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内监督,规范中共国家税务总局xx县税务局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工作,更好发挥党委在全县税收事业发展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委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中共国家税务总局xx省税务局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中共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以及xx县委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条 党委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委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委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党委应当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切实履行“两个维护”重大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