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货合同
卖方:
买方:
兹经双方同意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之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款签订合同:
1.货物品名规格、及包装:
2.数量:
3.单价:
4,总值:
5.保险:由买方/卖方按发票总值的%投保险,如买方欲增加其他险别或超过上述额度保险时须事先征得卖方同意,其增保费用由买方负担。
6.装船口岸:(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
7.目的口岸:
8.装船唛头:
9.装船期限: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后天内装出。
10.付款条件:开给售方100%不可撤回即期付款及可转让可分割无追索权之信用证,并须注明可在上述装运1期后十五天内在中国议付有效。
11.商品检验:由所签发的品质/数量/重量检验证/作为品质/数量/重量的交货依据。
12.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卖方不负担责任,但卖方应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如果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证明上述事故存在的证件。买方不能领到进口许可证不能认为系属人力不可抗拒范围.
13.异议索赔:如果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把整批或一部分的货物装上船,除非人力不可抗拒原因或者取得买方同意而修改合同规定外,买方有权在合同转船期满30天后撤销未履行部分的合同,如果货到目的口岸买方对品质有异议时,可以凭卖方同意的公正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在货到目的口岸30天内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将根据实际情况考虑理赔或不理赔,一切损失凡由于自然原因或属于船方或保险公司责任范围之内者,卖方概不负赔偿责任。如果买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将信用证开到或者开来的信用证不符合合同规定而在接到卖方通知后不能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