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型”警察建设中加强公安法制工作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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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现代法治社会的目标之一是限制公权,尊重和保障私权。在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中,公安机关如何规范执法,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正日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当前,公安机关正从以前强调公权的保护,逐步转变为强化警察执法权力的有限意识,从警察特权思想、突出“行政治理”的作法,转变为为民服务的观念和做法,即目前进行的“三型”警察建设。在这些转变的过程中,要实现警察执法观念的法治化,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公安法制建设就成为公安法治大背景下实现执法机制转变的重要保障。法制部门作为公安法制建设的规划、组织、推动者,如何发挥好“统筹、协调、监督、指导”的职能作用,为“三型”警察建设提供好法律服务和保障,切实提高公安机关“两个水平”,是公安法制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现笔者就此谈点一管之见。
【关键词】法制建设 存在问题 主要原因 思路对策
一、公安法制建设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对公安法制工作越来越重视,不少地方把公安法制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的工作来抓,公安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与形势和任务相比,公安法制建设在思想观念、工作机制、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等方面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工作未摆重要位置。与检、法等司法机关相比,公安机关长期以来养成的工作作风,相对特殊的工作性质决定着公安机关习惯了粗放式的执法工作模式,严重阻碍着法制工作的发展。建国初期,各级公安机关的工作重点是立足于政治侦察,维护政治稳定;80年代以来,适应刑事犯罪急剧上升的形势发展需要,又将工作重点转入打击刑事犯罪。长期以来,法制工作只是做为公安机关的一项常规工作,未能真正成为衡量公安工作优劣的标准,执法质量考评制度实行了五年,但有些领导只做表面文章,说的多,做的少,谈起法制工作头头是道,做起来却不以为然;有些民警甚至部分领导,至今认为加强法制工作不过是一个形式,只要发发文件,宣传一下就可以;更有些地方适应了以往随意执法甚至野蛮执法的陋习,满足于得过且过,各项执法责任追究规定形同虚设,基本上没有认真执行。
(二)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不能适应发展需要。当前公安执法工作中需要法制部门研究解决的问题较多,作为规范、监督、指导执法工作的主要力量,法制民警要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知识,也要有一定的公安实践工作经验。但是目前法制部门特别是基层法制部门普遍存在人员少、任务重、素质跟不上的情况,一些法制民警法律理论基础薄弱,继续学习能力、接受能力不强;还有一些同志公安基层工作经验不足,对公安业务不太熟悉,在审核案件和指导工作时容易出差错,有些基层公安机关领导对法制工作和队伍建设重视、关心不够,对充实法制部门警力只停留在口头上,未落到实处,或者虽然充实了,却是属于法律理论基础薄弱、素质低的老同志,或者是刚参加工作的新警,或者从各业务部门调入,没有接受系统的法制业务培训,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制工作的开展和工作水平的提高,不符合“三型”警察建设的需要。
(三)执法规范相对滞后,服务作用有待挖掘。当前,虽然以《人民警察法》为核心的公安法规体系基本形成,公安执法工作基本有法可依,但是,公安法规体系仍有待进一步完善,一些执法领域尚有法律空白,导致公安执法“无法可依”,已有法律有的存在规定不明确、操作性不强,以及法律规定不一致等问题,导致公安执法“有法难依”,这些都是公安立法工作滞后于形势发展需要的表现。另外,有的执法单位往往在执行决策中遇到问题,才要求法制部门帮助解决问题,而不是事先征求法制部门意见,可谓是“没办法才找法制”。有的基层执法单位在制定、下发执法规范性文件时,没有按规定将规范性文件送上级法制部门审核,导致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力受到影响。有的基层法制部门对公安执法的一些主要数据不收集、不保存、不掌握,无法客观、准确预测执法形势,不适应“三型”警察建设和法制工作发展形势需要。
(四)思想观念存在偏差,监督职能未充分发挥。一是把权力与监督对立。部分领导和民警不愿意接受监督,认为内部监督是干扰,是多管闲事,是找茬,是瞎指挥,把行使权力与接受监督对立起来,我行我素,规避监督,对抗监督。二是认为执法监督无用。部分领导和民警认为公安机关的硬任务是执法破案,监督工作可有可无,而且在当前公安工作经费不足,警力不够的情况下,执法监督解决不了公安的执法问题和队伍建设问题。三是执法监督无力。各监督部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明,推委、扯皮难以避免,“有利的事情争着办,无利的事情推着转”,执法监督部门怕搞坏同志或者部门之间的关系,不愿意得罪人,领导怕挫伤民警的积极性,监督机制便运转不畅,结果不了了之。四是个案审核把关不严。现行个案审核主要是对案卷进行书面审核,对一些虚假证据和材料难以发现。五是执法监督检查深度不够。往往受人员、经费、时间等制约,检查浮于表面,不深不透,甚至走过场。六是对执法问题的整改、纠正不彻底。尤其是对那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程序问题重视不够,整改、纠正力度不大,往往是边整边犯,成了执法中的“顽疾”。七是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不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虽出台多年,但实际工作中,由于涉及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的具体责任,往往是定性难,执行难,尤其是涉及领导责任追究更难。
(五)重事后监督轻服务,工作中存在形式化。法制工作形式化,法制教育培训缺乏系统性和激励机制是“重事后监督轻服务”思想的具体表现。目前仍存在审核坐堂办公现象,为基层执法办案服务意识不强,比如现在法定办案时限越来越短,一些辅助证据会因为一些客观原因而难以在办案时限内及时取得,可审核过程中,这些证据无疑是定性、定案的重要依据,必不可少,办案单位到法制部门报批时免不了要挨批评,渐渐办案单位与法制审核部门之间产生了矛盾,相互对立的局面赫然显立,审核部门为基层执法办案服务的观念也日趋淡薄。另外,虽然法制部门开展了基层执法质量服务队活动,但基本还是承袭着过去事后监督处理的做法,紧靠服务队寥寥几人的服务不能从源头推进警察素质的提高,不能解决根本问题,适应不了社会民主法制发展的要求和“三型”警察建设的需要。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涉及公安工作的法律也不断涌现,如何使民警尽快熟悉和掌握法律的精髓,并在现实工作中贯彻执行,搞好“三型”警察建设,是摆在法制部门面前的现实问题。
(六)职级设置不尽合理,提拔任用渠道不畅。目前,各级公安机关的业务部门都争相“升格”,成为同级公安机关的副职级单位,有的单位主要领导还担任同级党组织成员。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以后,县级公安机关有的派出所又相继升格为副处级单位。而各级法制部门承担执法监督职能,其职级却低于被监督的业务部门,只有为决策当好“参谋”的作用,而实际对执法工作的决策,不可能起到关键作用,虽然全国公安法制工作会议对公安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做了全面深刻阐述,但至今没有深入贯彻的原因,就在于没有对法制机构建设、法制部门职能,包括警力配备比例、职级设置、职能范围提出具体的要求。对于法制机构的建设问题,只在最后一部分提出“充实数名民警,以适应工作需要”。“数名”是几名?“适应工作需要”要达到什么标准?根本没有明确的要求,造成法制民警工作底气不足、监督乏力的尴尬局面。在有些地方,法制部门的监督作用成为一句空话,甚至有些业务部门领导提拔到公安机关领导岗位后,为法制部门的工作设置障碍,使法制民警有苦难言。同时,法制部门职级设置低,也使许多优秀的法制民警失去了发展的空间,不离开法制部门,职级待遇问题就得不到解决,挫伤了法制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使法制部门留不住优秀人才。
(七)法制民警待遇偏低,专项经费保障不力。各级法制部门承担案件审核、劳教审批、复议诉讼、法律培训等各项繁重的工作任务,基层法制部门还要与刑侦、治安、巡警、派出所等一线单位一起,坚持24小时值班,身心承受巨大的压力,而法制民警的政治、经济待遇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大部分公安法制部门都存在经费保障不力的问题。目前,部分地方的刑侦、督察、通信、信访部门都相继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对口部门享受特殊岗位补助,有些地方对刑侦、督察、信访等部门民警在工作考核、提拔使用上还有特殊的政策,而对于法制机构的经费保障问题,上级发了文件,到了基层就搁置一边,没有人去监督落实。有的办理案件专项经费落实到基层,根本到不了法制部门的名下。虽然各级法制部门民警有较高的政治觉悟,为法制工作的发展默默奉献,但对法制民警不公正的政治、经济待遇,势必造成民警的心理反差,不利于提高工作积极性。同时,受整个公安机关经费不足的大环境影响,条件好的地方每年拨付法制部门一定数量的经费,其他靠自己吃“杂粮”解决,条件不好的地方全部要靠“杂粮”解决,导致有的法制部门的领导为解决经费问题,保证工作正常运转,一方面要抓好执法监督工作,另一方面还要向基层单位“拉赞助”,客观上影响了执法监督的力度。甚至个别法制部门,利用办理案件之机,收取被劳教人员的所谓“保证金”,造成滥用所外执行,放纵了违法犯罪分子,执法犯法,败坏了公安机关的形象。
二、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方面
一是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制工作的重要作用。虽然各级领导对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反复进行了充分阐述,但有些地方的领导,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领导,没有引起高度重视,脑子里只有破案、防范、宣传、思想政治等节奏“短、平、快”,容易见成效的工作,而没有真正认识到法制工作的基础性作用,没能把法制工作纳入“三型”警察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是缺乏加强法制建设的具体的硬性措施。近年来,刑侦、指挥中心等部门的发展历程表明,要加强某项工作,讲认识固然重要,但最关键的是要制定具体的建设措施。刑侦工作改革提出了警力配备不少于百分之十五的要求;指挥中心建设提出了指挥中心主任必须担任同级公安局党委委员、建立110报警服务台等硬性要求,两项改革目前都取得了很好的成效。而全国公安法制工作会议对公安法制工作的重要性虽然做了全面深刻的阐述,但至今没有深入贯彻,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加强法制建设具体的硬性措施。
三是现行内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部分单位的内部执法监督机构未履行好监督职责,未切实开展好对本单位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使监督的普遍约束力匮乏,而作为监督主体的法制部门,片面强调加大监督工作力度,面对监督与服务的辩证关系却未能准确把握,总认为执法监督就是检查卷宗,检查卷宗就是查问题、纠问题,总是跳不出查纠这个框框,监督的职能是充分发挥了,也取得了一定成效,而服务水平却一点没有,监督的整体效果也无从体现,与现实大法治建设环境的要求不完全相适应,不能凸显法制建设在公安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导致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多头管理、措施不多、处置乏力。
四是法制民警素质不适应“三型”警察建设需要。法制部门承担案件法律审核的职能,需要民警全面熟悉公安法律业务及办案技能。而由于基层公安机关警力的严重缺乏,近年来对民警的教育培训工作乏力。法制民警常年埋头工作,不能及时进行知识更新,造成思维僵化,法律知识匮乏,业务技能不强,不能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三、加强公安法制建设的思路及对策
我国目前正处于由警察国向法治国过渡的阶段,法律还未能真正成为权力产生、运行的源泉、依据和界限,国民的法律意识参差差异,这样的现实国情要求我们必须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力量,限制警察权被滥用,坚持法律至上,公安法制部门就是很重要的一股力量。如果说当代的警察正从“社会的管理者”向“社会的服务者”,从“家长”转变为“公仆”的话,那么公安法制部门就是这个转变的先行者和积极维护者。法制部门就是通过服务基层的种种做法来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带动公安机关整体的规范执法和效率执法,实现公安工作法制化、服务化,民生化,即建设“三型”警察。因此,公安法制工作的重心应当是本着方便基层、便于操作、贴近实战的需要,着重从服务和监督两个方面加强法制建设,这将是公安机关实现以人为本管理机制转变,提高绩效的根本途径。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一把手”的法制工程落到实处。
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法制建设的决定明确规定:法制工作是“一把手”工程,加强领导实行法制部门负责人列席相关的局长办公会议制度。由于体制改革,法制部门承担起了部分案件审核和公安执法活动的监督任务,实践证明,特别是在解决重大疑难案件,处置群体性事件、开展专项斗争和专项治理过程中,法制部门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事实上,公安法制工作是一项清苦繁重、技术含量和工作要求都较高的工作,而工作成效不明显,既不能“创收”,更不容易出“政绩”,由于受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法制工作往往不被重视,基层公安机关的领导和民警往往只看到案子破了,嫌疑人抓了,不知道破获的案件要依法处理,抓回的人要被绳之以法,还有许多艰苦细致的工作要做。结果是办案部门及民警功也立了,奖也领了,忘记了法制部门这个默默无闻的“幕后英雄”,“一把手”工程只是流于形式。公安法制工作涉及公安机关各个部门和各个执法环节,贯穿各项业务工作,公安法制工作对整个公安执法活动起到了以点带面,推动整个业务工作有效运转的作用。公安部强调法制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不仅仅是形式上由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法制工作,关键是看落实,是否理顺了办案单位和法制部门的关系,是否排除了执法监督的阻力和案件审核的干扰,是否树立了法制工作在公安业务工作中的权威地位。当前,应当充分认识到公安法制工作是统揽各项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纲”,真正把法制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以“抓法制促工作,抓法制带队伍,抓法制树形象、抓法制服务民生”,改变陈旧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法制部门在法制建设中组织、规划、协调、指导和推动作用,真正发挥法制工作在公安“三型”警察建设中的统揽作用。
(二)服务领导决策,积极发挥法制部门的参谋和助手作用。
公安法制工作的目标是促进、推动、保障公安机关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推动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正规化、制度化、法制化,促进公安工作更好地维护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因此,公安法制工作的职能定位是为领导决策服务,为中心工作服务,为一线执法实践服务,为基层基础建设服务,为“三型”警察建设服务。为了履行这个职责,法制部门就必须为全部公安工作前进发展提供优良的法律服务。为了适应这个要求,首先法制部门就必须为公安工作向前发展提供优良的法律服务、保障与支持。需要针对社会治安形势的需要和领导决策的思路,从法律、政策角度进行可行性分析、提出操作性意见、制定预防偏差的措施;其次,需要针对基层执法中出现的困难、遇到的新问题,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解决的办法。对基层执法活动中存在的共性、个性突出问题、薄弱环节、执法难点开展调研,及时出台指导性的文件。第三,对典型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推广交流。各级法制部门在领导采取重大行动、作出重要决策前积极提供意见,各级领导在决策前注重听取法制部门的意见,发挥法制部门的参谋和助手作用。
(三)充分发挥职能,为“三型”警察建设提供优质服务保障。
过去,无论是法制部门的领导还是法制民警,对基层执法单位在办理案件中的情况,习惯于不闻不问,办案单位把案件报到法制部门后,也都是按步就班、就案看案。这种情况难免造成基层执法单位与法制部门在信息和工作中脱节,而且法制民警长期坐在机关,只能看到个案材料中的局部或某一个问题,对基层执法质量存在的带共性的问题不能全面掌握,为了把人民群众的愿望同基层执法质量存在问题之间的距离缩小直至化解矛盾,法制部门要经常选派民警深入到基层所队,把民警日常执法活动中经常使用的法律、法规,制定出便携、快捷、可操作性强的执法手册和实战应用手册,为“三型”警察建设服务。同时法制部门的领导可采取电话联系的方式,对基层单位所辖区域的行政、刑事案件发案情况、侦办进度作为信息收集掌握,对侦办案件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提出解决的办法,在指导上做到“细心、耐心、热心”和“嘴勤、手勤、腿勤”。要维护好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安民警受到的不法侵害和恶意诬陷等案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民警执法维权工作,确保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不受挫伤,民警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要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利用政府互联网和公安内网,通过推行电子警务、网上法制宣传等有效形式,积极推出网上咨询、网上办事、警方提示等便民措施,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营造良好的社会执法环境。
(四)完善制度建设,狠抓日常执法工作规范的贯彻落实。
规范化建设是民警执法的保护伞和防弹衣,许多严重的执法问题并不是一夜之间就产生的,都是由一些具体执法环节上的不规范长期积累形成的。加强“三型”警察建设,完善执法制度,解决执法突出问题,是从制度上落实执法为民思想,服务民生,从源头上缓解社会冲突、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求真务实工作作风的具体体现。法制部门要按照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把执法制度建设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公安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总体规划。要引导广大公安民警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言行和依法行政的能力,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能力,运用法律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能力,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能力。要从接处警、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呈报、审核、裁定的每一个执法环节,到行政、刑事诉讼程序;从执法主体资格认证、岗位职责、绩效考评、执法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到基础建设和长效工作机制,形成执法规范化体系,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精准化、正规化。要明确具体标准,建立《民警执法职位说明书制度》,明确和规范每个民警的执法职位,执法依据,执法权利,执法责任,明确工作职责、业绩标准、工作细目、素质要求,为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奠定基础。要制定《领导参与办案制度》提高领导参与办案率,要以“电子执法档案”工作为载体,全面记录每名民警的基本情况、执法数量、办案质量与考试情况,真正把“电子执法档案”作为民警奖优惩劣、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要积极推行执法资格认证制度。开展民警执法资格升降级考试,确认民警执法资格认证的等级,全面提高民警的整体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另外,法制部门还要不断分析研究公安执法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研,及时掌握和了解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执法需求,加强执法指引,及时完善执法制度。有了完善的制度与执法规范,才能使民警在执法工作中有章可循,避免权力的滥用和越权执法,达到以一项规范的执法行为,树立一个良好的形象,形成一种良好的作风、构建一片和谐的环境。
(五)完善监督机制,不断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和广度。
没有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离开了监督和制约,严格公正执法也就容易成了一句空话。“三型”警察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求法制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绩效考评、等级化管理等规章制度。一是继续抓好执法质量考评工作。建立“七个一”长效工作机制,即:开展一案一评;开辟网上“点将台”一日一练;开展办案质量周评制度一周一训;每月对办案质量和办案能手开展评选活动一月一析;每季度针对执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竞赛辩论活动开展一季一辩;组织基层单位就执法质量从实体到程序,从案卷质量到卷宗管理,逐案逐卷进行执法质量考评。实行执法质量考评要坚持因地制宜、重点突出的原则,着力解决本地区、本部门执法中存在的突出性问题和普遍性问题。要深化执法日常考评,建立和完善民警个人执法档案和执法单位的执法档案。要建立《案件质量评判结果奖惩制》、《案件质量末位离岗制》,严格兑现执法质量考评的奖惩措施。二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执法责任制。完善和落实执法责任制,职能分工是前提,分解细化责任是基础,严格奖惩是关键。要进一步把执法工作中的职责、权力落实到各个警种和岗位,科学划分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的办案权限,实现各项执法工作权责明确、清晰。三是实现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地对执法工作进行监督。要按照提前介入、全程监督、纠建并举的原则,把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结合起来,把明察和暗访结合起来,把日常监督检查和集中整治结合起来,把监督工作贯穿整个执法工作始终。要积极利用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群众等广大外部监督资源,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将公安法制工作最大限度的置身于社会监督之下。四是要整合内部执法监督合力, 建立法制、纪检、监察、督察、控申、宣传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要利用科技手段,依托公安网络,设立“网上执法监督中心”,依托局域网开辟“执法问题曝光台”,以此全面发挥执法监督作用。同时,通过案件审核机制充分发挥个案监督直接、快速、灵活的特点,主动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强化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五是法制部门民警要全力搞好执法问题整改工作。通过案件质量评判、情况通报,及时整改发现的执法问题,不断提高民警的业务技能和执法水平。
(六)加强队伍建设,积极培养高素质公安法律人才队伍。
加强公安法制队伍建设是“三型”警察建设的根本,是确保各级法制部门人员、装备和工作条件能适应任务日益繁重的公安法制工作需要。首先,要健全法制机构、组织和人员。配齐配强法制部门的领导,配足法制民警,选调一批既熟悉公安业务又精通法律的优秀民警充实到法制部门。其次,从经费、装备、办公设施等方面保障法制部门开展工作,为法制队伍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物质保障。第三,适当提高法制民警的政治待遇。在大力发挥法制部门作用的同时,大胆使用法制部门的人才。第四,提高法制民警的综合素质。通过大力开展法制民警培训,逐步推行法制民警岗位执法资格认证制度等措施,使每个法制民警的法律素质与其执法岗位相适应,全面提高法制队伍素质,为“三型”警察建设打好基础。在抓好法制民警教育培训的同时,还要注重提高民警的整体法律素质水平。重点“抓两头”:“一头”抓办案部门领导、业务骨干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办案部门领导水平,发挥业务骨干模范带头作用,带动全市公安民警共同学习,共同提高;“一头”抓“差警培训”,每年举办两期“差警封闭强化培训班”,每期15天,对业务素质差、执法水平低的民警进行封闭、集中培训,每期培训举办三次考试,把考试成绩与个人奖惩挂钩,一次考试不及格扣发1个月奖金,两次考试不及格扣发2个月奖金,三次考试都不及格,该民警年底考核只能评为“基本称职”,年度奖金停发,取消提拔资格,这些措施对提高民警学习积极性,增强民警法律素质,适应“三型”警察建设需要将会大有裨益。
(七)深化法制改革,不断创新和转变法制工作模式机制。
开展好“三型”警察建设活动,需要我们不断创新和转变法制工作模式机制。首先,法制部门要改变过去在审批案件时存在的“卡”、“压”观念。要提高服务基层的意识,接到案件时,在严格审核、严格把关的同时,要对基层办案民警耐心解释,指点解决问题的方法,让他门清楚案件的办理程序和证据的收集工作。其次,改变过去那种坐堂办公,等案上门的工作模式,在保证办公室正常运作的情况下,多花时间深入基层,深入办案的第一线,对基层办案民警进行具体业务指导,狠抓执法的薄弱环节,提高办案质量。第三,法制科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全时为基层提供法律咨询与法律服务,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上门指导办案、盯案监督、盯案指导、寓监督于服务之中。第四,在法制部门要建立案件审核责任制,将基层办案单位划分成若干个责任区,并将法制民警分成若干小组,每个责任区由一个小组负责,增强他们的责任感,激发他们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
(八)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完善法制信息化科学化建设。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深入,公安工作法制化和规范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公安法制的工作任务也将日益繁重,如果还按照传统思路、传统办法、传统方式去工作,就会落后于时代发展要求,必须提高法制工作科技含量,只有走信息化之路,促进公安法制工作方式的转变,才能进一步实现公安法制工作的规范化,适应“三型”警察建设的需要。目前,要紧紧依托全市公安机关即将开通的警务综合信息系统,在全市废止纸质台账,实行网上执法单轨制运作,全面建立案件“网上办理、网上流转、网上审核、网上考评”管理新机制。相信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以及法制工作的不断深入和“三型”警察建设的开展,法制部门需要掌握、分析、统计的信息和数据越来越多,同时也需要对执法工作全过程的及时服务和监督。因此,要依托警务综合信息系统,建立“执法质量管理系统”,对民警的所有执法行为逐项逐环节进行规范,使各项公安执法事项的每个环节、每个流程都明确具体,便于操作,实现公安法制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更好地为“三型”警察建设服务。
(九)实现科学规划,构建符合实战需要的法制培训体系。
当前公安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都与民警的素质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提高公安队伍的法律素质是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质量的固本强基之策,是“三型”警察建设的需要,必须把对公安民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教育提升到公安工作长远建设或战略的高度来看待。法制部门要紧紧抓住“大练兵”、“三型”警察建设活动的有利时机,坚持以人为本,深入开展法制练兵,进一步优化执法主体素质,把法制教育培训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提高民警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上来,要进一步加强对执法为民、服务民生重要性的认识,针对公安平时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执法难点,结合各阶段中心工作和开展的“三型”警察建设活动,注重加强对新制定或新修订的与公安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培训,改进培训方式,加大考核力度,并确保在考核奖惩中将学习教育落到实处。开展教育培训,可以通过网上法律知识测试、专题法律培训、法律知识竞赛、优秀卷宗评比、平时考评测试、剖析典型案件以及组织参加法庭旁听等行之有效的方式,引导民警自觉地学法、守法、用法,努力营造“比、学、赶、超”地学法氛围,达到“人人会主办案件、人人能办大要案件、人人能办精品案件”,切实提高民警实战执法能力,实现全局执法素质的全面提升的目的。要制定出检查和考核法律、法规和规章学习教育效果的具体考评标准和办法,切实把学习教育考评成绩与民警的个人利益挂起钩来,调动广大民警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公安局域网的宣传作用,进一步改进完善公安法制网页,充分利用这一载体,强化对基层和一线执法单位的指导和服务。同时要努力通过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公安外部执法和服务民生环境。
总之,公安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有机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供法制服务和执法监督的重要部门,是公安工作的基石。在开展的“三型”警察建设过程中,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和其他部门的联系,分工合作,即突出工作重点,又要强调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研究新情况,分析新问题,制定新措施,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本身的工作职能,促进公安法制建设再上新台阶。只有这样,公安法制工作才能充满活力,才能有效为公安中心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执法实践服务,才能为公安工作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服务民生提供法律保障,才能确保公安工作完成新时期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光荣使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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