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山东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山东能源依法治企工作要求,进一步推动集团公司及权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集团公司及权属企业的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权属企业包括:
(一)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全资公司);
(二)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
(三)集团公司根据协议或受托行使股东的权利而实际控制的公司(以下简称控制公司);
第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企的有机统一,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共同推进,法治体系、法治能力、法治文化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全面推进依法治企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和省国资委等上级组织关于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各项要求,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充分发挥法治建设谋划部署、检查指导、推动落实的职能作用,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
第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企业法治建设工作责任制。建立完善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