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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工会委员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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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推进工会民主化进程,切实增强工会工作活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xxx工会主席、工会委员直接选举办法。
  第二条  会员大会将通过直接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委员3人。
  第三条  工会主席、委员直选在县总工会领导下进行。县总工会对我单位直选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  工会主席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积极支持和参与企业改革、有开拓创新精神,顾全大局,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道正派;
  2、热爱工会工作,具有一定的群众工作经验,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3、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受到职工群众的信任和拥护;
  4、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要求相应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第五条  企业行政负责人、行政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于、不得提名为工会主席候选人。
  第六条  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有影响公正、选举不当行为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第七条 工会主席、委员获得应参加选举人过半数选票的应当当选。
  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的,按得票多少,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如候选人均未获得应参加选举人过半数票时,可组织会员(代表)对候选人进一步讨论酝酿,重新选举。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1、选举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选票的;
  2、使用暴力、威胁、贿赂、弄虚作假等手段影响选举过程及结果的;
  3、其他严重违反选举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直选产生的工会委员会、工会主席、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报县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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