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务接待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xx县税务局(以下简称县局)公务接待工作。
第三条 县局公务接待由办公室负责,其职责为:
(一)负责接待工作的联络协调。
(二)负责为客人联系住宿、安排用餐、协调联系会务场所等工作。
第四条 公务接待中,办公室应按规定标准安排接待,确因工作需要,可以为接待对象安排工作餐一次,工作餐原则以自助餐为主。如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安排桌餐。超过一次的工作餐,来客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伙食费,办公室应当出具《xx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五条 公务接待坚持“先审批、后接待、对口陪同、拟定方案”的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一)各股室根据派出单位公函拟定《国家税务总局xx县税务局接待审批单》(以下简称《接待审批单》),《接待审批单》中须明确接待单位、接待内容、来客姓名、职务、陪同人员姓名、职务等内容,股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核。
(二)各股室将领导批准签字的《接待审批单》、派出单位公函交办公室,办公室根据《接待审批单》安排接待。
(三)接待一般安排在职工食堂,确需在外用餐的,原则上安排在签约单位并通过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用餐费用,严禁使用现金。
(四)未办理接待审批手续的,办公室不得安排接待。
第六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严格用餐标准。办公室根据接待对象及人数严格按标准安排菜品。
第八条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报销公务接待费用,具体规定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