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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脱贫攻坚工作问责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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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确保我县脱贫攻坚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党组织关系、劳动人事关系隶属,由纪检监察或任免机关(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承担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所有单位、各级组织和各级干部职工及工作人员。
第四条 实施问责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五条  在精准识别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乡镇党委、政府在本乡镇贫困村、贫困户识别和信息动态管理,贫困户脱贫摘帽认定、初验,易地扶贫(生态移民)搬迁户识别、动员、审核以及帮助搬迁户后续发展等工作中,存在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要求不高、把关不严、督查不到位、违反程序、敷衍了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造成识别不准、数据失真、信息不准的;在精准扶贫档案、“一户一册一卡”工作中,存在漏发、漏填、乱填或者更新填写不及时、不准确的;在南宁市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信息录入工作中存在录入不准确、不完善、不及时、不到位、缺项漏项的。
(二)村(社区)“两委”(含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包村工作队、扶贫专干,下同)在本村贫困户识别和信息动态管理,贫困户脱贫摘帽认定和贫困村脱贫摘帽初验,易地扶贫(生态移民)搬迁户识别、动员、审核,以及帮助搬迁户后续发展等工作中,存在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要求不高、把关不严、督查不到位、违反程序、敷衍了事、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弄虚作假、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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