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高质量发展,推动区域转型升级,加快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在xx区注册设立,实行独立核算并缴纳税收,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机构。
第二章 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包括区域性总部)、功能性机构、投资性公司,被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在xx区经营期不少于10年,同时满足以下认定条件:
(一)综合型总部: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xx区及以外区域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集团关联企业履行综合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独立法人企业。
1.实收资本(首次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2.区外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少于3个,且本企业收入的20%以上来自前述全资或控股企业;
3.制造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且在xx区缴纳税收不低于3000万元,非制造业企业(符合xx区产业方向、“四新经济”等)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在xx区缴纳税收不低于800万元。
(二)功能性机构:经母公司(集团)授权,对xx区及以外区域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集团关联企业提供采购、研发、财务、人力资源、销售、物流、检测等专属管理或服务的机构,类型包括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财务单独核算职能部门(研发类功能性机构必须为独立法人)。
1.与本机构隶属于同一母公司(集团)、并由本机构提供专属管理或服务的xx区外关联企业、机构实体不少于3个,且本机构功能性业务收入的20%以上来自前述关联企业、机构实体;
2.上年度功能性业务收入不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