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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问责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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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确保如期实现创卫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作风建设“十条禁令”>的通知》(x发〔2016〕15号)和《xx县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x办发〔2017〕10号)等,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问责,是指在对创卫工作中组织领导、安排部署、督导检查、责任落实等工作不力,违反创卫相关要求,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创卫工作顺利进行的责任单位或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xx县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明确的创卫工作承办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创卫工作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督导检查职责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创卫工作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教结合、责权统一、依法履责、有错必究的原则,以促进各项任务目标的全面落实为目的,同一地点、同一问题,第一次通知整改,第二次公开曝光,第三次启用本问责规定。
  第五条 创卫工作问责,由县委县政府根据行政管辖、管理、承办、检查职责和创卫网格化管理职责进行责任追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的问责,由xx县“五城同创”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办理。
  上级机关必要时可直接办理应由下级机关处理的创卫工作问责事项,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对创卫工作问责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责成其重新处理,也可以直接处理。
  第六条 问责的内容:
  (一)不认真履行指挥部赋予的有关工作职责,或组织领导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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