)以服务业务部门为职能载体。检察室不是检察院,在适当延伸和扩展检察室职能的同时,必须考虑到检察室与派出院内设部门的关系,特别是检察室与业务部门的业务重叠关系,如乡镇检察室拥有民行、控申检察职能后,检察室与院民行科、控申科的关系等。有学者认为,赋予检察室的民行、侦监、监所、控申等职能,从性质上看并不需要一种完整的权能,而是在充分发挥检察室贴近基层、贴近群众优势的前提下的部分权能,我同意这种观点。
  四、针对职能定位问题的相关对策分析
  人类认识世界最终是为了改造世界,并最终实现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是为了解决问题。基层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工作重心下移而进行的有益探索,其存在和发展体现了历史的必然性,总体来看,设置检察室的作用是突出的,效果是明显的。基层检察室建设形成完善的机制是一个漫长曲折的过程,前文中梳理的一些实践中出现的职能定位问题需要逐一破解,各地检察机关都需要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使检察室建设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笔者认为,完善基层检察室职能定位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立法层面而言,需制定统一的法律规范。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乡镇检察室的建设进度较为缓慢,职能定位模糊,因此,建议推动最高权力机关对相关立法予以修改,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乡镇检察室的职能定位及法律依据,让基层检察室对内对外开展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触角作用。
  (二)完善检察工作流程,做好内外衔接
  首先,对应基层检察室的性质和工作特点,完善检察室履行各项职能时的工作流程。检察室是检察工作的延伸,其工作内容具有复合性,同时还要发挥“触角”作用,很多是案件的初期工作,所以,检察室的工作流程不能照搬检察院各业务科室的工作流程,而是既能与派出院对口部门衔接,又相对简化便于检察室派驻人员操作。其次,要完善检察室对外联系工作流程,便于检察室开展监督工作,细化检察室对辖区“两所一庭” 及行政执法单位的监督办法,使基层检察室的工作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目前内蒙古、山东、四川、海南等检察机关起步较早,在总结检察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一系列成熟的理论体系,制定了较为系统的检察室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建议我省检察机关在及时总结本省基层检察室建设的经验,树立标杆检察室,将好的工作经验进行推广的同时,适当吸收借鉴这些地区派驻检察室的先进做法,对我省基层检察室建设形成有益的补充,使检察室工作要形成既具有独立性,同时又兼顾上下沟通内外协调的工作模式。
  (三)合理定位乡镇检察室的职能
  1、协助解决农民信访。乡镇检察室要从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大力协助处理农民信访问题,对属于自身管辖的,要耐心做好解释疏通处理工作,对属于公安、法院等部门行使管辖权的,可通过跟踪催办、协助监督等形式解决好信访问题。
  2、促进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乡镇检察室要加强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宣传,引导农民对民事行政诉讼环节中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运用检察监督的手段来维护合法权益,减少涉法信访。
  3、加强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派出机构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乡镇检察室要对工作中发现的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执法不公正、不规范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4、监督并配合社区矫正工作。在农村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由乡镇司法所负责,而对这项工作的监督是基层检察院的薄弱环节,检察机关要参与到各乡镇的社区矫正工作,深入社区矫正组织,通过督促对矫正对象的登记分类,教育管理、考核奖惩等制度的落实,维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5、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员进行帮教。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量有所上升。乡镇检察室要掌握本辖区内被不起诉人员的基本情况,随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工作生活状态,有针对性地进行帮教,使他们彻底远离犯罪。
  6、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犯罪预防。乡镇检察室要拓展职能,提高服务大局的意识,针对可能滋生犯罪的新经济领域,协助有关政府部门提高对法律政策的把握能力,规范干部的行政行为,协助基层组织从制度上遏制腐败,完善先进的农村管理经济模式。
  7、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突出服务作用,开展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
  总之,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的发展要适应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需求的客观规律,要以打造精品,宁缺毋滥的态度去定位和评价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要以开拓创新和积极进取的态度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前进,只有这样才能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触角健康延伸,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才能健康长久的存在并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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