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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风景名胜区管理主体责任落实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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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市按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要求,在推进地方立法、理顺管理体制、修编总体规划、加强动态监管、建立考核机制等方面取得了诸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不足。本文重点对落实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主体责任作一分析思考。
  一、风景名胜区管理主体现状
  我市经过多年来的管理实践,已逐步形成三类管理主体。
  (一)主管部门管理主体。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既承担着全市风景名胜区行业指导职能,还直接负责下属单位xx、xx等个景区的日常管理工作。以上景区均建立了事业性质的管理机构,其中xx为副处级建制,其他景区为正科级建制。其主要职能是实施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为广大市民游客提供公共游览服务,具有典型的公益性质。这一类管理主体不以赢利为日的,责任目标明确,隶属关系顺畅,管理控制良好,符合凤景名胜区规划、利用和统一管理的法定要求。
  (二)政府派出机构管理主体。为理顺景区管理体制,xx区将相邻xx、xx、xx等相对分散的管理资源进行整合,划定xx平方公里(其中景区面积xx平方公里)为旅游度假区,并成立了正科级准政府性质的xx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统一负责景区保护、项目招商、社区事务、旅游度假等管理与开发。该管理主体虽然有利于度假区包括景区的统一管理,但旅游度假区与风景名胜区重量设置,其两区设立的目的、规划的内容、管理重点均有不同,并具有赢利性质,与风景名胜区法规要求不符。
  (三)属地镇政府管理主体。xx、xx、xx景区范围隶属镇域(街道)行政区域内,鉴于这种特殊的景区行政求属关系,所在地入民政府理所当然地成为景区管理主体,承担镇域包括景区管理主体职能,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经济发展、社会事务等工作。这一类管理主体,也是国家风景名胜区的法规所要求的。
  二、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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