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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关于对干部职工违规信访行为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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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公务员处分条例》、《信访条例》、国家三部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中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县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处理意见。
  一、本处理意见适用于全县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省市驻柞单位及其干部职工(含离退休及聘用人员)。
  二、干部职工有权利通过正常渠道、按照规定的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自己的合理诉求,有根据地揭发、检举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违纪事实,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提出请求。
  三、干部职工有责任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认真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有责任对自己负责的工作范围内或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越级上访、缠访、闹访行为,及时疏导化解,涉及自己亲属和单位职工的应积极进行劝阻、批评、教育。有责任对有合理诉求和建议的群众进行帮助,引导他们通过正常途径反映情况。
  四、干部职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事实诬陷诽谤诬告他人的;
  (二)向各类媒体、网站或者组织发布有关信访事项虚假信息的;
  (三)采取散发传单、张贴标语和大小字报、乱拉横幅等手段煽动群众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的,或冲击党政机关、重要场所、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扰乱公共秩序的;
  (四)幕后操纵、煽动他人信访形成集体访的;
  (五)为他人违法信访活动提供资金、信息、交通、食宿等便利条件的;
  (六)煽动组织群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七)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八)参与或以财物诱使群众到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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