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领导责任意识,优化各级领导队伍建设,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全面、认真、合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是指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失时,对领导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高层管理人员、集团职能部门负责人、集团下属公司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
2、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纠的原则;
4、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直接责任人外,启动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1、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2、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等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3、决策失误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失败的;
4、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5、擅自更改集团办公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6、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20000以上的;
7、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并损害公司利益的;
8、造成公司产品质量批量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的;
9、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并损害公司利益的;
10、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第三章 责任承担
第六条 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七条 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八条 领导者不负责任,故意做出错误的指令或决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当事人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4、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5、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四章 追究的种类
第十一条 种类
1、责令整改,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停职;
4、降职、撤职;
5、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损失。
第五章 追究程序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由集团审计部门提出,集团审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共同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集团总经理审批。
第十七条 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在2天内提出意见申诉。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