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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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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很荣幸有机会跟大家共同学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我是今年2月份经过轮岗到市人社局城居保处工作的,时间不长,业务水平还有待提高,所讲的可能有不完善不准确的地方,希望大家多多批评指正。
  今天的课我想这样来讲,按照因需施训的要求,围绕征缴制度改革,首先向大家粗略介绍一下城居保的基本概念、前生今世,历史沿革;主体部分是讲解我们目前正在用的有关政策,详细解读条款,在这一部分我将结合目前省人社厅、财政厅正在制定的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来讲,因为按照省里的安排,明年我省城居保政策将有很多调整,调整的内容,都在这个机制文件里有所体现,这其中就有涉及征缴的内容。11月上旬,省征求意见稿已经各地市同意,估计变动不会太大了,可以内部预先吹吹风,但具体执行还是要看到正式文件再执行;第三部分是配套政策简介,主要是相关险种衔接政策、老农保衔接政策,和今年以来有关扶贫代缴的政策等等。
  第一部分 概念与历史沿革
  老有所养,可以说是每个人的美好愿望。养老保险,则指的是责任主体为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或退出社会劳动的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设计和具体措施。具体说,就是被保险人按照规定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保险机构在被保险人年老或失去劳动能力时,承担按期支付约定保险金责任的经济活动与制度规范。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首先是一种养老保险,是一种针对城乡居民开展的养老保险。再结合当前政策深说,是由政府主导,采取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社会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实行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这一制度的形成发展经历过三个阶段。
  一是老农保阶段,河北的老农保从1991年启动,由民政部门管理,到1999年叫停,农村社会保险工作进入整顿规范阶段。老农保在制度上存在严重缺陷,筹资模式实际上农民自己的个人储蓄,不过是一次农民自己养自己的实验,保障水平低下。
  二是新农保阶段(2009-2014)。2009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启动新农保工作。与老农保相比,新农保提出了政府要出钱,提出了要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提高了缴费标准和待遇。
  在新农保试点的同时,2011年7月,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78号),与新农保同步开展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由于两项制度在制度模式、待遇标准等方面基本一致,根据《社会保险法》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的要求,我省于2012年7月率先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合并实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冀政函[2012]68号),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统称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于同年实现了制度全覆盖。
  三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阶段(2014至现在)。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将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相应实施办法。省政府以冀政[2014]69号印发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69号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建成。
  第二部分 城居保主要政策
  刚才讲到《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9号),这个文件经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6月24日印发,我们xx市根据此件,以【2014】84号下发了《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到目前为止,这两个文件仍是指导全省全市城居保工作的纲领性的文件。我们开展工作,主要依据的就是这两个文件。
  下面,我从任务目标、参保范围、基金筹集、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待遇领取条件、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和其它共九个方面(省文件11项,市文件26项),同时也结合着近年来出台的其它相关政策,比如城居保扶贫、调整待遇等方面的政策,来逐一解读这两个文件。
  (一)任务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补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可持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解读:1、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不能搞强制参保;2、筹资渠道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政府和有条件的村集体有补贴参保人的义务;3、支付政策是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而不是单单由基础养老金构成。
  (二)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我省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设区市政府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所辖开发区(园区、新区)居民在当地或回居民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解读:1、关于重复参保,同一时间段城乡居保和职工养老保险中重复缴费的,办理退休时予以衔接。两种社会保险不允许重复领取。2、办理参保手续一般在户籍所在地进行,开发区(园区、新区)按照设区市政府规定执行(我市xx新区和开发区均在当地参保)。3、在校生、现役军人和正在服刑人员不在参保范围之内。
  (三)基金筹集。原则: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
  1、个人缴费: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按年缴费(补充:省厅将要出台的城居保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将缴费档次修改为200、300、500、1000、3000、5000、8000七个档次,为重残人员和贫困人员保留100元缴费档次。以见到省厅正式文件为依据)。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目前为3000元)。
  3、政府补贴包括:基础养老金、缴费补贴、重残补贴、长缴补贴。
  基础养老金,政府按月支付基础养老金,2018年度我省标准为每人每月108元;国家88,省15,市县5。(补充:省厅征求意见稿提出在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方面,省人社厅会同财政厅,结合全省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每年提出全省城居保基础养老金调整方案,报省委、省政府确定。各市、县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当地实际情况,适时提出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调整方案,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
  缴费补贴:100-400元每人每年30元;500元及以每人每年60元;(补充:省征求意见稿中提出2019年政府补贴标准为:100元、200元档次补贴30元,3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每增加一档,政府补贴增加15元。以正式市文件为准)
  重度残疾人补贴:政府为参保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2020年前,为贫困人口代缴100元;
  长缴补贴:政府对缴费超过15年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多缴费1年,其月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补充:在省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中,除了继续保留这一长缴条款,并说明所需资金由省级统筹解决外,还提出了下述新的要求,即增加了高龄补贴:领取待遇人员年满65周岁以后,基础养老金在基数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元;年满75岁后,基础养老金在基数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分担,其中非财政直管县按省、市、县按2:1:1比例分担,省财政直管县按省、县1:1比例分担。以省正式文件为准)
  解读:1、16-59周岁参保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2、当地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交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对于原来因故未领取的,自2014年2月开始发放基础养老金。
  (四)个人账户。政府为每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录内容: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解读:城乡居保个人账户的特征:实账管理。个人账户记录有多少钱,银行就应该对应有多少钱,不允许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五)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1、基础养老金。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108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8元,省财政负担15元,市县负担5元。基础养老金将建立正常调整机制。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同职工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3、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解读:城居保构建原则是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xx市参保人450万,人口占比较大,兜底政策,即便按照最高3000缴费,60岁一次性缴清领取额仅仅400多,待遇标准较低。
  (六)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里有一点需要说明:参保人到达60周岁当年,可以自愿选择当年是否缴费。
  解读:1、当地制度实施时,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2、当地制度实施时,如果参保人已经满60周岁,可以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如果参保人45-59周岁,则可以自愿选择向前补缴至45周岁,但今后必须逐年缴费至60周岁,期间原则上不得中断缴费;如果参保人不满45周岁,则今后缴费年限必须至少满15年。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受乡(镇)政府(街道办)委托,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七)关系转移接续。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跨地域转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有一点需要注意:已领取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其生存认证由待遇发放地负责。
  跨制度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待遇不计入家庭收入)
  与老农保衔接,按冀政[2014]22号执行。(见配套政策部分)
  与职工养老保险衔接,按冀人社发[2014]22号执行。(见配套政策部分)
  (八)基金管理。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要在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探索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省机制建设征求意见稿第五部分内容引述: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制定基金归集方案,将目前县级管理的城居保基金归集省级管理,由省政府委托国务院授权机构投资运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基金归集、管理、拨付、收益分配等办法另行制定)
  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财政专户,同时要建立资金垫付机制,保证上级各项补贴资金在途或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下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解读:必须强调,社保基金是一条高压线,任何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养老保险费;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财政专户,同时要建立资金垫付机制,保证上级各项补贴资金在途或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下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九)其他。地方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和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第三部分 城居保配套政策简介
  (一)与老农保衔接政策。刚才在第二大部分的第七个小题目《关系转移接续》中,提到与老农保衔接,按冀政[2014]22号《关于做好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执行。现在就简要介绍下这个文件有关个人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内容。
  这个文件所说的老农保人员,就是咱们第一部分内容中讲的,在1999年以前,按照省政府和民政部有关文件要求,参加了我省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履行了缴费义务的参保人,这部分人确定为老农保参保人员。
  对这部分人,以2014年1月1日作为全省新老农保制度接轨基准日。基准日时已满60周岁且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老农保参保人员,已领取老农保待遇的,将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实账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继续按原标准享受老农保养老金,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未领取老农保待遇的,按老农保待遇计发办法一次性补清欠发的老农保养老金后,将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实账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上述办法计发待遇。基准日时不满60周岁且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老农保参保人员,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实账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其达到60周岁时,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计发系数确定养老金标准。有一点要注意,老农保缴费不折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补充说明:个人账户分段计息。基准日前,老农保个人账户计息标准仍按民政部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关文件规定实行年内单利计息,逐年复利计息;基准日后,采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标准计息。对于未参加城乡居保或不愿并入城乡居保的老农保参保人,可以一次性结清老农保个人账户;对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农保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保,选择职工保的,一次性结清老农保个人账户,选择城乡居保的,封存职工保险个人账户,按国家有关文件待其退休时再行衔接;老农保关系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不在同一统筹区域内的老农保参保人,原则上将老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已享受老农保待遇但未满60周岁的,按其老农保待遇标准一次性补发至60周岁;余额并入城乡居保账户,参保人按城乡居保规定继续缴费;60周岁时月养老金总额=基础养老金+老农保月领取额+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老农保并入部分)/139。
   其他内容略。
  (二)与职工保的制度衔接。刚才在第二大部分的第七个小题目《关系转移接续》中,提到城居保与职工养老保险衔接,按冀人社发[2014]22号《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执行。我们接着再了解一下这个文件的主要内容。(注意,两个文号都是2014年的22号,但一个是冀政,一个是冀人社)
  这个文件的适用范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重点:已经按照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制度衔接。
  衔接时点:参保人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申请办理衔接。注意:参保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条件,可自愿选择延长缴费或选择享受城乡居保待遇。
  衔接条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申请从城乡居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可申请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保。
  待遇领取地的确定:参保人在办理制度衔接前,要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到待遇领取地,再按照规定办理制度衔接。
  资金转移:参保人从城乡居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或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保,都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合并累计计算,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做转移。
  缴费年限计算: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城乡居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保缴费年限不折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重复参保:同一年度出现重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保的,按月退还重复时段缴费;不允许重复领取待遇,重复领取金额要退还或者抵扣。
  经办流程:参保人只需向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其他审核、确认、转移衔接等程序由经办机构协调办理。
  (三)重度残疾人认定有关政策。在我们第二大部分讲主要政策69文件的时候,在第三条基金筹集中“政策补贴”里,提到重残补贴,提到政府为参保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重残的认定依据文件是《关于做好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重度残疾人参保认定工作的通知》(冀人社[2010]171号)。
  适用范围:以所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和四级以上残疾军人为重度残疾人。
  确定流程:本人书面申请,村代办员填写《认定审核表》,逐级报乡、县、市、省残联审核,同时送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备案。
  部门职责:人社部门负责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保的资格认定、参保手续、保费收缴、待遇发放等业务;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政府补贴资金;残联、民政部门负责重度残疾人认定。
  (四)社会保险扶贫政策。在我们第二大部分讲主要政策69文件的时候,在第三条基金筹集中“政策补贴”里,提到2020年前,为贫困人口代缴100元。依据是省人社厅、财政厅、民政厅、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冀人社发[2018]3号),我市以邯人社发【2018】18号进行了转发并提出了六条落实措施。
  主要内容
  1、贫困人员范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包括已脱贫和未脱贫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政策: 2020年前,为贫困人员代缴最低档次养老保险费,并在国家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100元缴费档次。60周岁及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未参加城乡居保的,不用补缴,可直接享受待遇。 同一自然年度内,有过贫困人员经历的,均纳入代缴范围。“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涉及其他险种内容略。
  (五)8023部队等参加核试验的农保政策。
  主要内容:农村户籍的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回乡后未在企业就业的,纳入城乡居保范围,未达到60周岁的,其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助50%。所需资金,财政直管县省、县各承担50%,非财政直管县由设区市、县各承担50%。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涉核退役名单。涉核退役人员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统一从2011年5月1日起算。
  解读:关于8023部队缴费补助50%与贫困人员代缴100元能否同时享受?8023涉核人员补助50%属于代缴性质,根据四部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冀人社发[2018]3号),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每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因此,两项优惠政策不能同时享受。实际操作中,可由参保人自愿选择上述优惠政策之一。
  以上就是城居保与征缴工作相关的全部内容,由于本人水平所限,不妥之处,还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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