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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诬告陷害他人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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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强化纪检监察工作严肃性,维护良好信访举报秩序,现将举报人xxx道听途说、未经核实、随意越级发送举报信息、经查与事实不符的问题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一、基本案情(略)
  二、原因分析
  xxx诬告陷害他人受到公安机关惩处,究其原因:一是举报人主观上视信访举报为儿戏。对举报行为没有明确认识,事件发生5个多月后,在不了解事件前因后果和真相的情况下,未经核实,仅凭道听途说的内容,通过个人揣测推断,扭曲事实,编造短信,不负责任的随意越级进行举报;二是举报人自身缺乏基本法律常识。对法律法规关于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利,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的规定缺乏必要的认识和了解,在信访举报过程中没有严格履行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没有自觉维护信访秩序;三是举报行为客观上造成了负面影响。举报人的不实举报,不仅导致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耗费有限的办案资源,动用不必要的人力和警力进行案件的调查核实,造成大量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浪费。而且损害了被举报人的社会形象和本地区的对外形象,严重破坏信访举报环境,败坏社会风气。
  三、几点要求
  信访举报是纪检监察机关获取信息和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是人民群众对党员干部、监察对象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诬告行为是对信访举报渠道途径的滥用,属违纪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法》对造成恶劣影响涉嫌违法犯罪的诬告,也有明确的行政处罚和刑罚规定。
  一要加强信访举报舆论引导和宣传。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七五普法”和党员干部日常教育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信访举报工作纪律法规,宣传公民在信访举报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帮助党员干部和群众掌握信访举报方法,教育引导正确行使信访举报权利,客观公正、逐级、归口反映问题,不断提高公民诚信守法意识,增强党员干部纪律规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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