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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森林公安民警执法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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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森林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无端遭投诉事件时有发生,民警普遍存在着超负荷工作、正常休息权难保证、心理压力大等现象。如何有效保障民警执法权益,笔者分析其原因,与大家共勉。
  一、民警执法权益保障现状
  人民警察的天职,就是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人民警察正当的执法权益也同样不容侵害,这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我们无法想像,人民警察连自己的执法权益都保护不了,何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但在现实生活中人民警察权益保障情况并不乐观。《人民警察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虽对保护民警执法权益做了规定,但普遍存在操作性不强、缺乏威慑力等问题。特别是对恶意投诉和诬告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无形中怂恿了侵害民警权益现象的发生,从而影响民警执法环境的形成。近年来,我市森林公安机关民警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接到案件有关人的投诉事件逐渐增多,其中有不少是夸大事实投诉、有的甚至是无中生有的恶意投诉。恶意投诉的发生,不仅给被投诉民警带来麻烦,同时也给我市森林公安机关整体执法形象带来不良影响。
  二、民警执法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正常执法受干扰,民警身心疲惫。由于投诉人和不晓真相的群众不了解森林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程序,不熟悉森林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森林公安民警执法过程中,当有些人的不当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往往不听解释,矛头直指办案民警,到处投诉,甚至谩骂侮辱民警。民警在办案过程中,遇到不明真相的群众,常常要忍辱负重,委屈和冤枉的长期积累给不少民警造成较大的心理压力。
  (二)无效和恶意投诉,挫伤民警工作积极性。投诉人对民警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执法不公、耍特权等现象进行投诉,可以监督和促进民警工作的开展。但近年来无效和恶意投诉逐渐增多,对公安工作非但没有起到促进和监督作用,反而带来消极负面影响。据统计,我市现有在编在岗民警xx人,其中参与一线执法民警有xx人。近三年来,xx位民警中遭投诉的达五分之一,其中有x位民警遭恶意投诉。每次受投诉后,民警不得不放下手头工作,耗费不少时间和精力应对。面对投诉,民警普遍存在一个“怕”的心理,主管局领导一见投诉往往易觉得森林公安民警自身做的不好,甚至在对投诉内容尚未进行查实的情况下就已经定了基调,使森林公安民警受到不白之冤或委屈,极易产生“多干活多挨骂,少干活少挨骂,不干活不挨骂”的消极思想,严重挫伤了民警工作积极性。
  (三)正常休息难保证,民警健康状况堪忧。超负荷工作在公安队伍中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基层派出所民警更是如此。国家规定公务员的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但在基层派出所中,即使是工作较为规律的内勤也超过50小时,至于外勤民警值夜班、双休日不休息更是常事。大量的阶段性、临时性工作和不确定的工作时间,使我们的民警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由此带来的健康问题令人担忧。从我市森林公安民警近三年的体检发现,每年都有几位民警身体健康出现问题,尤其是一些慢性疾病尤其突出,这给民警生活和工作都带来不良影响。
  (四)职级待遇偏低,民警思想压力大。森林公安民警和其他公务员相比,其职级待遇普遍偏低,这是不争的事实。按照公务员条例规定,科员满三年,即可晋升副科级待遇,但在森林公安民警队伍中,科员满十年甚至二十而未晋升副科级的大有人在。职级待遇偏低,不仅直接影响到民警的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而且给他们的思想造成一定的压力,影响民警的工作积极性。
  三、民警执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分析
  我局调研组在基层调研中,发现民警执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保障民警执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尽管《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中对“民警执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作了一些规定,但总的来说很不完善,处罚也偏轻,而且操作性不强。
  (二)警察职责定位不准,给民警执法带来不便。在我国,警察的权力似乎很大,无所不管,但警察并非超人,能力有限,职权有限,许多问题不能“迎刃而解”,尤其在大量的群众求助中,警察往往不能给群众以满意的结果。如当遇到生病者医疗费支付困难时,当其亲友不能及时赶到护理时,都使我们的民警左右为难,纠缠其间,不能脱身。若这时又有案发现场需要出警时,就可能会延误时间,使群众不满意,因而群众就会投诉警察误警,我们的警察有苦难言。随着近年来社会生活中利益关系的调整,各类矛盾比较突出,不少地方政府把公安机关看作是贯彻工作的有力保障,认为只要警察出面,一切问题就能解决。这样极易造成警民关系对立,往往在这种场合,容易发生民警被辱骂、围攻和殴打的现象。
  (三)民警自身维权意识不强,助长了侵害民警合法权益的行为。长期以来,社会上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即警察乃强者,认为公安机关没人敢惹,民警没人敢告。一旦民警被投诉、诬告,往往被人误解和轻视,民警所在的单位也不敢理直气壮的为民警“撑腰”。因此,一些民警被投诉时,首先想到的是“道理难以讲清”,接着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样以来,民警常常自觉不自觉地把妨碍执法、辱骂、围攻甚至诬告当成正常现象,根本没意识到其合法权益遭受了侵害,无形中助长了侵害民警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有效保障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建议
  我认为,要有效保障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为有效保障人民警察合法权益,除了完善现有法律法规,还要建立和完善警察权益保障机制。建议有必要制定一部《人民警察权益保障法》,或对《人民警察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增加保障民警健康权、休息权、名誉权等方面的内容。建立一套针对人民警察福利待遇、考核晋升、教育训练、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使人民警察权益保障做到有法可依,切实可行,以解除民警的后顾之忧,保证民警正常休息,正常生活、身心健康,从而增强人民警察的工作责任心和集体荣誉感,充分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二)设立民警权益保障机构。为有效保障人民警察的正当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安机关执法的权威性,建议县(含县公安局)以上公安机关设立民警权益保障机构,依法受理公安民警在正当执法和执行公务时,受到无理阻挠、围攻情节比较严重的案(事)件;公安民警在正当执法和执法后受到诬陷、诬告或家属受到寻衅报复的案(事)件等。理直气壮的为民警撑腰,从而建立一种有效的内部“保护”机制,使警察有一个说理诉苦、澄清是非的畅通渠道,以保障人民警察的正当执法权益。
  (三)加快警察职业化制度建设。正是由于警察职业化程度不高,职责定位不清,致使警察卷入很多非警务活动,由此引发各种矛盾升级,造成民警权益遭侵害,因此加快警察职业化建设这项工作刻不容缓。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一定要按照《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十四项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担负起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也要各司其责,防止事事都要公安民警参与或直接办理。只有人民警察的职业化程度高了,职责明确了,才能把公安工作做的更好,使人民群众满意,同时人民警察自身权益也能得到有效保障。
  (四)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障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目的不是保护警察执法过程中的过失,更不是不为投诉或人民群众办事,而是为公安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为投诉人和广大群众更好的解决问题。俗语说:“打铁还须自身硬”,人民警察惟有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秉公办案、依法办案,才能在维权案件的查办中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事件发生,从而使民警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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