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妇联浅议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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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陪审员已于今年5月1日正式“上岗”。陪审员们在审判中,将发挥十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但在过来实施陪审制度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数量不多。(一)法官方面的原因。一是个别法官认为开庭、评议要考虑陪审员的时间、水平等,不如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便捷;二是陪审员有时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参加庭审,从而拖延诉讼,影响了对审判员当庭宣判率、结案周期、结案率等的考评;三是由于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评议原则,有时陪审员的意见会推翻审判员的正确意见。鉴于许多法院对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质量,要实行案件责任追究,而结果往往只能由审判员承担,导致审判员不愿与享有“责任豁免权”的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不愿“代人受过”。(二)陪审员方面的原因。主要是陪审员虽然具备一定的社会知识和本行业的专业素养,但缺乏应有的、系统的法律知识,在作出判决时,虽有与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往往信服于法官,产生权威屈从心理,只是附和法官意见,成为一种摆设,因而不愿意参加庭审。(三)相关规定不明。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的件,限于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其中“社会影响较大”概念不清,范围含糊,既让人无所适从,又给人推卸余地。
二、陪审员履行职责的时间无法保证。任命的人民陪审员数量虽多,但是他们多数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再加上所在单位甚至其本人对陪审制度认识不够,造成不是法院根据审判需要使用陪审员,而是根据陪审员的有无空闲时间来定审判。
三、陪审员衣着不严肃。人民陪审员分别来自不同的单位、不同的阶层、不同的民族,虽有人把人民陪审员称为“便衣法官”,但衣着千姿百态,却端坐在挂着国徽的审判席上,不能体现出法律的尊严。
四、缺少陪审员上岗证。使得陪审员在不开庭履行,但履行其它审判职责时,与一般百姓无从区分。
五、对陪审员缺乏制度管理和监督机制。由于没有规定就法官管理的一切规章制度,是否对陪审员具有同等效力,使得对陪审员可能出现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及其他违法行为,无从制裁。既让个别人有机可乘,也不利加强陪审员责任心。
鉴于以上情况,在今后实施陪审员制度时,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范和完善:
一是制订落实陪审员参审的考核制度,保证陪审员参审数量。将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工作的次数纳入目标管理,具体规定各个业务庭、具体审判员每年邀请陪审员参加庭审的次数,保证每名陪审员每年都能参加2-3次陪审。
二是严格执行票决制度,充分尊重陪审员参审权利。根据陪审员的工作经历,职业特征,确定不同案件的陪审员。如将在妇联工作的陪审员,安排到涉及妇女权益的案件;把担任教师的陪审员,安排到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开庭审理前,陪审员应查阅案件材料。根据陪审员的特长做好庭审分工。当陪审员的意见与法官不一致而可能影响正确裁判时,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是正确界定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将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界定为舆论、上级机关关注和当事人上访的案件,而不是法律关系复杂、规定不明、证据相悖等疑难、复杂案件。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应由具备丰富审判经验和法律知识的法官,从法理和立法本意上全面考虑,以实现公平、公正。没有系统的法学理论、只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的陪审员,难于担当此任。
四是加强对陪审员的业务培训,并定期进行。方式包括集中培训、召开座谈会和经验交流会、组织庭审观摩等。
五是陪审员应该统一着有明显标志的陪审员服参加庭审,并制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时的工作证或上岗证。
六是陪审员应履行与审判员同等的义务,建立健全对陪审员的监督管理机制和违法违纪的惩处机制。并由同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对陪审员进行监督。对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未尽职责或违法行为,由陪审员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和处分。 人民陪审员因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或有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与职业法官一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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