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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镇纪委关于扶贫领域专项治理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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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纪委强调,扎实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坚决纠正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态度不坚决、工作不扎实等现象,严肃处理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问题,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坚强纪律保障。对此,xx镇纪委以镇扶贫领域案件为基础,针对监督执纪问责实践中存在的扶贫领域案件界定不清、特点把握不准、定性量纪缺乏统一指导等问题开展调研,通过查找问题、分析研究,对扶贫领域案件定性处理提出意见建议。
  一、界定与类型
  区别于一般违纪案件,扶贫领域案件的违纪构成具有其自身的特点。从违纪主体看,对扶贫资金负有申报、管理、拨付等职能的党员干部,以村级干部居多。从主观方面看,既有故意,也有过失。从违纪客体看,侵害了扶贫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相关制度规定。从客观方面看,一是弄虚作假、截留私分、挤占挪用、挥霍浪费扶贫资金;二是落实扶贫政策失职失察,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结合违纪构成要件,可将“扶贫领域案件”定义为,在扶贫资金申报、审核、拨付过程中违反相关制度规定,或失职失察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对相关党员干部给予纪律处分的案件。
  经统计,全市查处的扶贫领域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截留套取,挪作他用。即党员干部将上级拨付的扶贫资金予以截留,挪为工作经费或其他扶贫项目使用。二是虚报冒领,骗取资金。即党员干部明知相关人员不符合申报条件,以他人名义或默许他人申报,达到骗取扶贫资金的目的。三是审核不力,工作失职。即党员干部在扶贫资金申报、审核、拨付过程中疏忽大意或放任不管,致使扶贫资金错发、漏发或被冒领等,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二、成因分析
  纪律之弦松弛。村干部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不强,对国家扶贫方针政策理解不透彻,不能正确区分扶贫工作与村集体发展之间的定位,存在扶贫资金“不要白不要”“用哪都是用”的错误思想。权力相对集中。村干部是扶贫资金与扶贫对象的中间纽带,发挥着政策宣传、申报对象确定及资格前期审核等重要作用。但由于特定行政区域内扶贫名额、资金有限,在符合条件人员偏多或企图以权谋私情况下,村干部往往故意缩小政策宣传的范围,私下确定申报对象,模糊审核标准,优亲厚友、虚报冒领等违纪问题时有发生。群众监督缺失。一些村干部为了牟利,想方设法规避群众监督:一是故意不公开或小范围公开扶贫信息;二是村干部借村民身份申报扶贫资金,将资金用于村集体;三是村干部将不符合条件的村民纳入扶贫范围,私分资金用于村集体。督查监管乏力。因扶贫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工作面广量大,且直面扶贫对象,村干部则人少、事多、相关补贴较少,普遍工作积极性不高,往往敷衍了事或想方设法从中牟利;镇级职能部门重布置、缺监管,对扶贫对象情况一般了解不深,抽查和审核存在走过场问题,很难发现虚报冒领等真实情况。此外,还存在上级下达申报指标、基层符合申报条件人员不足的情况,为完成申报任务,往往指定申报对象或对资格审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三、处理困惑
  扶贫对象界定模糊。在查处的案件中,将不符合扶贫条件的对象纳入扶贫、虚报冒领扶贫资金,是较为常见的违纪类型,深究其因,基层干部对扶贫对象范围的界定存在较大随意性,尤其对处于申报条件临界点的对象更是由村干部说了算。量纪尺度缺乏标准。一是无量化标准。扶贫领域案件均涉及扶贫资金的流失,数额大小不一,各地无统一量纪尺度,随意性较大。二是资金挪作他用如何处理。在一些案件中,村干部并无个人谋私故意,而是出于村集体发展或救济其他贫困户,将截留或冒领的资金挪作他用,对于此类案件涉及数额不大的,应按第一种形态还是第二种形态处理,若立案处理是否应减轻或从轻;对数额巨大的,是否应移送司法机关做法不一。三是责任层次界定不清。一些案件是经村集体研究的,基层党组织在执纪过程中为减小社会影响、不打击村干部工作积极性,往往仅处理其中一名村干部,未严格按责任层次追责。涉案资金处置较难。按照从严执纪要求,虚报、截留等资金应退出,违纪所得利益应纠正,但存在各种主客观方面的障碍。一是不具备退还能力。部分村集体经济薄弱,截留资金已被使用,无经济来源作违纪款退出;部分虚报冒领的村民,虽不符合申报条件,但本身确实不富裕,难以退出资金。二是无指定退款途径。因扶贫资金申报、拨付具有阶段性,部分资金拨付后该项工作即告结束,案发后追回的资金因系专项扶贫资金,上缴财政或廉政账户都不适宜。
  四、意见建议
  (一)打牢根基,筑牢思想防线。进一步加强基层村“两委”干部队伍建设,重视对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把党性党风党纪相关专题教育延伸到基层,将解决基层干部侵犯群众利益、雁过拔毛、优亲厚友、截留私分、虚报套取等行为作为查找问题、整改落实的重点,纳入专题教育之中。筑牢基层干部的群众观念和宗旨意识,提高履职尽责的能力。(二)突出重点,加大打击力度。要发挥制度的治本作用,对重点领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建章立制,从源头上预防涉农扶贫领域的腐败问题。深入开展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五必进五必问五必查”活动,把以下“三类”情况作为治理的重点:重点人员,即已经蜕变为“苍蝇”的村“两委”成员特别是一把手;重点扶贫乡村,即扶贫专项资金较多的;群众反映强烈的,尤其是引发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问题进行执纪监督监察。对信访举报量大的区域,开展集中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自查自纠、立行立改。会同财政、审计和扶贫等部门,按照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要求,对各乡镇重点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重视涉农扶贫领域案件线索来源工作,通过网络、电话等有效形式,畅通群众信访举报渠道,拓宽案件线索源头,及时依纪依法处理。充分利用村级权力监督平台和“村廉通”机制,进一步深化村务公开,将涉农扶贫项目资金、互助资金、村级组织经营、资产处置及涉及村集体经济发展等内容及时公示公开,切实畅通基层监督“最后一公里”。(三)强化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加强责任追究,倒逼乡镇党委、纪委和有关职能部门把该扛的责任扛起来,该落实的责任落实到位。督促各乡镇纪委切实负起监督责任,聚焦主责主业,加大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对涉农扶贫领域违纪案件,在查处涉案人的同时,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加大对各职能部门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监督检查中该发现问题的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主动移交、被群众举报或巡察发现的,从严从重追究责任。加大典型案例通报力度,通过“清风沙坡头”微信公众平台等,对外公开通报涉农扶贫领域典型案例,充分发挥纪律审查的教育、警示、震慑作用。(四)创新方式,提升执纪能力。创新履职方式,进一步完善提级监督、区域联办、异地交叉、乡案区审等有效做法,实行线索管理、人员调配、组织领导“三统一”,防止线索核查避重就轻、量纪处理偏轻偏软。完善乡镇纪委单列考核、乡镇纪委书记异地任职、交流轮岗等制度,加强查办案件业务知识培训。发挥纪委协调作用,建立健全线索和案件相互移送、通报制度,协调公安、检察机关形成查办基层腐败案件的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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