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条件引导上访人通过司法渠道解决涉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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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涉法涉诉环境信访案件多发、久访不息的问题突出,既加重了信访群众的负担,又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影响正常的环境信访秩序。
有些上访人在环保部门解决了环境污染的相关问题之后并不息访,而是要求政府或者被投诉企业给予经济赔偿、对住所进行动迁、购买其房屋、土地等。还有些上访人明知道自己的利益诉求并不合法甚至不合理,但他们回避诉讼途径,通过上访向政府施压,使政府为维护社会稳定介入调解,迫使对方让步,从而获得额外的收益。甚至有个别上访人在与政府达成息访协议、拿到补偿后再次上访。这类上访人共同的特征是以经济利益诉求为主,环境问题诉求为辅。此类信访事宜情况复杂,有无理闹访,也有正当要求、合法诉求得不到保护、满足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这些特点,迫切需要由法律的“明白人”帮助当事人讲法明理,引导至诉讼途径,才能真正彻底解决此类问题。
而在实践中,大多数上访人却信“访”不信“法”,在这些上访人看来,环境信访是其反映环保诉求、解决环保问题纠纷的主要渠道,不愿选择通过司法渠道解决问题。上访人对信访渠道的过度依赖使得大量社会矛盾集中于环保局信访部门,不但给环保局信访部门带来巨大的压力,也不利于建设法治社会的长远目标。
上访人信“访”不信“法”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访比司法渠道更为便利,由于信访不受任何事实证据、期限、步骤、方式等确定性要求的限制,成为越来越多当事人的首选。相比而言,司法要求严格、门槛高、执行困难。有些问题如历史遗留问题、合理不合法等问题根本不可能走司法途径。
二、行政相比较于司法集中了大量的资源,可以直接运用各种资源,也可以直接协调各职能部门。退一步即使解决不了问题,上访人也可以向政府倾诉、发泄、施压,这是向司法部门难以做到的。
三、在成本方面,上访人通常认为诉讼、聘请律师费用高,耗时间耗精力。
四、多数上访人不习惯诉讼,法制观念和意识比较淡化,对诉讼渠道陌生。
五、在程序上信访部门在接访方面,只要是已经通过法院判决的概不接待受理,反之上访人已通过信访渠道的还可以再去诉讼。
因此,要涉诉案件信访人主动息访,环保部门只有主动创造条件,消除上访人的后顾之忧,才能顺利引导上访人通过司法渠道解决涉诉问题。环保部门应在今后的工作中做以下探索:
一、让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环保部门积极联系对环保相关法律有较深研究的律师参与成立环保类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库。上访人反映涉诉环境信访案件时,律师向上访人提供现场咨询服务,对涉诉信访事项进行评析,提出法律意见和办理建议。律师以法律服务者身份参与涉诉环境信访工作,容易取得信访群众信任,引导信访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律师是法律“明白人”,既能向信访群众讲法明理,又能督促政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有利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得到依法解决。
二、利用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规定,降低上访群众诉讼难度
很多上访人拒绝走司法渠道解决涉诉的环境信访问题主要原因是取证难。因无法取得有力证据,对诉讼缺乏信心,只能执着上访。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环境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加以细化,第4条规定了八种特殊类型的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承担方式,其中涉及环境民事诉讼的有“(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此项规定明确了环境污染加害方的举证责任,大幅降低了涉诉环境信访案件上访人的诉讼难度。在环保部门的宣传及专业律师的帮助下,相信会有更多的上访人采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
三、态度积极主动,配合律师为群众打官司,消除群众后顾之忧
上访人“信访不信诉”的根源在于对胜诉缺乏信心。环境信访部门在处理涉诉信访问题时,应表现出积极主动的态度,在帮助上访人联系专业律师提供服务的同时,还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帮助上访人取证,增强其胜诉信心。当投诉人对胜诉充满信心时,将其引入司法渠道将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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