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传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法规,教育宗教人士爱国爱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2)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人士的管理。对全县宗教事务管理负总责,严格落实宗教事务监管职责和宗教活动场所巡查检查制度规定。组织联合巡查检查第季度不少于1次,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
(3)规范管理宗教团体工作,发挥宗教团体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4)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配合公安、国保等职能部门打击非法宗教活动;监督管理私设聚会点和家庭聚会活动。
(5)培养新时期的爱国宗教人士,选拔思想素质过硬的优秀年轻教职人员到宗教院校进行培训深造。定期组织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及教职人员进行党的创新理论和政策法规培训,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
(6)做好宗教事务“三级网络两级责任制”相关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其工作开展。
(7)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非法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排查清理工作。
(8)全年宗教工作接受市、县年终考评。
(9)承办县委、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