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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乡镇(街道)监察机构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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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设立乡镇监察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设立乡镇监察机构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2017年11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全国推开以来,省市县三级都成立了监察委员会,向本级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了纪检监察组,实现了省市县三级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如何在乡镇设立监察机构,推动监察工作向基层延伸,成为当前一个重要课题。《河南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提出:探索通过赋予乡镇(街道)纪检机构和干部相应的监察职责、设立监察员等方式,推动监察工作向基层延伸。设立乡镇监察机构,和乡镇纪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举措,对于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推动反腐败斗争向基层纵深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设立乡镇监察机构是贯彻落实《监察法》的需要。
  《监察法》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监察法》第十二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根据以上规定,地方设省级监察委员会、市(地)级监察委员会、县级监察委员会,乡镇不设监察委员会。但县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在乡镇设派驻(出)机构。《监察法》为设立乡镇监察机构,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提供了政策法律依据。
  3、设立乡镇监察机构是深入开展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
  从我县看,当前,乡镇纪检监察机构的情况如下,从机构设置上看,全县共有20个乡镇纪委,2个街道纪工委,没有设置监察机构;从人员配备上看,每个乡镇纪(工)委配备人员5名,实行三专两兼,配备纪(工)委书记、副书记、专职委员各1名,兼职委员2名。从数字上看,乡镇纪检组织力量配备比较充足,认真分析,实际情况为:一是年龄老化。乡镇纪检干部45岁以上人员占比50%以上;二是专职人员太少。虽然现在纪委规定三专两兼,实际上几乎所有纪检监察干部都是兼职的。三是不能聚焦主业,分管其他工作多,从事本职工作时间少,办案成了副业。四是业务不精,办案质量低下,成案率低。五是办案阻力大,容易受人情干扰。
  针对以上目前乡镇纪委存在人员力量不足、业务不精、办案不够权威、办案干扰多、阻力大等问题。设立乡镇监察机构,可有效地克服了体制的束缚,关系网的羁绊,可以排除干扰、放开手脚、集中精力办案,可以进一步打通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基层延伸的“最后一公里”,实现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执纪监督问责速度更快、质量更高,政治、法纪、社会效果更好的目标。
  4、设立乡镇监察机构,有利于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在基层的充分发挥。由于乡镇没有设置监察机构,党章赋予的监察职能不能履行,有的乡镇纪委代为履行监察职能可以说是名不正,言不顺。乡镇监察机构的设立,使监察工作更加名正言顺,监察力度将进一步加大,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决策、命令在基层的贯彻实施。
  5、设立乡镇监察机构,有利于对基层非党干部的监督。由于乡镇没有设立监察机构,很多乡镇存在着行政决议、决定落实难,对违规违纪非党干部处理难的问题。乡镇基层工作人员中非党干部一直处于纪委监督的盲区,乡镇监察机构的设立,能够拓宽乡镇纪委的监督范围,解决乡镇纪委对违法违纪的非党干部处理难的问题。
  6、设立乡镇监察机构,是适应监察对象范围扩大的需要。
  1997年出台的行政监察法的监察对象主要集中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2017年省市县三级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法》颁布后,监察对象确定为六大类,监察对象范围扩大,监察对象人数翻翻。监察法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也列入监察范围,监察对象大部分在基层,许多违纪案件来自基层,虽然乡镇纪委人员有所加强,但远远赶不上监察对象增加的比例,县纪委交办乡镇查办的许多案件不能及时查结,即使查结成案率也很低,达不到办案效果,造成许多重复访案件。由县监察委向乡镇派出监察机构,可以增强办案力量,提高办案质量,许多基层违纪案件得以及时查处。
  二、机构设置的几种模式
  (一)第一种模式(合署办公、一套人马)
  1、机构设置。县监察委员会向乡镇(街道)派出监察室,与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2、人员编制。监察室设主任、副主任和监察员,主任由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由纪委(纪工委)副书记兼任;监察员由纪委(纪工委)委员兼任。其人员、编制、职数、工资待遇、党群关系均在乡镇。
   (二)第二种模式(合署办公、两套人马)
  1、机构设置。县监察委员会向乡镇(街道)派出监察室,与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块牌子,两套人马。
  2、人员编制。监察室设主任(由副科级领导干部担任)、副主任和监察员。监察室为县监察委的派出机构,由县纪委监察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其人员、业务、编制、职数、工资待遇、党群关系由县纪委监察委直接管理,向县纪委监察委汇报并请示工作。
  (三)第三种模式(综合派驻)
  机构设置。县监察委员会向乡镇(街道)派出4-5个监察室,监察室在驻在乡镇办公,每个监察室管辖4-5个乡镇。监察室设主任1名(由县纪委下派正科级干部人员担任),设监察室副主任1名(由县纪委下派副科级干部人员担任),设监察员2名(有驻在乡镇纪委副书记、专职纪检委员兼任),实行协作区办案。
  三、监察范围
  监察室管辖对象一般包括:乡镇(街道)管理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辖区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经县监察委员会授权管辖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四、监察职责
  赋予派出监察室部分监察职责。根据管理权限,派出监察室依法对乡镇(街道)管辖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经县监察委员会批准,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对行使职责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发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群众性自治组织从事管理人员的监督作用;完成县监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监察权限
  赋予派出监察室部分监察权限。派出监察室可以使用谈话、询问调查措施,需要采取其他调查措施的,必须报县监察委员会同意,以县监察委员会的名义行使,或者由县监察委员会相关内设机构组织实施,派出监察室予以配合。派出监察室不得采取留置措施。
  根据监督、调查结果,派出监察室可以对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所在乡镇(街道)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可以按照管理权限,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不需要作出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可以按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对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或者交由其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派出监察室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应征求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意见,并区别不同情况处理: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无异议且拟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派出监察室报县监察委员会协审后,直接作出处分决定;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有异议或拟作出降级、撤职、开除公职处分的,报县监察委员会批准后,由县监察委员会作出处分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乡镇(街道)管辖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由县监察委员会调查、处置。
  六、工作关系
  1、派出监察室是县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县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与县纪委监察委是被领导和领导的关系;
  2、派出监察室与驻在乡镇(街道)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派出监察室对驻在乡镇履行监督检查,所辖乡镇自觉接受监督。不受驻在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的领导,具有开展工作的独立地位。
  3、派出监察室与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是业务指导关系。
  七、干部任免。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派出监察室主任、副主任的提名考察,参照“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精神执行。主任由县委研究后发文任免;副主任、监察员由县纪委研究后发文任免。
  第二种方式:派出监察室主任、副主任、监察员的提名考察,以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为主,考察后,主任、副主任、监察员均由县纪委监察委研究后发文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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