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职工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及我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等联合发文的《XXX区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办法(试行)》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八小时以外”活动是指本会机关以及下属单位党员干部职工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职务影响相关或个人生活领域的活动,重点是在工作时间以外的“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
第三条 区妇联各级党组织应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党员干部职工在“八小时以外”做到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牢牢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等,防止和纠正党员干部职工在业余时间发生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四条 区妇联各级党组织承担对党员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的主体责任,各单位各部(室)负起专门监督责任,协助开展对党员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监督。通过强化自我监督、社会监督、家庭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党员干部职工的监督管理,切实防止“八小时以外”权力滥用问题的发生。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行为准则
第五条 党员干部职工在“八小时以外”应自觉从事以下行为:
(一)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坚定理想信念,改进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