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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巡察和审计工作协调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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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xx县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精神,为强化巡察和审计工作协调机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巡察计划时,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巡察办)事先听取县审计局意见,可结合已有的审计工作情况,对近期完成审计且问题突出的单位优先安排巡察。
  二、县审计局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事先征求县委巡察办意见,并及时将年度审计计划提供给县委巡察办,巡察组和审计组一般不同时进驻同一单位开展工作。
  三、开展巡察前,县委巡察办向县审计局发函,商请其协调有关负责人向巡察组介绍拟巡察单位审计情况,并提供审计报告等有关资料。相关审计材料由县委巡察办统一接收,并分送相关巡察组。对已开展审计但未出正式审计报告的,由相关审计组向巡察组介绍审计情况,并可提出需在巡察工作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四、县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后或审计组进驻前,县审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向县委巡察办发函,商请协调相关巡察组介绍拟审计单位巡察情况,提供巡察报告等材料中有关涉嫌经济领域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和专题材料;对已开展巡察但未出巡察报告的,由相关巡察组向审计组介绍巡察情况,提供巡察相关资料,并提出需审计组关注的事项。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县审计局联系,就有关问题线索与县委巡察办沟通,听取情况介绍。
  五、巡察组在工作中需要查阅审计要情、审计移送处理书和审计底稿等审计材料或要求县审计局配合工作的,应及时向县委巡察办提出书面需求,列明相关审计材料的名称和涉及的地方、单位、个人、项目名称等信息,并由县委巡察办按程序报批后,函请县审计局协调安排。涉及保密事项的审计材料,应由巡察组负责同志前往查阅。审计底稿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参考。
  六、巡察组在工作中发现属于审计职责范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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