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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改增”后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可行性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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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营改增”工作的全面收官,对地税系统管理对象、管理手段的直接影响逐步凸现出来,对地税系统现行的管理机制和体系也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在新的形势下,地税部门开展社保费(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代征工作,对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提高社保费征收力度,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税务部门代征社会保险费的可行性
  (一)其他省市地税机关的征收实践为我省社保费代征奠定了工作基础。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黑龙江、辽宁、内蒙古、河南、河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以及大连、宁波、厦门市等22个地方税务部门实现了税务机关代征社保费。从全国范围来看,凡是开展社保费代征的地税机关,较之以前普遍征缴率和收入总量都大幅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相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省份,其征缴率平均高出1%以上。
  (二)税务机关代征成效显著。以我曾经工作过的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为例,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地税局于2002年开始全面开展了社保费代征工作。近三年来,在黑龙江省地税全年组织收入基本持平甚至略微下降的情况下,社保费收入连年上升,占比总收入也从35%上升至40%,2015年总量达到560亿,且还有大量个体工商户尚未参保,社保费增长潜力巨大。
  (三)推行社保费代征能够弥补地税征管工作经费不足。地方财政收入构成主要为税收及公共财政收入等,其中地方税收在地方财政收入中比重较大,营业税在地方税收收入中占比近40%,甚至更多,营改增后地税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比重明显降低。当前,地税部门虽然实行的是垂直管理,但人头经费由省财政拨付,征管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供给,地方税收收入总量与征管工作经费具有一定的关联性,现在征管经费因税收征收比重的降低而调减,对于基层县(区)局来说更加难以负重。推行社保代征后,通过社保代征经费的补足,将能够缓解地税部门经费不足的困境。
  二、地税部门代征社会保险费的优势
  (一)地税代征社保费具有其他部门无可比拟的征管优势。地方税收工作重点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契税等税源的征收管理上。个人所得税在地方税中占比较大,工资薪金所得正是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地税部门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征收部门,能够掌握第一手工资薪金资料,通过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必然有效带动社保费的征收,具有其他征收单位无可比拟的优势。在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中,地税机关可以利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信息,对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必要的核实,进而有针对性地开展扩面和稽核工作。同时,地税部门在税收工作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等方面,可以比全面深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赢利情况、工资发放情况及资金占用情况,并能够有效利用现有的信息化网络系统,全面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税收强制性已被社会普遍接受,将行政执法与社保代征工作结合起来,具有低成本的管理和经济优势。目前,我省而社保局拥有干部3000名,虽然年年都在通过统一考试进行招聘,但在人力资源上仍然无法与拥有12000名具有丰富征管经验的地税系统相比拟。
  (二)地税部门具有较为完善的代征管理条件。地税部门还代征了工会经费和残保金,在长期的税费征管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征收经验,有一整套成熟的代征操作、管理机制,建立了严格的管理体系,对于代征社保费的征缴上具有管理优势。
  (三)地税部门具备征收技术优势。当前社保费征收方式仅有上门申报一种征收方式,且征收系统繁琐复杂,一险种一个系统,导致征收效率不高。通过地税部门代征,纳入金税三期系统管理,可以利用地税现有的上门申报、网上申报等多元化申报方式,争取与税款同步申报、同步征收、同步入库,优化缴费服务,能够有效提高社保费征收管理水平,保证社保费的及时足额入库。
  (四)法律阶次极易实现。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从了解到的情况来看,代征授权方式各有不同,有的省由省人大、省政府出台相关法规,有的则由县(区)政府进行授权由地税机关代征。
  三、营改增后代征社保费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完善的法律支撑,征收主体亟待明确。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2年就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指导意见》,但我省还没有出台法规明确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无法对代征社保费进行长远科学的规划,也不利于对社保费进行同税管理。在追缴欠费过程中,地税局没有下达追缴通知书的执法权,征管力度还比较弱。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难度较大。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与整个社会的财产收入透明度、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高度相关,培植成为地方主体税种,需要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逐步建立,税务机关征管能力的不断提升,经济运行的逐渐成熟透明,综合管理机制的建立完善等,逐渐培植成为地方主要税源。
  (三)系统平台需要优化统一。特别是归集账户及信息平台需要统一,达到税务部门与纳税人签订三方协议后进行网上实时扣款。代征使用社保局征收系统,无法实现多个险种合并征收,不便于初始数据登记采集,后续管理中数据也不能有效地集中利用。
  四、开展代征社会保险费工作的建议
  (一)地方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社保部门积极支持配合是做好代征工作的关键。地方政府必须给予地税部门相关政策和人、财、物支持,并明确征收机关代征费用的筹集、使用问题,明确划分比例,才能够有效保证和促进代征工作的开展。
  (二)完善立法、明确管理权限。建议积极向省政府、省人大汇报社保费代征工作开展的积极作用,争取从省一级立法机关或政府层面,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执法主体进行明确。从市、县(区)层面出台地方规范性文件,规范社保费征缴程序等,从政策上给予基层地税机关在征收管理中必要的权利。明确授予地税部门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和计费工资基数核定以及检查、处罚等征收管理各个环节完整的管理权,以利于地税部门充分发挥征收管理优势,强化社保费的征收管理。
  (三)建议积极探索高效的征收模式。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优势,实现社保费征管与有关税收管理信息资源共享,税、费数据比对印证,促进征管。建立中心数据库,实现社会保险数据的集中存储,保证数据质量;另一方面要搭建综合信息网络,实现国地税、财政、社保、银行等部门联网,及时传递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四)实行社会保险费与税收一体化管理。一是强化登记管理,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必须办理参保登记;地税部门在对企业进行年审时,必须审查企业是否已纳入参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二是强化征收管理。地税部门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应审核企业是否将社会保险费一同申报。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和纳税评估时,应将企业履行纳税义务情况,与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同管理。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确保计费工资基数的真实、准确。三是把社会保险费一并纳入税务检查范围,实现查税必查费。
  (五)加大宣传力度,夯实人才队伍。开展多渠道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和征缴环境。加强学习培训,培养一支社会保险费征管人才队伍,推动地税代征社会费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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